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判决书制作中对“春秋笔法”的运用

2009-07-08 02:44党德强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文书被告人孔子

党德强

摘要刑事判决书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文字载体和刑事法律文化的重要渊源,它的价值绝不仅仅在于给出个案的裁判结果以履行其程序意义。其制作质量高低检验着人民法院和主审法官的办案水准。刑事判决书应该充分体现法官本着个案案情,执著探求理性、正义之判断结果的过程,体现出法律的精神和理念,体现出法律对人的关怀。基于对我国当代刑事判决书制作中重程式、轻叙事说理现状的思考和反省,本文试图通过对刑事判决书写作的技术规范和司法实质内容进行解构,阐明“春秋笔法”在刑事判决书叙述事实的必要性,建议从观念上、实践操作上转变传统格式化的思维和做法,丰富我国刑事判决书的内涵,提高其法理价值,为我国刑事法制的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刑事判决书春秋笔法文书质量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29-02

一、“春秋笔法”释义

“春秋笔法”是孔子修订史书《春秋》时采用的笔法,也包括孔子之后的各种史书的笔法,统称为史家笔法。据司马迁《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一生没有得到重用,晚年曾无限忧虑地说过:“君子病没世而名不称焉。吾道不行矣,吾何以自见于后世哉?”。于是他决定用鲁国史官所记的材料来编撰一部《春秋》。孔子编《春秋》,主要意图是维护没落的奴隶主阶级的等级秩序。因此,他在编写过程中既严格尊重历史事实,又讲究章法、句法、字法,并花很大的精力斟酌词义,选择特定的词语来表现自己的意图。譬如,对于臣下杀君,孔子专用“弑”字,表示贬义;对于君杀臣或上级杀下级,他专用“诛”字。吴、楚的国君都曾经自称为王,孔子认为他们违反了原有的等级原则,故在《春秋》里称他们为吴子、楚子,以示轻蔑之意,又如,孔子对于诸侯征召周天子参加同盟会的僭越(jianyue,古时指地位在下者冒用地位在上者名义的不尊行为)行为极为气愤,行文中便故意写成“天王狩于河阳”,为天子掩饰。

孔子的这种修史的笔法受到后来历代封建君王的推崇,是因为他在《春秋》里不动声色的褒贬,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虽然这在当时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政治原因,但这种大气磅礴而细腻独到的笔法至今能为后人所称道,在于其既文笔简练,又寓意深刻;既注重用事实说话,又见解独到明确。正所谓“以一字之褒贬”“微言”显“大义”

总之,“春秋笔法”的精髓在于其用事实说话的陈述手法、精当的用词技巧和鲜明的褒贬态度。这种写作笔法对刑事判决文书的制作非常有用。作为控诉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护人民利益的法律文书,刑事判决文书在犯罪事实的表述,判决理由的分析上,都可以借鉴“春秋笔法”的表达技巧,以增强刑事判决文书的说服力,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

二、刑事判决书的性质及其运用“春秋笔法”的必要性

(一)刑事判决书的价值分析

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按照审判程序,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审理终结的案件,就实体问题做出处理的法律文书。也是人民法院处理诉讼案件最主要的法律文书。刑事判决书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对于诉讼参与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来说,是关系到生杀予夺、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等切身利害的决定书;就人民法院来说,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是执行机关执行的依据,且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同时对广大人民群众有法制教育的作用。优秀的刑事判决书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文字载体和刑事法律文化的重要渊源,它的价值绝不仅仅在于给出个案的裁判结果以履行其程序意义上的。其制作质量高低检验着人民法院和主审法官的办案水准。本质上应该充分体现法官本着个案案情,执著探求理性、正义之判断结果的过程,体现出法律的精神和理念,体现出法律对人的关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如下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制作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配套法律文书样本做了程式化规定,但是对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并未做具体要求。

(二)刑事判决书中运用“春秋笔法”的必要性

作为写作技法的“春秋笔法”,与现代所讲的“用事实说话”的内涵极为接近,这对于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陈述也非常重要。虽然说“春秋笔法”最早用于书写历史,但今天的法律事实就是明天的历史,从纪实的角度上看,二者本质上是不谋而合的。之所以可以在刑事判决书的制作中借鉴“春秋笔法”,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可以纠正当前刑事判决书写作中只强调格式,不重视语言的误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办案,轻文书,重格式,轻语言的问题。大多数审判人员认为刑事判决书的书写就是个格式问题,只要案头放本文书格式汇编,只要会套格式,刑事判决书就会写了。有些甚至不掌握个案具体情况,把相类似案件的判决文书改头换面即告完成。不在语言上下功夫,更不推敲词语。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思想,因为不管是公务文书的刑事判决书,还是别的文艺性文章,都是语言的艺术,如果文艺性文章是为了传情,那么公务文书就要达意。刑事判决书要真正使刑事诉讼参与人、被告人甚至人民群众法院对案情知晓,对控诉事实和指控罪名明白,对判决结果信服,靠的是语言的力量,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格式。

第二,“春秋笔法”可以更好地体现刑事判决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精神。从刑事判决书的性质和作用分析不难看出,刑事判决书的重点和核心就是要揭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违法行为或者一般行为,并且是经过适当的理由分析,依照法律确认被告人构成或不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应该从重处罚还是加重处罚,减轻处罚还是从轻处罚,这些都不是几句空话可以概括的,必须通过材料的选择,精准的叙述来反映。“春秋笔法”的纪实手法值得借鉴。

三、关于刑事判决书中运用“春秋笔法”的几点建议

从刑事判决书的性质分析,它既要纪实,又带有很强的倾向性,这和“春秋笔法”的内涵有相通只处。根据当前我国刑事判决文书的现状,为提高刑事判决书的质量,笔者建议在制作刑事判决书时运用“春秋笔法”应注意以下原则:

(一)使用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用事实说话

刑事判决书多叙述有罪的事实,必须以犯罪构成为要旨,选择最能证实罪行成立的材料,舍弃与犯罪无关的材料,突出主要情节。次要及一般的辅助性过程、证据不足的材料不能使用,未经核实的材料也不能写入,不能使用意义不清的模糊数据,要象《春秋》对历史负责那样,对法律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譬如,“以上事实,证据确凿充分,足以定案。”的写法就是明显不妥的,证据有多充分,多确凿,必须罗列主要证据来体现,而不能讲空话。用大帽子压人。

(二)影响犯罪性质的关键字词要字斟句酌,准确表达

“春秋笔法”高超的用词技巧,对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叙述大有益处。刑事判决书直接涉及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甚至涉及被告人的身家性命,对于这些关键处的用词,一定要掌握好分寸,作到恰如其分。在2006年颇受大家关注的许霆一案中,检察院在起诉书指控“2006年4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许霆伙同郭某窜至本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的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提款机”。这里的“窜”字使用就值得商榷。“窜”字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解释为“乱跑;乱逃(用于匪徒、敌军、兽类等)”。按照汉语用词常理,任何储户步行前往自动柜员机处合法取款,都不是“乱跑;乱逃”,因为他们不是被追杀、围捕的“匪徒、敌军、兽类等”。起诉书用“窜”字,反映了检察官违背事实进行有罪推定的主观状态,即把许霆推定为伙同郭某进行有预谋犯罪的“匪徒”之类。这是不符合当时的客观状态的。在广州中院刑事判决书中,法院改“窜”为“到”,写成“查明: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同行的郭某在附近等候”。这样的用法更加符合当时的客观状态,也更让人信服。再如同样是故意伤害案件,“操起一根木棒”和“顺手拿起一根木棒”完全不同,一“操”一“拿”,虽一字之差,性质是不一样的。“操”表明事前有准备,而顺手“拿”则表示事前无准备,主观恶意自然减轻。还有,同样是故意杀人罪的叙述,某甲为谋财用刀杀死被害人,我们可以写成“甲遭到被害人的反抗,便朝被害人猛砍数刀”,某乙受到被害人长期欺负,激于义愤杀人,我们可以表述为“乙朝被害人连砍数刀”。“猛砍数刀”和“连砍数刀”虽然只是一二个字的不同,但却精确地表现了当时不同的客观犯罪状态。这些都是借鉴“春秋笔法”用词技巧的妙处。

(三)判决理由的阐述要明确鲜明,措辞准确

刑事判决书作为体现法院审判程序和国家意志的法律文书,最主要的是让被告人、受害人、代理人或者人民群众信服,除了要大量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外,还要运用犯罪构成原理,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分析。为了避免判决理由的过分主观化和冗长,可以适当借鉴“春秋笔法”的表述技巧。何时用“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何时用“性质严重,应从重处罚”都应仔细斟酌,准确把握,正所谓:“微言”显“大义”。使用词语要贴切而明了,并讲究一定的修辞方式,避免词不达意,理由和前面事实要上下贯通,前后照应,既不轻描淡写,也不言过其实。

总之,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刑事判决文书是整个法庭活动的中心和焦点,其制作的质量体现了司法办案质量的高低。刑事判决文书的改革和完善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其制作不但要符合固定的规范格式,还要讲求必要的语言技巧。合理运用“春秋笔法”对提高刑事判决文书的质量大有益处。只要我们不断努力,从思想观念认识、实践训练、等方面深入完善,每一位司法工作者都可以制作出高质量的刑事判决文书,使刑事判决文书真正成为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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