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中美电影检查制度刍议

2009-07-14 09:54刘振宇
电影文学 2009年11期

刘振宇

[摘要]电影检查制度的科学与否制约着一个国家电影业的兴衰与影片质量的好坏。本文立足于对20世纪30年代初国民政府颁布的《电影检查法》和同期美国的《海斯法典》的考察,分别从社会背景、具体内容、制度性质以及实施效果等几方面进行比较,试图探求早期中美电影检查制度的差异以及对各自国家电影发展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电影检查法;海斯法典;电影检查制度

1920年前后,大批欧美影片诸如:《火车大劫案》《银行大劫案》《蒙面人》等匪盗片的渗入,使得原本就动荡不安的社会更加秩序混乱,犯罪类题材的负面影响迫使人们有了对电影进行审查的想法。尤其是在国产故事片《阎瑞生》和《张欣生》的播出,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前者依据上海发生的真实犯罪事件改变,犯罪过程使人不寒而栗;后者则使用了大量的残酷血腥的场面,开膛破肚,掏出五脏六腑的镜头让人触目惊心。人们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受到了严重地挑战。1923年4月8日《新闻报》上刊登了《取缔有碍风化影片之呈请》:“江苏教育会上呈认为,此等影片皆取社会罕见之惨恶状况摄影流行,实不能收欣赏感化之效果,苟非加以取缔,亦将为导恶源泉。”此时的电影检查呼声,源自对于电影社会效果的担心,这大概也是各国电影检查制度共同的初起动机,而尤以中国这样有几千年自有文化传统的国家为甚。也许是迫于社会和舆论的压力,就在上述检查呼声出现的当年,北京政府教育部搞出了一个电影审查规则:“将有害影片分为两类,一类为禁演或剪除者,内容包括有碍治安、有伤风化、影响人心风俗、侮辱中国及有碍邦交者;一类为缓演或的改者,内容包括不合事理、易起反感、反近诱惑、间有疵累者。”成立隶属中央一级的电影检查机构——电影审阅会,并制定了10条章程,具体明确了奖励对象与缓演或酌改的对象,规定凡是编演影剧,不论该剧系在本国制造或由国外输入者,均得由本会随时审核。不过由于当时的中国处于军阀时代,北京政府的统治事权难于伸展到各地,此一审查规则从未真正实行。江苏、浙江等地方也相继成立审电会,然而都为民间社团,既无行政职权,所考叉多从教育功用出发,只能表示民间对电影的一种态度而已。

国民政府成立以后,上海成为中国最大的电影制作基地和放映市场,地方当局对电影检查制度的建立较中央比也更加热心。“1928年8月18日,上海市党务指导委员会宣传部成立了以社会局长潘公展领衔的戏曲电影审查委员会,并发布条例,规定市内上映之中外影片均须受该会审查。”这是第一个具有行政权力的国民党电影检查机关。在此基础上,上海特别市电影检查委员会正式成立(1930年7月1日改名为上海市电影检查委员会),规定从1929年9月12日起,开始对所有正在制作以及上映的中外影片进行检查。而在此期间,国内以明星公司为代表的武侠神怪片甚嚣尘上,国外以美国派拉蒙公司摄制于1930年2月开始在中国上映的《不怕死》为代表,大量的辱华情节影片输入,使得国民党加快了建立统一的电影检查制度的步伐。终于,在1930年11月3日,《电影检查法》经立法院通过后,由国民政府正式公布实行。旋后又于次年2月3日,由行政院公布《电影检查法施行规则》和《电影检查委员会组织规程》,并于当月组成电影检查委员会。电检法的公布与电检会的成立,标志着国民党时代全国统一的电影检查制度的开端。

而此时期的美国由于受到一战的影响,在给美国电影也带来巨大发展的同时,也摧毁了美国长期奉行的清教思想和维多利亚时代的道德观念,各种思此起彼伏,享乐主义逐渐取代了禁欲主义,“性”成了公开的话题,爵士乐的流行,三K党横行,禁酒令的颁布等等,这些都成为当时美国社会现实的真实写照。大量反映此类现实的影片在好莱坞诞生,当时好莱坞成为人们心中的“淫乱之都”,各州议会都收到了关于反对电影的相关法案。在海外市场,各国对美国好莱坞影片大肆泛滥的文化侵略深感恐惧,为保护本国影业纷纷筑起关税壁垒。伴随着有声片的到来以及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的大萧条,美国的电影也逐渐陷入绝境。1930年,一位名叫丹尼尔·劳德的天主教教士公开宣称电影正在败坏美国的道德价值观,为了对抗电影的腐败性影响,最终在教徒马丁·奎葛利等人的倡议下,起草了一部影片检查法典,禁止电影宣扬犯罪、抢劫、通奸和卖淫。这部法典很快就被电影业接受下来,作为电影业自律的规范,并由当时担任美国电影制片人和发行人协会(MPPDA)主席的哈里森·海斯负责具体执行,史称“海斯法典”。该法典统治好莱坞长达30年之久。

国民政府于1930年颁布的《电影检查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极大地体现了国民党统治阶层的意识形态色彩,试在坚持以“三民主义”为核心的高度强化的道德理想,净化其所掌控下的电影(尤其是国产片)。根据《电影检查法》的规定,凡电影片,无论本国制或外国制,非依本法经检查核准后,不得映演。同时规定,电影检查由教育部与内政部组织电影检查委员会办理,并由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派人指导。这样,通过对电影上映片目的事前检查,电影业开始被纳入国民党对文艺的总体监控体系之中。

电影检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对影片的审查而定其上映与否,由此使上映影片能够适应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及普遍道德规范的要求。为此,确定电影检查标准成为其中关键一环,凡实行电影检查的国家概莫能外。《电影检查法》将违禁影片归为4类:1、有损中华民族之尊严者;2、违反三民主义者;3、妨害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者;4、提倡迷信邪说者。为了实际操作的方便,电检会成立伊始便制定了《电影片检查暂行标准》,将电影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为5款46条标准:1、有损中华民族尊严者,包括9条,如为他国宣传,危害“中华民国”者;诋毁现政府之措施者;表现我国或民族之不良风习者等等。2、违反三民主义者,包括8条,如宣传三民主义以外之一切主义,对于党国有所危害者曲解误解或恶意诋毁本党主义、政纲、政策及决议者等等。3、妨害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者,包括2大项18条。一大项为妨害善良风俗者14条,如表演儿童犯罪者;描写淫秽及不贞操情态者等等。另一大项为妨害公共秩序者4条,如描写盗匪流氓扰乱社会秩序者;表演处决罪犯之恐怖情形者等等。4、提倡迷信邪说者,包括6条,如表演迎神、赛会、拜佛、求神者;宣传宗教及诋毁某种宗教者表演神仙鬼怪者;表演迷信者表演怪异朕兆者等等。5、其他禁项,包括5条,如取材于禁书及未经注册或登记之出版物者名称及说明文字粗劣而不正当者;带有嘲骂性质之说明文字者;等等。按照规定,凡有违反上述标准之影片,应即修剪或全部禁止。

美国的《海斯法典》则是绝对伦理化的,类似清教徒教规的一种电影法典。它的颁布是试图使电影行业通过自律来遵守正确的道德标准,对电影道德内容进行监控的主要还是海斯办公室而非政府。《海斯法典》主要分为三

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电影作为娱乐和艺术所应当担负的道德义务,第二部分则规定了电影制片人所应遵循的一般基本原则,第三部分才对影片的禁区和雷区做了详细的规定,共有十二条禁令,不仅包括性、庸俗、淫秽、渎神等基本内容,甚至对服装、舞蹈、外景地、民族感情、片名以及令人厌恶的事物都有详细的规定,还提出了将影片分为一般影片与儿童不宜两类的建议。

从主要内容上看国民政府的《电影检查法》的特点主要集中于两方面。其一是对国民党遵从的意识形态的重视与维护。《电影检查法》中明确将违反三民主义列为一大项,如果将其他大项中的有关条文算上,此类禁文大约要占电检禁规的1/5左右。由此可见,国民党自始即重视电影检查的意识形态与政治控制效用,其实行电影检查的最重要原因,是将电影这一最具影响力的大众娱乐形式置于官方监控之下。《电影检查法》标准的另一个特点是对迷信邪说的关注,将其单列为一大项,这是美国《海斯法典》中所没有的。中国是一个缺乏宗教传统的国家,而民间迷信传说却颇为行时,此种民间迷信如果不加控制,亦可能在某种时机下成为当局者的祸患,尤其是在当时影坛武侠神怪片流行的背景下,因此《电影检查法》强调对迷信邪说的禁止有其重要意义。而《海斯法典》是出自于天主教徒之手,其主要内容实质上是体现了天主教的基本教义和神学思想,那就是道德上的严格自律和政治上的保守主义。法典认为,“电影应该是提供给人们健康清洁的娱乐,应该避开社会、政治和经济等方面的争端,不要扮演批判社会的角色,电影还必须有利于教会、家庭和政权这三块社会基石的巩固。”

总体而言,从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电影检查制度的形式与内容分析,它属于中央集权式的、偏重政治形态以及意识形态色彩的、由国民党掌控而为国民党统治服务的检查体制。而《海斯法典》则只能算是行业内部一种自律制度,与《电影检查法》相比,美国政府没有对电影进行任何行政和官方手段的禁止与干预,只有来自商业上对电影的制约。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不是反对实行电影检查,只不过是他们认识到要想用同一条标准来协调制作方和受众间的利益是不可能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海斯法典的执行机构也只能算是一个没有行政权力的电影业内部的自律机构而已。

我国作为一个缺乏宗教的传统国家,推动电影检查制度建立的主要力量来自于教育界。电影检查委员会成立后,迅速开展工作,于当年的6月16日开始检查影片,所检查对象主要集中在外国进口影片、国产武侠神怪影片和左翼电影上。并针对国外影片的“辱华”倾向,特地颁布了《外人在华摄制电影片规程》,规定来华拍片者应持有内地游历护照,向当地警察机关申领许可。为了更好地落实《电影检查法》,国民政府于1933年9月设立中央宣传委员会电影事业指导委员会,属于国民党中央宣传委员会;1934年3月19日教育、内政两部又将电影检查委员会移交于中央电影检查委员会。在《电影检查法》实施的整个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国民政府的电影检查制度已经完全纳入了国民党的政治体系与意识形态之中,为国民政府服务,是一种以国家法律形式出现的,与国家机器密切结合的,具有强制性覆盖全国的电影检查制度。在其不断强化的过程中,我国30年代的电影创作从题材到内容上有明显的转变,正面描写阶级矛盾和斗争的影片无法生存,这直接损害了一些电影制片公司的利益,使其生产量锐减,资金周转不济。

同样,在美国《海斯法典》的出笼虽然暂时缓和了美国电影各派势力之间的对立,但随着好莱坞经济状况的恶化,电影的票房收入极速下跌。使得好莱坞为了商业的利益不得不一再弃《海斯法典》而不顾,在20世纪30年代头3年里继续着以离婚、通奸、卖淫等为题材的影片,铤而走险地拍上法典所禁止的不道德的影片,使得美国各州电影组织与好莱坞的矛盾激化。随着罗斯福新政的颁布,美国经济开始复苏,好莱坞也慢慢走出了困境,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制片厂与海斯办公室以及制片厂与其他各州电影组织间的矛盾。好莱坞并且开始意识到,没有海斯办公室,电影很难通过各州自行设立的点检制度。于是在经济大萧条过后,好莱坞也乐意将电影报送海斯办公室审查。这样,在20世纪30年代后期开始,《海斯法典》成为真正的美国电影检查制度,海斯成为名副其实的“电影沙皇”。

综上所述,合理的电影检查制度应该是伴随着电影发展的步伐与时俱进。电影这门艺术对广大受众的无限魅力,势必要求我们在某些方面对其进行适度地规范。针对这样的客观情况,世界各国电影文化部门都在积极调整策略,制定出适合本国电影产业发展的电影分级制度,这也是前几年国内电影界高呼建立中国电影分级制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