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工关系助企业早日“脱困”

2009-07-27 05:09
WTO经济导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劳资劳务用工

王 晶

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合理稳定的劳工关系有助于企业早日走出危机。

全球性金融危机引发经济低迷,实体经济受到冲击和影响。此轮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冲击不仅表现为订单的减少,更是对企业劳动关系的严峻考验。

在危机面前,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借机逃避责任,闭厂跑路,不管不顾员工利益,使员工成为最终受害者。由此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

对一些企业而言,践行社会责任的全部内涵还是一个难以一时达到的目标,但是,通过法律制度规范、社会规制等为企业创造一个必须承担经济、法律、伦理责任的环境是可行而有效的,也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经的一个阶段。

集体协商可助企业化解劳资矛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矛盾与冲突是无法避免的现象,现实中由于资本居于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主导和强势地位,劳动者居于从属、被雇佣和被动地位,故劳动者权利被侵害、正当诉求难以得到实现就成为劳资矛盾与冲突的主要原因。当这种冲突难以在企业内部或社区内部削减时,就可能成为社会矛盾激化的导火索,影响社会安全与稳定,因此构造化解劳资矛盾与冲突的制度机制尤为重要。

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制度化的沟通管道,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也是现代西方国家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十分奏效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方法。通过建立制度化的集体沟通协商机制,形成协调劳资关系的制度渠道。在市场经济与法治社会中,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是关联性而非对抗性的,是可以通过常态的表达渠道和谈判进行协调的。由集体协商形成的制度化沟通协商机制是劳资博弈、妥协和让步的缓冲机制,它既可以有效照顾各方利益,同时也可以释放产生冲突的能量,进而在沟通中化解冲突和矛盾,从而以最低成本解决劳资诉求,避免酿成大的风险和危机。如果劳资沟通博弈渠道不畅,则强势一方有可能对弱势方的感受和问题浑然不觉,而弱势一方在无力对话或无法达成诉求的情况下很可能选择铤而走险。

劳动立法助推企业增强凝聚力

此轮金融危机到来之时恰逢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法实施不久,一些企业以往违规欠账问题集中暴露出来,形成劳动争议案件井喷的现象。这恰好说明,新的劳动法律的实施为劳资矛盾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正常、规范的协调之道,劳动者有了一个可操作的维权路径。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关系管理上对劳动者给予的倾斜性保护,虽然短期内增加了用人单位些许的运营成本,但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发展,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是一个重要基础。而忽视劳动者权益、收入差距过大、劳动者权益受损等问题已经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必须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力资源成本在企业经营成本中的比例逐步提升是大势所趋,这也是企业永续存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劳动合同法将企业原本忽视或不愿承担的社会责任规范下来,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社会各方皆要承担就业等社会责任

此轮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种各样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尽管各国政府都期望避免贸易保护的升级,但作为非政府性质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势必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贸易壁垒的一个砝码。因此,由逆境中升级企业社会责任范围,由简单的遵章守法到自觉履行企业公民经济、社会、伦理责任,是摆在我国企业面前的重要命题。但在目前如此困难的经济环境下,单纯依靠企业自身能量去跨越这一命题,对许多企业来说难度相当大,为此,政府及社会各界都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事实上,危机爆发以来,各国政府都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如英国政府在2008年11月的先期预算报告中明确将推迟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上调,以帮助中小企业偿清银行债务。此外,政府还将在2009年内向中小企业注资约15亿英镑,用以担保中小企业融资,通过对海外红利收入免税等措施,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美国新任总统奥巴马上台后,在新预算中将提高了4.74%的就业预算,旨在促进医疗、就业保障和薪酬法的强制实施。奥巴马还将以多种税率优惠政策和医疗补助来帮助小型商业企业发展。在美国有超过50%的公司是中小企业,虽然他们对GDP的总贡献远不及大公司,但是中小企业对拉动内需、促进就业的作用是奥巴马政策的重要动因。

作为劳动力大国,为企业创造转型升级的外部环境条件,帮助劳动者提升就业能力是我国政府的责任之一。作为立法者,政府应进一步完善劳动立法,并监督立法的实施和执行,逐步明确劳动者市场主体地位,使劳动者真正成为一个产权明确的市场主体,通过权利的重新配置,将劳资矛盾内部化;作为管理者,在当前情况下政府应加大与产业结构相关的就业培训,积极倡导和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给与财政支持,对侵害劳工权益的企业进行规范、引导和约束;作为调节者,政府应在劳动关系协调中,鼓励劳资双方利用调解和仲裁程序解决劳资纠纷。

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现代政府的责任。在权小责大的美国,主要由工会代表劳动者利益与资方博弈,达成合约;在权大责大的欧洲国家,政府财政要为失业人员提供原工资净值53-57%的失业救济金。

因此说,在完善劳动立法的同时,还要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政府要完全承担起企业难以承担的社会福利问题。一是尽快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失业救济金制度,让失业者,包括农民工能够有一个喘息的时间获得再就业的机会;二是适当减轻中小企业税负,在对出口企业退税的同时,对转型企业给予一段时间的税收减缓,鼓励企业向品牌化发展。

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在这一过程中,还应该强调工会的责任。作为劳动者权益的直接保护者,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会副秘书长)

新闻链接

全总出台《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

让劳务派遣工入会“无障碍”

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出台《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仅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而且规定“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由此使各级工会在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时更加有章可循。

尽管《劳动合同法》明确“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在操作层面缺乏细化和规范,这一规定很难落到实处。

针对这一实际,《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从而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职责。

由于劳务派遣工用工关系和劳动关系分离的特点,使得劳务派遣工会员往往存在难以参加派遣单位的工会活动而派遣单位工会也难以对劳务派遣工会员实施管理的尴尬。为此,《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的关系作了明确,即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

明确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来源,是《规定》的又一亮点。根据《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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