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方宪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研究

2009-07-09 06:15勇,段庆华
学理论·下 2009年6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基本权利

吕 勇,段庆华

摘要:美国目前的人权保障是两套并行的模式,即公民受到宪法条款的双重保护。但是在具体的权利保护中,各州又有各自独特的特点,这一特点反映到案例法中,由法官对此进行宽泛性的解释,对州宪法中权利的内容做了更为丰富的诠释。本文将以联邦主义下州宪法的历史发展为线索,分析不同地理模式下州宪法的特点以及州最高法院在宪法解释中的作用,以一些州有代表性的权利保护模式为范本,探讨其在言论和新闻自由、社会福利与司法补救保障、隐私权等具体案件中的运用以及州宪法的权利保护基本性和特殊性结合的问题。

关键词:州宪法;基本权利;权利法案;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F13/17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4—0085—04

一、美国州宪法关于人权保护问题的历史发展

美国宪法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同国家命运、人民权利紧密相连的历史。自从《五月花公约》宣称为了良好秩序和保护生命而结成公民的政治实体以来,人权保障一直是美国宪法的核心命题甚至是建国之本,从这个角度出发,美国宪法也是人权保障的范本之一,因为它将人的生命自由、正当程序、言论和宗教自由、要求陪审团审判、禁止酷刑等人权的基本精神融入了最高层面的价值上的保护。在联邦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做纲要列举的同时,50个州的宪法为《权利法案》中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做了更为普遍和细致的规定,贯穿了《权利法案》的基本精神,甚至超越了联邦宪法的层面,对某些特殊权利做了更大力度的保护和更为精确的解释。因此,美国宪法建立在天赋人权、争取自由的基础上,而州宪法为人权的保障开辟了先河。自1776年6月开始,各殖民地以不同的方式开始起草和建立州宪法,这个过程一直延续到1790年,其中,新罕布什尔州在1776年率先制定了州宪法,随之掀起了各州立宪的高潮。早期的各州宪法风格不一,并在人权保护的立场上也不相同,但是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即个人权利保护原则,在宪法的序言中,无一不宣称立宪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州民的基本权利。

(一)早期各州宪法中《权利法案》的发展和态势

自独立战争之后,各州起草了州宪法并充分体现了《独立宣言》的民主精神。这些州宪法宣布主权在民、政府机关由选举产生;列入了包括保障言论、出版、集会和请愿自由、禁止制定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律,禁止无理逮捕和搜查、禁止不经法院审讯便处以刑罚等政治自由和民主自由权利。这些主张后来都在联邦宪法的《权利法案》中有所体现,[1]而这个时期对人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选举权的赋予。早期的州宪法都在选举权中对财产、性别、种族规定了一些限制。例如,宾夕法尼亚州就规定所有纳税的成年白人男子都有选举权,这表明民主只是少数人的民主和有保留的民主,并非如其在宣言中描述的人人平等。第二,对待黑人奴隶制的态度,北部的州宪法为了在独立战争中补充兵源,以自由作为吸引黑奴参战的条件,而南部则反对废除奴隶制,因为种植园主阶级拥有大量的奴隶作为私有财产。[2]但是在这个时期的州宪法的制定中,都将《权利法案》置于宪法之首,放在权力分配和架构之前,这也表明了州宪法制定的一个原则,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立宪之本,这是制定宪法的首要原因,也是政府合法性的一个前提,当美国宪法的精神成为世界各国制定宪法的源泉的时候,这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以遵循的模式。罗伯特·H·威布在《自治:美国民主的文化史》一书中提到,民主政治新的基本原则是自治:人民共同管理自己,人民又各自管理自己。人民让与手中的一部分权力,与国家达成契约,另外又对国家权力随时保持警惕,预防公权对个人权利的任意侵犯。在今天美国的50州宪法中,《权利法案》位于宪法之首,已经成为一个基本特征,并广泛影响了世界宪法发展的潮流。

在1787年美国宪法草案颁布后,各州对提出的宪法草案进入批准程序,各州都提出,宪法草案必须保持《独立宣言》人民主权原则的立场,在通过这部宪法草案必须以补充《权利法案》为条件。而直到1788年通过了《权利法案》才最终结束了这场争论。为此,制宪代表缅因指出,“各州将成为检验理论的实验场,尝试存在于合众国和欧洲的不同机制。”而布兰代斯法官在一段常被引用的话中说:“如果某个州的公民愿意,就可以把自己这个州作为一个试验场,进行新的社会实验和经济的试验,而对这个州却毫无危险。这是联邦制令人高兴的事情之一。”这是美国特殊政治体制的一项优势,即将联邦权力和州的权力分开,两者都可以对公民的权利提供保护,但是州宪法在早期并未对联邦宪法的效力有过分的重视,因为对州权限制的程度大小在州加入联邦时是一个谈判和相互妥协的条件。在这个角度而言,州宪法为联邦宪法《权利法案》的制定提供了源泉,很多重要的原则都是在各州得到发展,然后才被吸收到联邦法律中去。[3]46因此,在早期的13部州宪法中,据统计,13州全部保护宗教自由,11州保护陪审团权利,10州保护出版自由,9州保护正当程序,少数州保障自由言论和政教分离,并禁止一事多罚。而联邦宪法之父麦迪逊起草的《权利法案》的前8项人权条款,几乎全部来自当时的州宪法条款。[4]436在美国州宪法的制定上,另外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修正案和权利法案的关系问题。从历史上看,州宪法的字数比美国宪法的7,500字多一些,并且更多的是关于政府和人民日常关系的细节。例如:佛蒙特州的宪法是8,295字,而阿拉巴马州最近的1901年批准的州宪法是310,296个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宪法文件之间的不同的长度和细节归因于其不同的目的和用途,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的宪法都是相应一级的法律和政治组织的基础。但美国宪法规定了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州宪法描述了结构细节和那些不能给联邦政府的权力。许多州认为一些解决具体问题的法律很重要从而将其非常详细的写入到州宪法中。另外所有州宪法都必须符合美国宪法。①由此可见,州宪法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根据本州的实际需要对州民的权利给予了充分的保护,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除了州最高法院在宪法判例中作了宪法解释之外,大部分都从成文法的法律文本上确认权利的地位,即在宪法的修正案中承认权利的合法性。宪法的正文一般不做修改,一方面是出于法律安定性的考虑,更进一步说,这是美国宪法文化特殊的背景和宪法传统所决定的,而修正案为此提供了简单和易于操作的模式,这也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繁多和冗长的原因。例如阿拉巴马州共产生过六部宪法,有743条宪法修正案,涉及到蚊蝇控制、农场牲畜尸体处理、卖淫嫖娼等各个方面,而美国各州州宪法平均为116条。这使得阿拉巴马州宪法成为美国各州宪法中篇幅最长、内容最广、文字最多的州宪法,是一般州宪法篇幅的12倍。[5]

(二)州宪法的地理模式分析

张千帆先生在《西方宪法·美国宪法》一书中,引用埃勒赛(D·J ·Elazar)教授的划分方法,将美国50个州的州宪法划分为六种模式,分别是共和国模式、商业共和国型、南部契约型、政府架构型、民法典型、管理型。在这六种模式中,选取了纽约州、伊利诺伊州、加利福尼亚州、阿拉斯加州为分析代表。在共和国模式中,不仅包括了权利法案的基本条款,也包含了一些特殊的权利,如社会福利和公共教育。这一类型的宪法主要是权利的革新,例如纽约州的劳工权利。在重建时期,在俄亥俄州和密西西比州的权利法案中体现为民权的确认,取消了种族和性别歧视,并首次授予妇女选举权。在商业共和国型中,州宪法权利主要是种族和贸易利益的冲突达成的妥协并且明显地减少议会立法权利。在南部契约型中,州宪法的任务初期主要是解决蓄奴制的问题,摆脱贵族特征,但对人权保护往往只集中在少数几个方面,而这些方面又同精英阶层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南部权利保护运动的发展,就是各派系势力相互制衡的真实写照。西部各州采用政府架构型这一模式,如蒙大拿州和加州。蒙州宪法的权利法案将前文提到的选举权有限扩大,减少了财产和移民居住期限的要求,但仍然局限于白人。而加州宪法则体现了逾越联邦宪法的限制,明确授予州法院对本州公民更大的保护,但这一原则有例外(不适用于中小学生的校区分配和死刑判决领域)。根据以上分析,张千帆先生在总结时认为州宪法是历史最悠久的美国宪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显示出州宪法权利保护模式的发展脉络,即州宪法是权利保护的源泉,将美国公民置于联邦宪法和州宪法的双重保护之下,联邦《权利法案》为人权保护提供了最低底线,通过各种案例的解释不断丰富《权利法案》的内容,但是各州法院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纷纷逾越联邦保障,经历了低于联邦宪法、联邦宪法“统一”、最后超越联邦宪法的三部曲。如同布仁南法官指出的那样:“各州宪法也同样是自由的源泉,他们的保护往往超越最高法院解释联邦宪法的要求范围,……我们联邦体制的一项优势,即它对保护公民的权利提供了双重源泉。②

二、宪法判例与权利保护

各个州的宪法为州民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成文法文本上的保护,但美国的宪政过程就是法院案例法的具体解释过程。换言之,法院通过在判词中针对成文法的立法过程和目的,结合过去的案例,提出一系列对待宪法权利的实施意见,州宪法对权利保护的模式都是在具体的案例中得到体现,在判词中的州宪法由于是“限制而非授权文件”,按照美国宪法理论的解释,来自于联邦宪法权力应当受到严格解释,而来自于限制文件的各州权力应当受到宽松解释。因此州宪法的解释方法又不同于联邦宪法。[4]452同时,为了限制法院的管辖权,联邦最高法院发展了重要的司法理论:“合适与独立的州法基础”。根据这一理论,如果一州的州宪法或立法可以为案件的决定提供“合适于独立的州法基础”,那么即使这个案件可以运用联邦法律,联邦法律也不应该接受审理。根据1983年的“搜占车辆毒品案”,如果州宪法在判决中没有明确“合适与独立的州法基础”问题,联邦法院仍有管辖权,但是此案作为特例,并未对基本理论造成冲击。[4]460-461宪法文本上的权利是僵硬的权利,如果不在现实生活中予以确认,永远都不能提供对州民有效的保护。州最高法院在对待有关权利保障的问题上,历来采取革新和大胆的态度,早期的联邦最高法院也不得不承认州在这一问题上拥有的权利,最高法院在审理巴伦诉巴尔的摩市市长案(1833年)的判词中就指出,《权利法案》本身只对联邦政府具有约束力,对各州无约束力,直到通过了第十四修正案才对州权有了合理的限制,实现公民权利联邦化。[3]100州最高法院对宪法权利的保护涉及各个方面,涉及到选举权、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宗教自由、司法救济、社会福利等方面,尤其在隐私权方面,州法院在这项联邦《权利法案》没有规定的权利上给予了最大力度的保护,直到1974年国会才通过了《隐私权法》,但是作为一项宪法权利,隐私权的保护起源于州宪法的保护。之前的分析都集中在州宪法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积极作用之上,但宪政是宪法的动态实施过程,而宪法文本中的公民权利也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各州《权利法案》的内容同联邦宪法一样,只是各州州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而非全部权利,人民对此持保留态度。同时,州的宪法判例并非都促进公民权利的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受到传统的拘泥,甚至有倒退的现象。例如在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普莱西因为乘坐了只能由白人专有的车厢,被认定为“有色种族”,受到逮捕和关押,但是法官约翰·霍华德·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裁决州政府的行为合法有效,普莱西最终败诉。普莱西接着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控告弗格森法官的裁决,但该法院维持了弗格森的原判,后来最高法院也维持了这个判决,确立了“隔离但是平等的原则”,认为种族隔离的法律并不违反宪法,直到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一案后才推翻了这个原则,而民权运动也因此迈进了实质性的一步。在此案中,路易斯安那州在1892年的判决中也是一个权利倒退的现象,在此后的50多年中,种族隔离的法律一直有宪法的正当的地位,可见即使是联邦最高法院对基本权利的保护上升到了国家权力的最高层面,但是在州的地理范围内,由于实际情况的需要和特殊的传统,使得州民的权利保护仍然是坎坷和曲折的过程。

三、州宪法的特色:权利基本性与特殊性的结合

作为号称世界上最民主和自由的国家,美国宪法为公民的权利保护提供了在成文法上的最强保护,同时在宪法判例中不断地加以丰富和补充,绝大部分美国人认为美国建立了一个为人权和民权提供保护的法律传统,权利法案的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到政府的任意侵犯,州宪法在权利保护上也采取了更为开放的态度,在各州的《权利法案》中都有了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的条款,甚至提供了更为宽泛的保护范围,对一些联邦没有注重或设定的权利也做了细致和全面的规定。因此,作为联邦《权利法案》内容的来源,州宪法提供了源泉或成为一个“实验场”,这也是州宪法涵盖基本公民权利范围的原因,但是由于各州对待权利的认识和独特的州宪法传统和利益博弈的差异,在权利保护的视角上又具备各州的特点,形成了权利保护基本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的特点。一般认为,州宪法的优越性正体现于其灵活能力,以适应地方的特殊状况,或在一州进行某项立法或司法试验,以避免在经验尚未成熟的阶段即影响到整个联邦。[6]例如,在言论和新闻自由方面,州宪法几乎都提供了类似于联邦宪法的保障,而基于独特的州宪法传统,有些州对言论自由赋予特别保护,尤其是当私人财产权和言论自由的潜在冲突时以哪一方利益为重时,新泽西和加州为正方代表得出类似的结论,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为重,宾州在态度出现反复之后仍然回归主流观点,而在其他州,私人禁止在其地产上行使自由言论规定一直受到维持。[4]470-487另外,某些州宪法明确规定了社会福利的正面权利,而联邦在这项权利上却没有加以重视。如1938年纽约州宪法的第十七章第一节规定:“对穷人的资助、关怀和支持是公共问题,它们应获得州政府及其分支的解决。立法机构可随时确定其方式和手段”,与纽约州类似,蒙大拿州宪法第二章第三节也作了相同的规定。除了福利权利之外,某些州还明确了对司法补救的保障。全美目前这项保护并未被联邦宪法所包括,有39个州的《权利法案》具备补救保障。在俄勒冈和佛罗里达州宪法中均有涉及,俄勒冈州规定:“对于每个人所经受的人身、财产或名誉损害,它应通过法律正当程序而获得补救。”[4]490-492针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在实践中的案例发展了隐私权的理论,因为联邦宪法并未规定隐私权,它认为隐私权的保护已经自动地覆盖在《权利法案》中,而至少有4部州宪法明确规定了隐私权。从这里看出,通过州宪法对隐私权在成文法上确认,州民在州宪法的范围获得更大的保护,在此基础上的扩充意义还包含避孕、堕胎等人身自由,实际上州宪法所保护的隐私权获得了更广范围,包括住宅隐私权。[4]493另一个引用隐私权的决定是选择死亡的权利。在2006年的冈萨雷斯诉俄勒冈州一案中,俄勒冈州颁布了允许医生利用一定的物质帮助病人安乐死的法律,作为总检察长的冈萨雷斯认为这项法律违反了联邦的反控物质法,在该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裁定联邦只将毒品等管制品禁止的权力授予总检察长,但是国家的医疗领域除外,即联邦政府无权干涉在州内允许的辅助自杀。这样,州实际上拥有了在隐私权范围上更加广泛的解释权。除了平等权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简称ERA),特殊权利种类繁多,例如新泽西州的保障公共和私人企业的职员集体谈判的权利,另外有些州还保护精神病人的平等权利,有些州对刑事嫌疑和罪犯提供了特殊保障,除了在州宪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在法院判词中还引用了《人权宣言》和《国际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的内容来佐证州宪法人权保护的合法性。联邦法律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州宪法权利的空间过小,州宪法可以基于实际需要和传统做出一定的超越。在1979年的“州宪法女监探视案”中,纽约州就发展了正当程序条款,认为“正当程序的要求并非静止,它们随着生成环境的因素而变化”,最高法院所解释的联邦宪法有时不能被依靠来合适保障州民。[4]502-504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联邦权力和州权力博弈。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但是50个州也有自己的法律,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为此做了保留规定,在美国历史上关于州权与联邦权力的界限问题的争论一直也没有停止过,为此形成了州权派和联邦派之争。州权派认为联邦的建立就是各州权力的合法让与,但各州从来都有所保留,各州更接近人民,比联邦宪法更能了解人民的需要。但是联邦主义者针锋相对,认为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社会结构和文化呈现多元化的特点,所以现今各州实际享有的权力事实上都不能脱离联邦而存在。为此,各州提供给州民的保护尽管具有前瞻性,甚至能超越联邦的范围,但是美国公民享有的权利不能逾越国家层面,也不能以损害其他州的公民利益为代价,因而我们讨论州宪法对权利的保障并不是批判联邦《权利法案》不过是抽象和文本的权利,相反,联邦《权利法案》为美国人权保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通过各州立宪,联邦主义还可对各州公民提供直接与正面的保护。一部联邦宪法为共和国的所有公民规定了基本权利的底线,众多的各州宪法及其案例的独立发展,则可为本州公民的权利提供附加保障,同时,即使某些权利对于联邦而言并非基本,但是各州最高法院可以做出不同规定,如承认联邦宪法所没有明确规定的隐私权、在私人地产上的言论自由,况且不区分“基本”,各州法院皆可对本州政府的行动加以限制,以对州民提供更大限度的自由。[4]505美国的联邦宪法为公民提供了基本权利的保护,州宪法为此做了不断的解释和丰富,但是各州宪法并非提供了一个完美的模式遵循,在民族认同感和全国价值在美国成为主流价值观的时候也非常容易发现州宪法主义的弊端,州宪法提供给人民的权利虽然很细致,但是也因为过于细致而显得僵硬,缺乏灵活性。为此,州宪法的权利保障模式在未来仍然是一个动态发展和值得期许的过程。

注释:

①这一部分的内容在维基百科关于美国州宪法的词条论述中有详细的介绍。

②这部分的内容详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1-451页中对州宪法地理模式的论述,作者只是将具体内容作了纲要的归纳,不是原始论述和创造性论述。

参考文献:

[1] 王莱宁.美国宪法的历史解读[J].山东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2]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66-72.

[3][美]伯纳德·斯瓦茨.美国法律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徐振伟.阿拉巴马州宪法改革刍议[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6] Bilionis,”On the Significance of Constitutional Spirit”,North Carolina Law Review,70:1808-9.

A Study on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American State Constitutions

Lv Yong,Duan Qinghua

(Yunnan University,Kunming650091 ,China)

Abstract: In the United States human rights are under dual protection from the Bill of Rights and state constitutions. The declaration of rights in each state constitution has its features, and judges decisions of the cases add to its richness. By studying the history of state constitutions under federalism, the essay analyses the features of state constitutions and the roles that state courts play in interpreting state constitutions. In addition, with the exemplary models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some states, the essay also studies the application of state constitutions in protect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and the press, social welfare and privacy.

Key words: state constitution; basic rights; Bill of Rights;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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