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推定理论

2009-07-08 02:44熊艳萍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7期
关键词:控方犯罪构成要件

熊艳萍

摘要所谓刑事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律或某种法则,基于某一确定事实而推知和确定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本文对于刑事推定的特征、分类、价值等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梳理。

关键词刑事推定民事推定刑事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86-01

所谓刑事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律或某种法则,基于某一确定事实而推知和确定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其中,已知的确定事实成为基础事实,不明事实、需要推定的事实称之为推定事实。由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存在逻辑上的共存关系,所以只要基础事实存在,就可以得出推定事实存在,无须以证据

刑事推定除具有一般推定的特征外,和民事推定相比较,刑事推定还有一些独特之处:在刑事推定中,对于基础事实真伪的辨别有别于民事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指出,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等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此外,民事诉讼法中对于自认的事实也规定无须再举证证明。但刑事推定中,上述无需证明的事实并不都能用来作为据以推定的基础事实。例如,自认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如若这样做,将根本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6条关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定,动摇刑事诉讼重证据规定的根基。刑事推定中的基础事实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途径:审判上的认知,即审判人员因其职务而应当知道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起诉状和答辩状中相同的事实陈述;经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此外,又由于国外诉讼法采当事人主义,故把当事人的约定也作为基础事实的来源之一。

推定的分类可以采取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一是根据推定的性质,推定可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这是最通常的分类。法律上的推定主要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推定,具有法定性。事实上的推定主要是由司法人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规则,对未知事实所作的推断,它依靠的是经验法则。事实上的推定相对于法律上的推定而言存在的情形要多得多,法律上的推定与事实上的推定其实存在着紧密联系。二是根据推定的内容,推定可分为实体法上的推定、证据法上的推定、程序法的推定。实体法上的推定,主要是就案件实体进行的推断,如在刑法领域,在对赃物犯罪、非法持有型犯罪进行审判中,对“明知”主观要件的认定可通过被告人的行为进行推定。证据法上的推定主要是指有关证据方面的推断,如公证文书就被推定为具有证明力。程序法上的推定,是指有关诉讼程序事项进行的推断,如送达制度中公告、留置送达。三是根据推定的效力把推定分为可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其中不可反驳的推定实际上是指一类不能被反驳,或不能被证据所推翻的固定的法律原则。其特点在于一旦因其推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则推定事实自动获得证明。在英美法上,现在的倾向性意见认为“不可反驳的推定”不是推定。有学者认为这种推定经常被称为结论性推定,实际上它并非推定,因为它确立了一项实体性规则,这种推定的决定性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性。其实,只要是推定都应是可以反驳的,可反驳性是推定的固有特性之一,所谓的不可反驳的推定本质上并不是推定,而是一种法律拟制。

刑事推定在实际中大量存在,充分认识“刑事推定”的价值所在,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通过刑事推定,可以使犯罪构成中某些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加以证明的要素得到确认。比如对犯罪主观故意尤其是犯罪目的的认定,一般无法通过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因为犯罪行为人在一般情况下都不愿意承认自己真实的犯罪意图,或者避重就轻。如将杀人故意说成是伤害故意,故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说成是过失致死。因此,对犯罪意图的认定,一般应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去证明。司法人员在此就必须运用推定规则,既当某些客观行为确定时,行为人实施这些客观行为的主观意图通常也是确定而唯一的。二是通过刑事推定,可以减少控方一些不必要的举证,是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尽可能做到公平和公正。有些犯罪构成要素,控方无法用直接证据证明,只能通过间接证据证明,这就决定了被告必须承担这些要素不存在的证明责任。比如,对于“明知”这一主观要件的认定一般无法凭直接证据来证明,而只能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这样,通过刑事推定一定程度上倒置举证责任,从而契合了程序公正的要求。此外,控方要指控某人犯罪,除了证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存在外,还必须同时证明阻却违法和阻却责任事由不存在。如必须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必须证明行为人行为时没有精神病等。如果所有这些都必须由控方负责证明,将使控方不堪重负,是诉讼旷日持久,而且从必要性上考虑也并无多大意义。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对这些方面,都可以使用推定,即通过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存在,推定阻却违法、阻却责任事由的不存在。在诉讼程序上,推定控方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辩方如果要推翻这些推定,则要承担提出反证的证明责任。三是通过刑事推定,可以缓解犯罪证明上的困难,避免诉讼陷入僵局。由于受人的认识能力和手段的局限性,在诉讼中时常会发生无法依靠现有证据证实案件事实的情况。有些犯罪的客观方面,如环境污染等公害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贪污贿赂犯罪中赃款的用途和去向等,要由控方直接予以证明从理论上讲并非没有可能,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却极其困难,取证的社会成本过高。若仍坚持每一案件事实都必须有现实证据证明,必将导致审判效率低下。如果承认并适用推定规则就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四是通过刑事推定,可以体现立法上对社会政策、价值取向的特殊考虑。推定常常被用来表达立法者所倡导的某些价值取向,贯彻立法者希望实现的某些社会政策。例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就推定为非法。这就是基于从严治吏、严惩腐败的政策思想而设置的。因为在有些情况下,要查明国家公职人员具体的贪污受贿行为,从而使其完全符合贪污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非常困难的。但是,如果一名公职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根据一般社会经验,这些财产可以认为是其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非法所得,国家显然对此不能放纵。所以,立法上才设立了一个弥补性的罪名来加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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