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雕塑家徐晓虹著作权案,看有关部门的职能行为

2009-07-17 03:48王佑明
雕塑 2009年3期
关键词:效果图陵园泥塑

王佑明

编者按:中国雕塑行业在中国城市化蓬勃发展的进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不过,繁荣发展的期间艺术家们也时常陷入一些纠纷和矛盾之中,继续听之任之,这些屡见不鲜的现象甚至会影响到行业的健康发展。鉴于此,本栏目持续了对这类维权、纠纷事件一贯的关切态度,本期以徐晓虹著作权案为例,通过笔者对于事件的回顾和反思,再度引发各方的关注,由此辐射到整个行业对这类事件的重视和反省,共同营造一个和谐互惠的合作环境。

合肥市主要领导的赞同、认可,市规划委员会加盖的公章,确认了雕塑家徐晓虹手绘效果图设计方案的合法性地位,对原创作者正当权益的维护,是一个重要依据,也是对陵园纪念碑项目实施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纪念碑效果图设计方案的被确认经过

对中国城市雕塑艺术指导委员会艺委会委员、安徽省美术家协会雕塑艺术委员会主任、安徽省城市雕塑院执行院长,雕塑家徐晓虹来说,合肥市蜀山烈士陵园(下称陵园)纪念碑的设计、制作,及施工的一系列举措,着实让他感到不能接受其行为。

“蜀山烈士陵园纪念碑建设项目早在2007年就立项,原本计划今年(2009年)4月完工。该项目当时面向全国招投标,但中标的最后方案多个专家都不满意,拖了一段时间后不得不放弃。后来,合肥市规划、民政部门领导碰头,找到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的总建筑师江海东设计方案,江海东又推荐徐晓虹来进行专项设计。”(见《安徽商报》《雕塑设计被他人“深入创作”》一文。)

这是陵园管理处张继新主任在接受《安徽商报》(下称商报)记者采访时的“表示”。对此,徐晓虹补充说,“尽管我在接受市民政局和规划局的口头邀请时,没有看到相关单位出具的任何书面邀请,但我还是很高兴地接受了,因为我对那些为祖国为民族解放事业倒下去的江淮英雄儿女们,有着深切的缅怀之情!”

徐晓虹经过多方论证、考察、研究,经过很长时间的冥思苦想,最终从多幅手稿中找到“知音”,确定自己较为满意的陵园纪念碑的手绘效果图。

作为一位颇具实力的雕塑家,徐晓虹手绘效果图的设计方案很快得到合肥市主要领导的赞同、认可,并由合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加盖公章,成为法定方案。张继新主任对此也表示,“由徐晓虹设计的‘手绘效果图的确得到了合肥市主要领导的同意,并由规划部门盖章确认”。

合肥市规划委员会的公章,确保了手绘效果图的合法性地位,如文章开头所言这是对原创作者的正当权益的维护,是一个重要的依据。

“须会同方案的作者对浮雕的内容进行修改和深化”,是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邀请函”的附带“声明”。但声明随着招投标项目的落幕,不了了之。——徐晓虹,陵园纪念碑设计方案的原创作者,就似乎成了该项目的局外人!

设计方案被“修理”,施工方案取而代之

去年年初,徐晓虹接到张主任的电话,被告之纪念碑工程是合肥市政工程,是公益项目,要进行招投标。徐晓虹强调指出,设计方案的确定,是政府行为,具有法律效应,其实施者的身份是明确公开的。他说,“如需招标,可分两步走,第一步,将方案画稿转变成立体小样和放大泥塑样式,是属雕塑创作过程,具有惟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二者不可分割,应由设计者完成,不应招标;第二步,待泥塑大样完成后,将其置换成石雕和铸钢雕塑作品复制工程,可进行招标,设计者可以现场指导。市陵园接受了这一合理性建议,和我谈了第一步的价格,并经有关单位协商,泥塑放大施工为75万元。然而,没过几天,市陵园说,已会同市政府采购中心等单位在网上将我设计的盖有合肥市规划委公章的画稿,投放在网上进行招标。并对我说,你必须参加招标,这只是走走形式。否则,这事就做不成了。”

徐晓虹和其设计单位安徽省城市雕塑环境艺术中心,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参加了由合肥市重点局和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陵园纪念碑的所谓招投标“形式”。但是,徐晓虹在其投标书上表明了反对立场。

环境艺术中心75万元的报价,相对铜陵市李学斌雕塑工作室54万元的报价,失去竞争优势!于是,这时的招投标,就不是走形式,而是徐晓虹和其设计单位被招标出局!

徐晓虹在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说,“参加竞标不是我们的本意,而是被‘忽悠的。我一直不同意,对前期泥塑、放大等原创过程的招投标,也多次提出口头和书面的异议。”

这里需要强调和申明的,李学斌工作室54万元的报价,是不含设计费的!“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邀请函中附了徐晓虹设计的雕塑方案草图,并声明‘投标人——中标后在泥塑过程中,须会同方案的作者对浮雕的内容进行修改和深化——”不难看出,该段文字既对原设计方案的再一次承认,又是对“后中标者”的义务要求!

那么,徐晓虹设计的手绘效果图的费用,从市场的经济利益看,又搁置在什么位置呢?

张主任在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说,“当初我们口头商定纪念碑设计费用是5万元。”对此,徐晓虹认为根本没有达成什么5万元的口头商定。他表示从2008年4月设计到后年底,整个设计方案的被确定期间,他没有获得任何书面的东西。这是一个非常不合乎事理的现象!同时他说,以他的身份和成就,就算口头商定,5万元也是不可能的!试想,在我当初接受口头头邀请并承接陵园纪念碑的设计事宜时,谁也不知道设计方案能不能被录用,这时谈及报酬问题,是极为可笑不可取的。”

手绘效果图的设计方案,既是纪念碑工程的重中之重,也是其核心和灵魂之所在!陵园管理处和相关政府部门,却本末倒置,在设计方案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混淆不清,进行所谓的招投标,目的和用心是不言而喻的。

上文提到“须会同方案的作者对浮雕的内容进行修改和深化”,是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邀请函”的附带时“声明”。但声明随着招投标的落幕,却不了了之。最终,陵园纪念碑设计方案在原创作者不知情和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悄然被“修改和深化”!

这对徐晓虹,对合肥市主要领导及市政府,莫不是极大的嘲讽!造成这种局面,张主任的理由是,“我说要请他当纪念碑的艺术顾问,徐晓虹也不愿意。”反之,如果张主任是徐晓虹,他会征这样的境遇下,委屈自己吗?

在技术资本过多类同,高效仿智能化一体趋势的市场经济时代的令天,信誉、道义应该成为我们遵循的尺寸、标度,成为我们在商业游戏中,最高的信条和行为准则!相对而亩,我们陵园管理部门的职能行为,又为何以遵循的尺寸和标度呢?

强势政府背景下的职能行为,何以为遵循的尺寸和标度

深入徐晓虹著作权案,我们不难洞察,陵园纪念碑项目的推进与发展,有着很大的变数和不确定性因素。该项目全国公开招投标流产后,采取的是邀请设计方式。请徐晓虹“出山”后,项目就开始呈直线形状态的递进式变化:①徐晓虹手绘效果图设计方案被确认;②陵园纪念碑项目再一次进行公开招投标;③没有经过原创作者同意和授权,方案被“修改”“深化”(原创作者被邀请担任艺术顾问,但遭到拒绝,即而成为项目局外人)。

当今是一个具有高效仿智能化的时代。因此诚信更具有现实性的重要意义。

然而,徐晓虹著作权案,让我们看到的恰恰不是这些!

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部门职能行为的尺寸、标度,应该从维护、保障人民的正当合法权益为基点,是人民心中最具信誉和公正的权力机构!

针对徐晓虹的案子,合肥市蜀山烈士陵园管理处等单位面对雕塑家要求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交涉,回应说“尽管去告吧,我们最不怕的就是打官司”,这种态度也未免太嚣张了。

合肥业内,一位不愿吐露姓名的知名人表示,“我认为第一,合肥市蜀山烈士陵园管理处在其纪念碑问题上的立场不确定,缺乏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认识态度,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甚至是欺骗性;第二,徐晓虹过于信任有关部门的公证力度和信誉保障,一些部门却对自身的形象,缺乏防范和保护的意识;第三,在徐晓虹著作权案中,被某些部门忽悠的不仅仅是徐晓虹一个人,是一个包含徐晓虹在内的具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的雕塑家群体!”

目前,该著作权案已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同步,施工单位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设计方案的后期泥塑制作,而且“修改”和“深化”的程度在加大力度。在此,熟悉该案的马律师认为,“陵园管理处和施工单位用意很明确,混淆视听,浑水摸鱼,摆脱原创正当合法权益的要求,以此来模糊事件推卸责任。事实上,不管后面的进展如何,也不管目前泥塑制作做了多大的‘修改和‘深化,但侵权的行为是铁板上不可扭曲的‘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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