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

2018-01-22 12:45潘梦瑶
法制博览 2018年26期
关键词:罪刑法益法定

潘梦瑶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一、我国刑法中法益保护原则的立法规定

依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三条中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中,这条仅仅在字面上表明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但在刑法理论上对于刑法法益都予以了认可。不同于德国,我国的刑法法益历经一元论至多元论,演变成了国家的法益、社会的法益以及个人的法益,这三种不同层次法益的叠加。在这样的法益构造里,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国家的法益,再者是社会上的法益,个人的法益是处于最次的位置。因而,我国的刑法便按序对于这几种法益进行集中性的保护。

二、我国刑法中法益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

对于我国的法益发展史以及现状的考究,立法者们对于法益的关心程度不一,最为重视的是国家法益,其次是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位于最后。这种层次划分使得我国的刑法法益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我国现今的法益保护原则与当代社会的法益论不同步。当今社会的法益结构正为以前的国家、社会、个人三元层次渐渐蜕化成国家、个人、社会、生态这种四元层次的法益。因此,刑法作为保护法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无疑也应该做出适应这种法益结构的调整。我国现行刑法是按国家的法益、社会的法益及个人的法益这三种法益所制定的,与当代四元法益论并不相同步。

其次,我国刑法中的法益保障作用未能切实到位。我国的刑法属于公法,能够为其他的部门法的正确施行提供保障。由于时代的进步,法律法规也随之不断的革新,法益层次和构造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刑法的法益保障作用日益扩张,变为了对公法与私法以及社会的保障。

再次,我国刑法中的法益保护与法治建设的要求不契合。当今社会的法律法规即为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由此可以体现出律法的精神,更加为现代法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不难看出,不论是从整个法治社会的角度来看,抑或是刑事法治这方面来说,对于个人法益的保护始终是最为紧要的任务。但是细看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个人法益的地位相较国家法益与社会法益而言相距甚远。

三、我国刑法中法益保护原则完善建议

我国的刑法法益构造存有一些弊端,从而使我国刑法法益效用发挥不够全面,其价值也未能予以完全体现。由此,从立法与司法的角度对于我国的刑法法益构造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一)对于我国刑法中法益保护原则的立法完善建议

第一点,首要应该完善刑法法益系统中的基本因素。我国刑法法益理论如今仍是三元法益论,所以建议在我国刑法对于法益保护的力度保持上升趋势的基础上,把对生态法益产生危害的犯罪行为中划分成单独的部分,一并把这样的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

第二点,则是将刑法法益系统中各种基本因素的顺序进行排列。把个人法益放在刑法法益结构中的首要地位,其次是社会的法益,再是生态上的法益与国家的法益。一个国家的主权在国际社会中是十分重要的,当代社会的刑法立法必然是以国家的主权为前提而存在的。

(二)对于我国刑法中法益保护原则的司法完善建议

刑法法治主要体现在了罪刑法定原则之上,但也与法益保护原则的运用有着息息相关的作用。法益保护原则的树立,并不代表可以随意的入罪出罪,它自身的规范性需要它能够依法合规进行。

依据我国刑法的现状,法益保护这一基本原则还仅仅是在立法上得以表明,在司法上仍留有缺憾,需要进一步落实贯彻到司法之上,予以司法化。如今我国的刑法在一方面上,未曾对法益保护原则的探究加以重视,从而导致法益保护缺乏切实可行的理论进行引导;在另一方面,有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探讨亦是对法益保护原则的一种发展形式。因此不难得出,罪刑法定原则和法益保护原则应该同步发展,对于罪刑法定原则和法益保护原则它们之间的关系更应当小心处理。

四、结论

刑法中的法益保护原则在现代社会的发展的大环境中,滋生了新的观点和矛盾,其主要表现在与社会法治需求不同步、与当代刑法理念不配套等之上,法益保护原则有其自身的特性,在我国立法与司法领域存在其独特的价值。

我国的刑法学者们更应当直面刑法中各种棘手的问题,多多重视刑事司法实践活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探讨。将法益保护原则贯穿在刑法推行的全过程之中,进一步在实践中获得真知,再以经验教训指引未来的法益发展方向。我们应从意识形态领域着手,加强立法、司法能力,从而提高保护刑法法益的能力,使法律法规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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