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

  • 刑法修正与法益多元化理论
    历次刑法修正凸显法益多元化趋势,可从原因论、本体论、影响论三个层面认识法益多元化。原因论层面,法益具有的流变性是内生原因,复合价值观的形成、利益多元诉求及刑法的伦理需求是外在原因。本体论层面,法益多元化的横向结构表现为法益分类多元、法益主体多元、法益被侵犯的形态多元,纵向结构主要表现为个罪法益保护层次多元。影响论层面,为使犯罪认定更具现实性与科学性,应在实定法层面理解法益,并用法益来解释说明犯罪客体,判断犯罪的既未遂形态等。多元化弱化了法益的分类功能,进而

    东方法学 2023年6期2024-01-12

  • 虚假诉讼罪法益的逻辑不自洽及其修正
    罪规定了两种具体法益(直接客体),其一是司法秩序,其二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再加上位于其上的同类法益,难免产生逻辑不自洽的问题。一、虚假诉讼罪保护法益的结构和地位我国《刑法》体系完整,既有纵向结构又有横向结构。纵向结构体现在《刑法》分则内容的编排是在章下分节、节下分条上,横向结构体现在同处一章的罪名之间、同处一章各节的罪名之间或者同处一节各个具体罪名之间,但在个罪中有两个横向具体法益的则不多。虚假诉讼罪作为个罪,既有处于纵向结构的保护法益,又有处于横向结构的两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5期2023-10-27

  • 高空抛物罪的个性化解构
    立高空抛物罪保护法益的双层法益保护结构,将高空抛物罪中社会管理秩序之法益作为阻挡层法益,将个人法益作为背后层法益;“高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抛掷”明显是由人对物体施加作用力,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如将抛掷理解为消极的不作为则在一定程度上则属于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不当地扩大了该罪处罚的范围。物品的含义过于广泛,有必要对其作限缩解释。在高空抛物罪的主观要件的认定方面行为人应当持故意,行为人所持的故意应是概括的故意。关键词:高空;抛物

    西部学刊 2023年16期2023-09-06

  • 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
    文/张明楷集体法益的含义近年来,我国刑法理论开始使用集体法益的概念,并将集体法益等同国家法益与社会法益之和,或者将集体法益等同社会法益。在本文看来,倘若集体法益就是历来所说的超个人法益、公共法益、社会法益,便只是徒增了一个概念,没有什么意义,尤其不利于解决相关争议问题。集体法益中的“集体”不是法益主体,而是指法益的集合性特点。换言之,集体法益只是公共法益中被累积犯所侵犯的法益。集体法益具有三个明显特点:第一,集体法益是所有个人都能平等地、没有冲突地享受的利

    社会观察 2023年6期2023-09-01

  • 集体法益之本土化形塑与内在限制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法益保护需求的变化”一度成为学者笔下众多新罪增设的现实依据。(3)张明楷:《增设新罪的观念——对积极刑法观的支持》,《现代法学》2020年第5期。这些以秩序、安全、制度为保护对象的内容统一被纳入集体法益的范畴之中,由此,刑法中出现了大量保护集体法益的罪名。笔者认为,我国对集体法益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尚未厘清。既然法益概念源于以保障个人权利、限制国家刑罚权为目的的西方古典自由主义,那么集体法益是否与法益的原本内涵存在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3年3期2023-08-21

  • 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边界
    危险作业罪的唯一法益,市场秩序是非法经营罪的唯一法益。从竞合论的角度讲,两罪为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在实务中,通过三个层次的判断可以解决危险非法经营行为定性:一是要看行为人违法法律法规的层级能否达到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分辨行为人违反的法律法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还是市场秩序;三是当行为本身触犯两种不同法益的数个或单个法律规范时,应当以想象竞合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关键词:危险作业 非法经营 法益 竞合危险作业罪首次将尚未造成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为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3年5期2023-06-12

  • 论保险诈骗罪的法益面向
    王远朝摘 要: 法益是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利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诈骗犯罪行为越发复杂,传统理论开始显现出一定困境。复杂客体说、秩序说、利益说或是风险说都试图从法益上揭示保险诈骗罪的本质,但都存在不足之处。现实和理论需要重新阐释保险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保险诈骗罪的法益阐释应当具有价值上的考量,回应现实和理论的突出问题,符合现代刑法理念的价值选择。关键词: 法益;保险诈骗罪;价值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

    克拉玛依学刊 2023年2期2023-06-07

  • 生产销售假药罪所涉的法益重思* ——试析该罪所涉之集合法益
    次难题——其所涉法益的取向为何?《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删除了生产、销售假药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范要素,此举的立法明示意义与导向作用尤为显著。删除具体危险性要素标志着本罪被正式列入抽象危险犯的范畴。从形式上解读本罪的构成要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要素的删除赋予了本罪行为犯的特质,实施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即构成本罪。在此意义上说,本罪所涉的保护法益进一步向秩序法益靠拢。假药犯罪的司法实践也印证了上述观点。大量地方法院判决

    医学与法学 2023年1期2023-04-16

  • 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
    抽象危险犯、集体法益的(基本)否认来批评当下的刑事立法。总的来说,宏观的、抽象的论述较多;即使是对具体犯罪的讨论,也大多以个案为例得出结论。例如,集体法益虽然不能拆分为个人法益,但其实每一个人都能平等地享受这种法益。危害国家安全罪、妨害司法罪侵犯的大多是集体法益,这些集体法益自古以来就受到刑法的保护。不可能认为,将侵犯个人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一定是妥当的,将侵犯集体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必然是错误的,也不可能一概严格限制刑法对集体法益的保护。纯抽象层面的

    法学评论 2023年1期2023-03-23

  • 德日“法益说”适应中国的“四维”改良*
    接受了以德日的“法益”概念代替其犯罪客体要件的“社会关系”内容,如有的坚守犯罪构成四要件的学者,较早地接受了德日的法益概念。〔2〕参见魏东:《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03 年第4 期。有学者甚至认为,近十几年来中国刑法理论用法益侵害置换社会危害性(具体包括对犯罪客体要件的改良)是理论移植的一个很好的范例。〔3〕参见陈兴良:《构成要件论——从贝林到特拉伊宁》,载梁根林主编:《刑法体系与犯罪构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

    政治与法律 2022年9期2022-11-21

  • 市场主体登记秩序法益的刑法保护*
    市场主体登记秩序法益的属性,明确秩序法益类型化的保护理念和方法,以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二、市场主体登记秩序法益属性随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和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公法与私法相互交错融合,公私法一体化趋势明显,这也决定了市场主体登记法益保护的多元价值,以及秩序法益形态的复杂性。(一)市场主体登记的公私法融合所谓市场主体登记,又称商事(主体)登记,是行政机关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市场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进行登记和公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经登记

    政治与法律 2022年8期2022-10-14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之辨析与确证
    的问题,即该罪的法益性质与内容。一、问题的提出刑法先行、民法后进、统一立法的形式使得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诸多法律规范中都有体现。那么,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何种情形下需由刑法规制便成为亟需解决的难题。毕竟,合法与否是一个问题,而犯罪与否则又是一个问题。以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常常与盗窃、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紧密结合,并且过多强调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但如今,更多的问题有待思考,在后疫情时代下,保障公众的

    消费导刊 2022年17期2022-07-01

  • 刑法法益的立法检视机能之困境与坚守
    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法益概念对刑法的重要性自不待言。自费尔巴哈提出权利侵害说以来,刑法摆脱了干涉性、恣意性等特点,只有侵犯权利的行为才能科处刑罚,进而人权得以保障。但由于权利侵害说的核心思想——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权利——无法解释某些类型的犯罪(如风俗犯罪、宗教犯罪等),该理论遭到了质疑,法益侵害说得以提出。比恩鲍姆(Birnbaum)的“财”的侵害理论为法益侵害说的开端,经过宾丁、李斯特等人的继承与发展后,法益侵害说逐渐成熟并得到公认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2年4期2022-03-17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法益之证成
    042)一、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之争在步入21世纪以后,互联网在我国得到了飞速发展,随之各种网络服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会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数据库。而网络环境的相对开放性也使得这些数据较之传统的信息保存方式更容易被他人所获取,因此,这也给公民的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下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已然成了国家亟待解决的课题。在这一现实的迫切要求下,国家逐渐加大了

    昆明学院学报 2022年1期2022-03-17

  • 法益恢复性犯罪的适用范围
    状态或恢复被损害法益。学界将这种“犯罪既遂但最终无害”的现象称为“法益恢复性犯罪”。法益恢复性犯罪虽然得到了刑法和司法实践的认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既遂予以出罪或轻刑化,但由于对此规定较为零散,没有形成统一且权威的评价模式,导致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有轻有重。为了对法益恢复性犯罪进行体系构建,首先需要确定其适用范围。一、法益恢复性犯罪概念分析法益恢复性犯罪是一个刑法概念,虽与环境法中的恢复性司法有相关之处,但在适用范围、理论基础上还是有很大区别。法益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2年2期2022-02-04

  • 法益重塑和路径调整:积极刑法观下农用地生态法益的刑法保护转向*
    农用地生态价值的法益化,这导致实行行为认定混乱、司法实践中罪名选择困难及法益损失计算模糊。农用地生态法益是指农用地保持其原有生态性质的环境利益,农用地的保护法益是由秩序法益、财产法益演进至生态法益。在引入生态法益后,对实行行为的认定需要对原有行为进行扩大解释,并仔细甄别新类型的实行行为;在罪名选择上参考域外经验,区分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界限;在生态法益损失计算上,需要构建相应的生态法益可测量标准和生态法益转化标准。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生态

    新疆社会科学 2021年4期2021-12-22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益辨析
    该类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什么。这是因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1],而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二、法益论争:个人法益抑或超个人法益刑法理论普遍认为,法益侵犯是犯罪得以成立的基础,即便是法定犯(或称行政犯)也需以侵犯抽象的法益或间接的法益为构罪前提(个别学者也曾提出“法定犯并没有实质地侵害法益,其在法益侵害性的问题上存在先天不足”[2])。辨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法益旨在明确相应的行为入罪或出罪、成立该罪或他罪的边界,如此才能更好地在犯罪预防与控制、信息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12期2021-12-17

  • 制度型法益的独立性证成及其立法批判功能的丧失
    何沛锡一、制度型法益概念的提出制度是社会存续的基础,对于制度的保护与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早期刑法中有关贿赂犯罪、伪造货币犯罪、伪证罪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廉政制度、货币制度、司法制度的良好运行。然而,传统刑法理论中却更加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而忽视了刑法对于“制度利益”的保护。对于这样关注上的失衡,可以从国家任务的角度出发进行理解。早期国家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是基于社会契约论而得来的,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刑

    法大研究生 2021年1期2021-12-08

  • 环境刑法法益问题的认识 ——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的平衡
    范及其所要保护的法益的变化,大致是和社会同步发展的。由于环境问题恶化,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以减少人类自身利益的生态中心主义由此产生,对保护生态环境法益要求不断提高。价值考量的目的是达成一种利益配置和矫正上的均衡合理,以实现价值的平衡。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价值考量的视角对人类法益和生态法益进行讨论,并以此对刑法环境法益的范围提出自己的见解。而环境刑法的发展是紧紧围绕法益的变化进行的,但由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限制,环境刑法法益的保护范围较为有限。1

    河北农机 2021年4期2021-12-06

  • 对“法益论”的审视与反思
    将德日刑法中的“法益”概念引入域内,其后,经由李海东博士、张明楷教授及丁后盾博士的进一步传播,使得“法益”及其相关概念、理论逐渐被广泛接受并有大肆取代社会危害性理论及犯罪客体概念的态势。老一辈学者谈及犯罪,必提犯罪客体、社会危害性,而“法益”概念则更多出现在年青一代学者的成果中,并且,基于其鼓吹的“法益”所具有的“体系批判机能”(亦有学者称之为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1]或“可罚性限缩机能”[2])与“体系内含机能”而旗帜鲜明地拥护它。所谓“体系批判机能”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2021-12-02

  • 法益论视野下法定犯出罪的反思与完善 ——兼谈集体法益的类型
    430070)法益概念是建构现代刑法的基石,可誉为是当今刑法理论中最具典范特色的理论核心。论者普遍承认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甚至视为最重要的功能,或是与刑法目的结合,而认为法益保护是刑法存在或正当化的根据。[1]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相应的,犯罪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欠缺法益侵害性便不是犯罪行为,更不能动用刑罚措施施加制裁。法益具有限缩犯罪成立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功能。然而,要使法益的限缩和限制功能得以实现,需要借助于明确的、规范的法益概念。显然,抽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1期2021-02-05

  • 法益抽象化、精神化问题的中国型塑
    于德日刑法学中的法益论逐渐在中国刑法学界流传与盛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中国刑法学的体系化与理性化水准。当前学界普遍批判刑法立法新增、修订罪名显示了法益抽象化、精神化,由此导致“象征性刑法”、法益非人本化、法益保护早期化等问题[1]。同时,持状态说的法益论的宾丁与持利益说的法益论的李斯特之间的论争引领着法益论的持续发展,其中尤为引人瞩目的论争主题即法益抽象化、精神化问题。其实,自启蒙运动以降,人们在反对罪刑擅断的过程中,确立将“对具体而可掌握的利益有外观上可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2020-12-11

  • 经济 刑法法益二元 “双环结构” 之证成、判断与展开
    力凡以 “超个人法益”〔1〕相比较于全体法益、社会法益和普遍法益等用语,超个人法益(Uberindividuelle Rechtsgüter)和集体法益(Kollektive Rechtsgüter)在相关文献中出现得更为频繁。两者在语义的表达上各有利弊,但在基本内容上相差不大,均指在法益概念中与个人法益相对的另一部分法益。但是集体法益的用语容易让人误以为刑法保护的是某一特定集体的利益,并且 “集体” 一词并不能全面涵盖个人法益之外的其他法益类型,故本文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年6期2020-11-30

  • 基于卡-梅框架模拟《周某某像传》案中的法益配置及保护
    ,才会出现将初始法益配置给哪方,以及完成法益初始配置之后如何保护的问题,即只有存在利益冲突时,才有卡-梅框架适用的必要性。所以,欲用卡-梅框架分析《周某某像传》案,必须先分析此案中的利益冲突。在《周某某像传》案中,涉及到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原告周某某的近亲属和被告黄乔生、出版单位、销售商。原告和被告分别对周某某的肖像享有一定的利益,原告即周某某的近亲属的法益是对周某某的肖像享有垄断性的精神和经济利益,被告黄乔生、出版单位、销售商的法益是对周某某的肖像享有正当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期2020-03-22

  •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之基本问题
    ,如果未侵害新的法益,且损失在数量上没有超出已经产生的程度,即成立吸收关系[1]897。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认为,针对同一个或者是可视为同一个的法益、客体的复数的行为存在目的与手段或者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的场合,属于手段的犯罪事实为属于目的的犯罪的刑罚所吸收的,称为共罚的事前行为;属于结果的犯罪事实为属于原因的犯罪的刑罚所吸收的,称为共罚的事后行为。此种情形一直以来也是作为法条竞合中吸收关系的场合,被称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2]398。我国刑法学者认为,事后不可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2期2020-03-12

  • 法益在犯罪成立中的特殊价值
    ,较为普遍的是对法益侵害性、规范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三种不同观点的研究和讨论。在一些国家,如日本坚持法益侵害性为通说观点,德国学界现有采用规范违反性来作为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趋势,我国在这一问题上持有的主流观点是社会危害性。关于规范违反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少学者有过详尽论述,本文在此主要讨论的是犯罪的法益侵害性,即法益在犯罪成立中所具有的特殊价值。一、法益侵害性的来源法益侵害性一说最早是由德国学者毕恩保姆首先提出,后来得到德国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等学者的继

    法制与经济 2020年5期2020-02-25

  •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益理论的教义学研究
    与解决路径(一)法益理论的意义自从法益理论被德国刑法学者提出之后,便受到了世界各国刑法学的关注;随着现代社会风险增多以及国家行政管理的加强,虽然使犯罪的反伦理性削弱而行政刑法则不断被强化,“法益保护说”也因而遭受着“社会伦理秩序维持说”的挑战,但是其通过借助风险刑法理论和集体法益理论来不断完善着自身从而融合了传统刑法学。现在,对于法益理论,普遍认为:“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某种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是由于该行为可能或已然对刑法的保护的法益产生侵

    医学与法学 2020年5期2020-02-22

  • 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理念、方法与路径
    有自由保护机能和法益保护机能。且这两个机能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主要表现法益保护和国民自由上,一旦加强法益保护,那么国民自由就会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刑法的谦抑性,能够有效防止两个机能之间的冲突。虽然无法明确区分两者的关系,但是从司法的角度,能够将自由保障机能区分出来,并保障了自由保障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刑法明确禁止某些行为,但是这些行为却造成了法益的侵害,且行为人缺乏责任;第二,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比较低;第三,行为造成了严重的法

    法制博览 2019年24期2019-12-13

  • 浅析紧急避险中法益轻重的衡量
    三、紧急避险制度法益轻重的衡量(一)法益衡量概述紧急避险的成立需要符合起因,时间,意思,限度,补充性等五个条件。其中限度条件的延伸意思是在法益衡量上保护的法益大于或等于损害的法益。英美法系遵循三项原则,其一,法益之间的价值判断取决于法庭的决定;其二,生命法益的价值大于财产法益;其三,生命等价。[3]我国刑法学界的观点是,在同类型法益之间的衡量可以依据具体价值或者量度的大小进行评价,而不同法益之间的衡量一般根据保护各种利益的犯罪法定刑的轻重作为标准。(二)生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3期2019-03-27

  • 法益理论的问题与出路
    ●陈家林一、法益理论何以重要法益概念是很多国家刑法学的最基础性概念。德、日等国的通说认为,法益既是刑法建立刑罚正当化的前提条件,亦是特定行为入罪化的实质标准。整部刑法就可以说是一部法益保护法。我国刑法学界自接触法益概念之后,虽然存在从传统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客体理论角度的批评意见,〔1〕参见刘仁文:《再返弗莱堡》,《法制日报》2017年12月27日第9版;杨兴培、鲍新则:《法益理论的辨析与批评》,《人民检察》2018年第5期。但主流观点迅速认可并将其视为刑法理

    法学 2019年11期2019-03-26

  • 浅谈刑法中的法益
    要:在刑法中,法益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其地位也是非常重要的,是现代刑法学中不可或缺的理论基石。法益在不同的阶段,其定位和概念都有所不同,但其在刑法中的地位是稳固不变的。本文通过对法益概念进行分析,讨论了法益在刑法中的重要性,对深入了解刑法法益有重要意义。关键词:法益概念 刑法 地位一、法益概念的定义法益是指由刑法保护的社会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各种利益。其实,法益就是由“法律”和“利益”相结合,用法去保护相应的利益。法律保护的利益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但并不是

    西部论丛 2018年9期2018-09-04

  • 关于被害人承诺之真实意思的探析
    出被害人承诺是指法益主体对行为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行为表示许可或同意,作为一种有效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在各国刑法理论中都有体现,早在罗马时期就有“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Volenti non fit injuria)的法律格言。而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真实意思是被害人构成要件下的一个更为细化的问题,对此研究的人十分稀少。学术界一般都是从“法益关系错误”或“有瑕疵的同意”的角度研究被害人同意的效力或意思真实问题,李世阳以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二元论的视角,把被害

    宿州学院学报 2018年3期2018-04-03

  • 紧急避险限度探索 ——以双层功利主义为视角探索
    免的损害,在生命法益上就不能存在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生命的情况,不允许为保全较小的利益去牺牲较大的利益,[3]但是“小于说”会面临许多解决不了的问题。在针对一般的合法利益上,“小于说”只是单纯将造成的实际损害与所要避免的损害相比较,紧急避险的本质是价值衡量,不能单纯以损害大小比较[4]。比如导致轻伤就可以挽回一个人的生命,但是最终造成的损害是重伤,依照“小于说”的观点,这种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并且没有过当,这种结论让人难以接受;并且“小于说”对于造成的损害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6期2018-04-02

  • 论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
    5一、我国刑法中法益保护原则的立法规定依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条中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中,这条仅仅在字面上表明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但在刑法理论上对于刑法法益都予以了认可。不同于德国,我国的刑法法益历经一元论至多元论,演变成了国家的法益、社会的法益以及个人的法益,这三种不同层次法益的叠加。在这样的法益构造里,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国家的法益,再者是社会上的法益,个人的法益是处于最次的位置。因而,我国的刑法便按序对于这几种法益进行集中

    法制博览 2018年26期2018-01-22

  • 浅析偶然防卫
    实施侵害行为时的法益状态“此处不法侵害者的法益虽没有被完全的否定,但却因应受保护的法益优于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受到了缩小评价。”①这是争议A是否成立犯罪的一个前提。认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所以无罪和认为成立犯罪未遂的观点都是以此为前提的。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基石,财产、生命等法益更是无一不关乎公民个人和家庭的重大利益,那么角色如此重要的法益,如果要被缩小评价或完全否定,在时间和界限上是务必要经过严格界定的。当一个行为人对其他人实施侵害行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2期2018-01-22

  • 论涉林犯罪的保护法益
    一、涉林犯罪三元法益观的提出背景由于大部分自然犯的法益保护对象、范围受到传统法秩序和伦理秩序的影响,其外部表现形式较为明显,如故意杀人罪的手段行为、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行为。涉林犯罪作为新型环境犯罪,其法益的广度和深度受到社会发展、刑事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从而呈现出较为模糊的复合形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人身、健康法益,也与环境管理秩序法益有所区别。我国涉林罪名包括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森林公安 2018年4期2018-01-22

  • 风险社会之法益:样态展望、保护限度与伦理基底
    刑法只允许保护‘法益’”,“保护预先确定的‘利益’”,“排除单纯的违反道德的行为”,“排除违反秩序的行为”,即使坚持规范违反说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刑法无法舍弃法益。至于法益为何?各个学者基于其研究的范围及理论视角的不同对法益的定义各有所别。“诚如Stratenwerth(冈特·施特拉腾韦特,笔者注)的评价,刑法学里没有任何其他一个概念像法益这样有着如此丰富的解读,以至于无法就其定义达成一个近乎一致的观点。”不过,无须置疑的是,法益至少与利益相连,与法有关。就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12期2017-11-13

  • 法益的二重性理论
    董泽史论法益的二重性理论董泽史法益既有利益属性,又有规范属性,法益的利益属性与规范属性是法益的二重性。法益的实体是利益实体,法益的形式是规范形式,法益是利益实体与规范形式的结合。利益实体与规范形式结合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利益实体为基点、以行为规范为形式的结合方式,这是对物质化的法益概念作出的续造与发展。另一种是以行为规范为基点,以利益实体为导向的结合方式,这是对精神化的法益概念的续造与发展。法益本质类型存在二重性,法益的本质是利益实体与规范形式结合的现实

    理论界 2017年8期2017-03-11

  • 风险社会对法益的挑战
    73风险社会对法益的挑战朱 蕾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近年来风险社会成为刑法学界热门的话题,风险社会对刑法及其理论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国家出于对安全的保障,使刑法变成风险控制的工具。刑法的这种转向直接传递到法益上,对法益发起了挑战,法益出现抽象化、宽泛化、非人本化的趋势。本文从风险社会及风险的涵义出发,厘清风险社会下法益受到的挑战,并从刑法谦抑性思想出发,对法益受到的挑战进行反思。风险社会;法益;挑战一、风险社会与刑法(一)风险社会及风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2017-01-26

  • 二元集合法益与累积犯形态研究——法定犯与自然犯混同情形下对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解释*
    经济刑法二元集合法益与累积犯形态研究——法定犯与自然犯混同情形下对污染环境罪“严重污染环境”的解释*李川(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1189)司法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列举的十七种具体情形属性各异,导致污染环境罪认定存在行为犯与结果犯交叉、法定犯与自然犯混同以及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混同的难题。这背后的原因在于环境法益人本主义、生态主义与秩序主义的定位纷争以及污染环境罪实害犯抑或抽象危险犯的定性困境,进一步探究其教义学根源则在于揭示集合法益的一元主义定性之

    政治与法律 2017年10期2017-01-25

  • 论自我犯罪的可罚性
    简单来说就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自我犯罪,即自己对自己犯罪,因为法益投射在行为人自身之上,行为人自身的利益成为法益的对象,因而形成犯罪行为人对自身利益的侵害即造成侵犯法益的结果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犯罪并非狭义的一般论述中的犯罪的概念,本文将自我犯罪一语中的犯罪,定义为忽略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单纯的从法益与可罚性角度定位的概念。二、自我犯罪的分类1)纯粹的自损行为,即公私利益指向一致一同受损的行为,其中公利益指的就是法益,私利益则千端万绪,指个人所属的各种

    西江文艺 2016年24期2016-05-30

  • 法益概念立法检视机能之衰落 ——以法益理论的流变为视角
    汉430073)法益概念立法检视机能之衰落 ——以法益理论的流变为视角童德华,胡亚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法益概念是刑法教义学体系中最基本的概念,从其百年的发展史来看,自由主义是法益概念的内核。从前实定法的维度而言,其对刑事立法具有检视和批判的机能,从实定法的法益维度而言,其对犯罪本质和构成要件具有体系内的解释机能。此两种维度上的法益概念在现代工业社会的发展中,特别是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产生了冲突和矛盾,使得法益概念本身逐渐丧失了实体化的内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6期2016-03-15

  • 论财税法法益的层级类型〔*〕
    法系刑法学领域的法益理论,其以法益为中心的利益分析方法,已经成为引导刑法学发展的法理基石,〔1〕但法益理论是否止于刑法学,能否为其他部门法所用,从当前法益理论对各个部门法的渗透来看,显然可以,法益概念也由此成为整个法哲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既然如此,财税法的进一步发展,同样需要依赖法益理论,其概念虽说尚未有定论,但财税法引入法益以及财税法法益的探讨和构建,不仅是提炼财税法基本范畴的工具,而且从部门法的角度探讨法益,或许也为法益的发展提供另一片图景。就新兴部门法

    学术界 2015年7期2015-02-25

  • 法益侵害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以宋桂青伪造居民身份证案为切入
    份证件罪所保障的法益?进而言之,如果其不具有实质性的法益损害怎么能构成犯罪呢?由此,本文将从法益保护主义入手,阐述法益侵害性是构成犯罪之必要条件。二、法益的概念及其发展犯罪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对此刑法学界始终是聚讼纷争,未有定论。“社会危害性说”将犯罪的本质界定为社会危害性[2]。“规范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并非法益侵害,而是对规范的否认[3]。如雅各布斯认为,犯罪是犯罪人宣告了规范的无效性[4]。“义务违反说”认为犯罪本质是对社会共同体所负有人伦义务的违反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6期2015-01-31

  • 论犯罪本质的义务违反说优越于法益
    部分学者都转向了法益说,法益说将有取代“社会危害性说”而成为通说之势。不过,笔者认为,对犯罪本质问题,首先,站在法学立场,而不是政治学或社会学的立场,犯罪的本质不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次,在法学视野下,犯罪的本质不是法益侵害而应该是义务违反;②笔者曾经主张“义务违反为主,兼采法益侵害折中说”(参见牛忠志:《犯罪内涵新释》,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7年第7期)。现在,笔者彻底秉持义务违反说: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对其重大的正当义务的违反。

    法学论坛 2014年1期2014-04-18

  • 对刑法中法益侵害说的检讨
    013)对刑法中法益侵害说的检讨李虎子(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江西南昌330013)在大陆法系刑法中,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是关于违法性本质的两种不同的理论解说。当这两种学说被介绍到我国以后,我国有学者提倡法益侵害说,并试图以此来重构我国的犯罪论体系。诚然,法益侵害说有其积极的借鉴意义,但是,法益侵害说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解释法益时不具有稳定性,在违法性的解释上离不开生活伦理道德,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会遇到困难。违法性;法益法益侵害说;规范违反说大陆法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11期2014-04-07

  • 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
    现了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规范违反说以及各种折中说。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是社会危害性说,认为犯罪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1]50但是,此说正面临来自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挑战。其中,前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2]90后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规范的违反或者否定。[3]63此外,还有学者主张义务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义务的违反。[4]131本文认为,犯罪的本质既不是规范违反,也不是义务违反,规范违反说和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5期2014-03-31

  • 德国刑法学中法益概念的内涵及其评价
    2)德国刑法学中法益概念的内涵及其评价杨 萌(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632)在探讨犯罪的概念及实质的过程中产生的法益概念虽然至今都很难获得一个毫无争议的明确定义,德国立法和司法界至今都对法益概念的批判功能持怀疑态度,但这些事实和难题却都难掩有着近180年历史的法益论的宝贵价值。一元的——人本的系统批判的现实的法益观符合法益论的自由主义思想内涵,在后现代工业社会里不仅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更应发挥对“现代刑法”的批判功能。相反,放弃法益论的自由主义思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2012-12-18

  • 环境刑法法益探析
    研究保护环境刑法法益的理论与立法为主要任务的法学分支学科。在环境刑法学中,环境刑法法益居于最为重要的地位,是环境刑法理论研究、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中心课题。一、环境刑法法益之争及其评析法益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价值,它是西方刑法学者在探究犯罪本质的过程中提出的。环境刑法法益是指环境刑法规范所保护的而为环境犯罪所侵害的人们共同享有的利益。但对环境刑法法益的具体含义在学界却没有统一的认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环境保护制度说该学说认为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本

    对外经贸 2012年6期2012-08-15

  • 二元法益观新论——以利益与法律的关系为视角
    统刑法的基石——法益进行审视并予以重构。利益与法律的关系是法益问题的核心问题。法益学说史的分歧已久且错误重重,却都源于利益与法律之间关系的错误判断,诸多法益学说无一例外地犯了同一个错误:即都是将利益与法律的关系定位为单向度的关系,要么从利益运动到法律的角度,论述利益的先定目的性与法律的合目的性,要么从法律运动到利益的角度,论述利益的规范性与法律对利益的创制功能,这样,法益也被“单向度”了。实际上,利益与法律是一种双向运动关系,1从利益运动到法律的过程也必然

    政治与法律 2012年12期2012-01-16

  • 从生态法益视觉重新认识犯罪本质
    0044)从生态法益视觉重新认识犯罪本质高 飞(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4)用法益取代权利和社会关系,将犯罪界定为侵害法益而不是侵害权利或社会关系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词语的变换和更替,而是涉及到对犯罪本质认识的根本进步。法益的提出将价值的评判引入定罪的层面,使得犯罪的范畴不再仅仅局限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而是扩展到对社会和公众侵害的范畴。这也为当环境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威胁人类生存根本利益的严重问题,而其他法律又不足以规制和保护时,我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2011-03-31

  • 法益概念的重新解读——支持“二元论”的一个理由
    100871)法益概念的重新解读 ——支持“二元论”的一个理由黑静洁(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二元论)之间的对立是目前刑法学界最尖锐的学术争论,由此引发的关于违法性的本质究竟是法益侵害还是规范违反的立场之争。“二元论”的主张有其合理性,但理由应当是利益与伦理内涵的同质性。这决定了对法益侵害的考察必须放在伦理规范的框架之中才有意义。这就意味着纯粹的结果无价值显然不能合理地揭示违法的实质。只有坚持“二元论”的主张才能化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2期2010-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