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中存在问题的反思与对策

2009-07-08 02:44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附带刑事诉讼法损害赔偿

陈 慧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然而由于附带性,使得其与理应是同一性质的民事诉讼无论在实体或程序方面日益出现严重摩擦和冲突。作者从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理念的反思入手,较为详细的分析了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构思和设想。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存在问题反思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66-0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因被告人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修订前后的刑事诉讼法都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它规定当某一行为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个体利益时,可以同时适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一并审理。

一、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反思

“刑事优先民事”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本原则。然而,公权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并非总与被害人的个人利益相一致,对社会利益的过分的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害人的利益淡漠,学者龙宗智就曾指出“在公诉案件中强调社会普遍利益的维护,强调公诉机关可以代表被害人的要求,却多少忽视了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矛盾性,忽视了被害人的独特要求,……。”①同时我们看到这一理念下设计的制度有致命缺陷:在刑事追究迟迟不能发动(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不能归案,且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无缺席审判制度),公权无法行使时,私权也无法请求救济。

笔者注意到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中,法国对此问题有所关注。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三条规定: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在民事法院还是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在刑事诉讼提起时尚未判决前,在民事法院进行的民事诉讼应中止进行。民事法官就民事诉讼所作的判决对刑事法官可能在其后的公诉作出的判决不产生任何影响,因为,民事方面的既决事由对刑事方面不具有权威效力。”②

二、我国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民、刑法律适用冲突。附带民事诉讼在实体上既适用刑法,也适用民法,刑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赔偿有三种,即追缴、责令退赔和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而追缴、责令退赔都不是法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此外,《民法通则》及2001年2月26日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都将精神损害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使其与民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发生严重冲突,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和批评。

第二,诉讼参与人地位的偏差和不平等。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因刑事优先,被告人处于被控诉的地位,心理上处于劣势,而原告人处于控诉犯罪的地位,法庭上原告人的座位与公诉人一致,在公诉人宣读公诉词之后宣读附带民事诉状,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诉讼地位的不平等。而导致原告滥用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原告出于气愤或报复心理,会夸张所受到的损失,而被告为避免牢狱之灾,也会言不由衷,法官为息事宁人,着重调解,轻视抗辩,自觉或不自觉地帮着原告人与被告人谈判,此时,法官很可能成为原告人利用的工具,法官的中立性和权威性遭到被告人的质疑。

第三,在责任认定上,一般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通常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而附带民事诉讼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通常认为由刑事前提决定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将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案件均排斥在附带民事诉讼之外。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合并,是通过法院审查后作出的一种职权行为,是否合并应当由法院审查决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形成应当分三个步骤:

1.基本条件

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首先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起民事诉讼的四个基本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设置形成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别条件

①对案件范围的要求。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审限来看,能够适用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因为只有这类案件才有可能在刑事诉讼的一个半月内审结,而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则不应纳入附带民事诉讼中。②对提起时间的要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应当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因为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在一个月内审结,最迟不超过一个半月,而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审限一般在三个月内审结,从期限上也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明显比民事诉讼期限短。③法院依职权审查后决定适用的诉讼程序。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而被害人没有提起,则在刑事案件立案的同时告知被害人应在立案后十日内提起,超过该期限将作为独立的民事诉讼处理。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他问题的解决

1.明确人民检察院无权代表或代替其他单位行使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不妥。首先,不符合人民检察院的侦察、公诉和法律监督的职责范围,可以说超越了其职权;其次,检察院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它与被告人没有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案件的结果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更没有原告人所享有的申请回避权、上诉权等权利;第三,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公司的改制,公司、企业种类繁多,对哪些是国家、集体财产,哪些是公司、企业自有财产较难把握,且该公司、企业有自主的民事诉讼权,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其进行干涉。

2.附带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及适用法律应和民法保持一致

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适用刑法、刑诉法,又适用民法、民诉法,难免会发生冲突,由于附带民事诉讼采用“民事说”,因此,在法律规范发生竞合时,应直接适用民法、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在确认民事责任的规则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以确保被害人民事权利的救济,并维护法律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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