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财产罪的法益

2009-08-20 02:57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法益

高 丹

摘要财产罪法益包括所有权和对财产的监督管领权,由此可以判断所侵害的法益个数。侵犯财产罪中的取得型罪和毁损型罪,占有移转型罪和占有不移转型罪的法益的区别对于理解该类罪来说也极为重要。本文拟对侵犯财产罪的法益作一浅析。

关键词侵犯财产罪 法益 监督管领权 占有

中图分类号:D979文献标识码:A

一、财产罪法益包括所有权和对财产的监督管领权

“侵犯财产罪(财产罪、财产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公私财物,或者挪用单位财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财产罪分为四类:暴力、胁迫型财产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罪,毁坏、破坏型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的法益是刑法研究的重点。

侵犯财产罪的法益理论在国外主要有德国的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折衷说)三种学说,日本有本权说、占有说和中间说三种学说。其中日本的中间说又包括两种学说即安全占有说和与本权无对抗关系的占有说。中国目前比较有力的是张明楷教授的学说,即“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它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这些学说许多专著和论文都有详细的论述,本文不再缀述。

就侵犯财产法益罪的规范目的而言,《刑法》是为了保护财产权免于不法侵害。这里所涉及的财产权除包括所有权外,应理解为还包括对财产的监督管领权。因此,想要正确评价行为人在侵犯财产罪过程中所侵害的法益个数,应综合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以当时侵犯的所有权及监督管领权数来判断。比如,行为人侵入某住宅窃取住宅内分属于数人所有的财物时,仍仅认为是侵害同一财产监督权而成立单纯一罪(盗窃罪)。然后再具体分析这个罪的构成要件的内涵。毁坏、破坏型财产罪的目的在于制约行为人消极性减损公私财产的价值,其它的侵犯财产法益罪即暴力、胁迫型财产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罪,多有明确的意图即将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已有,都是以行为人积极性取得他人财产或利益为该当的要件,并且多数罪名以取得对他人财产的所有、支配(如窃取他人动产、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为既未遂判断标准的客观构成要件;换言之,在非毁坏、破坏型财产罪的情况下,行为人所实施的罪行为如不具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造成受害人所支配的财产有损害或的确对公私财产法益造成了侵害,仍未该当刑法规定的侵害财产法益罪的相关罪名。比如,债权人多次追索债务未果,于是乘债务人逃跑机会到他家开设的商店中搬取财物用作抵偿,又如债权人强行扣押债务人以索讨债务等,均难以盗窃罪或抢劫罪来定罪处罚。这里有两个特点,第一个即如前述”结果“客观构成要件,因为侵害财产法益的罪多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所以变更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归属的结果即为该当罪的要件,而该结果客观构成要件也为罪行为既未遂的认定标准之一。第二是”手段“客观构成要件的建构,使得这类罪彼此间的界定有所依循,也使侵犯财产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判定有明显的区分标准,例如盗窃罪以窃取的方法、抢夺罪以抢夺的方法、诈骗罪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等。

二、两类财产罪法益的比较

(一)取得型罪和毁损型罪。

例如,甲行为人将一个价值上万元的贵重玻璃瓶拿起来时被人抓住了,是否会构成罪?

这里有两种可能。如果甲有拿走的意思可能会构成盗窃罪的未遂。如果甲是想把它打破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未遂。因为取得型罪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但并不损坏公私财物的使用价值,而毁损型罪则会对公私财物从物理性能上加以破坏或使他人不能使用,也就是说二者侵犯的具体法益是不同的。

(二)占有移转型罪和占有不移转型罪。

例如,甲有一件价值连城的文物,让乙托运,乙却将之取走,乙是否构成罪?这里争论焦点在于占有是否已经移转。若已转移,则乙构成侵占罪;若未转移,则乙会构成盗窃罪。

1、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支配关系。甲将文物交给乙,已经产生事实上管理力移转,变占有为所有,故构成侵占罪。

2、认为占有必须从委托信赖关系观察,具备这种关系占有才会移转。乙仅有委任的民事契约,并不能说明存在有信赖关系。按此说认为乙会构成盗窃罪。

3、从有无法律或契约关系上去理解占有,如果甲乙间有一定法律或契约关系时,甲乙间会有“占有移转关系”,如果不具备这种关系时,则不存在“占有移转关系”。据此以区分是构成侵占罪还是构成盗窃罪。

总之,就财产罪的规范目的而言,《刑法》是为了保护财产权免于不法侵害。所涉及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和对财产的监督管领权。由此以判断行为人在侵犯财产罪过程中所侵害的法益个数。同时也要注意取得型罪和毁损型罪,占有移转型罪和占有不移转型罪的法益的区别。以上这两点也正是侵犯财产罪法益的两个重要方面。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三版).第698页.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三版).第710页.

[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三版).第7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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