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对法益的挑战

2017-01-26 14:38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益刑法挑战

朱 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风险社会对法益的挑战

朱 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近年来风险社会成为刑法学界热门的话题,风险社会对刑法及其理论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国家出于对安全的保障,使刑法变成风险控制的工具。刑法的这种转向直接传递到法益上,对法益发起了挑战,法益出现抽象化、宽泛化、非人本化的趋势。本文从风险社会及风险的涵义出发,厘清风险社会下法益受到的挑战,并从刑法谦抑性思想出发,对法益受到的挑战进行反思。

风险社会;法益;挑战

一、风险社会与刑法

(一)风险社会及风险的涵义

乌尔里希·贝克在1985年出版的《风险社会——通往另一个现代的路上》一书中,将“风险社会”一词形容为现代社会的根本现象①,“风险社会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②所谓“风险社会”是指在后工业化时期,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产生于人类实践活动的各种全球性风险和危机对整个人类的生产生活乃至于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而人类对此又失去了一种掌控的状态。

如何界定风险,关系到风险社会的风险应该怎样去应对。风险社会的风险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业社会的风险,而是后工业社会的风险,主要是指技术风险这个意义上的风险首先是技术风险;其次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而导致的社会各个领域发生的风险。③

风险社会的风险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一是风险影响的全球性,也就是“风险社会”的风险是对人类整体的威胁,在空间上脱离了时空的限制,在时间上其影响具有持续性。二是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的发生与否是不确定的,而且结果是无法预测的。三是风险的系统性,由于专业的高度分工,风险社会的风险被系统性的制造出来。

(二)刑法对风险的回应

传统刑法以处罚实害犯为核心,无疑这种处罚方式难以应对风险社会的风险,为了更好的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全,新的刑法范式应运而生。这种新的刑法范式着眼于风险以安全为核心,只要行为带有所谓的风险的痕迹,就有可能纳入刑法的视野,进行刑罚处罚。

刑法从原来事后处理的角色跃居前线,这只种变化无疑是刑法面对风险社会的风险,不顾自身特性的选择。刑法作为法律部门中处罚最为严厉的一种,虽其处罚范围非常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它充当的是一个补充性的角色。只有当其他手段无法有效处理社会事件时,才可能动用刑法。

二、风险社会对法益的挑战

法益是刑法中的一个既基本又核心的概念,然而风险社会下,刑法所处的政治与社会环境的变化给法益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注重风险控制的社会中,法益出现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法益抽象化

法益抽象化即法益由物质性内容向精神性内容演变。立法上不再以个人法益为导向,而以抽象的法益作为对象,风险社会下刑法也对法益进行保护,但是不再预设法益的特定内容,不在关注哪一种或者哪几种具体法益受到侵害,以行为的危险性、风险预防必要性作为处罚的根据。法益的抽象化毫无疑问与风险社会的风险的特性相关,只有将法益抽象化,才可能预防高度不确定性的风险的发生,但是这种做法与人权保障的思想相抵触。

(二)法益宽泛化

法益宽泛化即法益的范围从个人法益演变至超个人法益,大量的集体法益在刑法中出现。传统法益的保护范围与个人的具体现实的利益密切相关,比如生命、健康、财产等。超个人法益的出现使得抽象的、普遍的法益逐渐置于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比如社会公共秩序、环境秩序等。风险社会下,刑法通过创设诸多超个人法益的方式,不断的拓宽自己的领域来应对社会层出不穷的新风险。

(三)法益非人本化

法益非人本化是指刑法法益不再以人类为唯一的利益归属主体,人类利益不再是刑法保护的唯一对象,即使行为侵害的不是人类的利益也可能受到刑法的规制。人类之外的客体也进入了刑法的保护范围,如虐待动物的行为,在某些国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传统的法益论中,法益以人类的保护需要为存在的必要,风险社会下法益非人本化的变化趋势与传统的法益论相背离,非人本法益理念给传统的法益论增添了新的内容。

三、结语

风险社会下,法益的无论是抽象化、宽泛化还是非人本化都是是一种刑罚的前置,行为只要有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就可以在没有实害的情况下入罪,这样肆意地扩张刑罚的范围,与现代刑法的谦抑性相背离。

刑法谦抑主义要求刑法不应该盲目的扩大法益的范围,不以所谓危害社会安全的危险行为为当然的处罚对象,而应该将处罚范围限制在迫不得已的必要限度之内。刑法谦抑主义是贯穿现代刑事法领域的基本理念,具有统领刑法全局的意义,新形势下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法益观受到了挑战,出现了一些变化,从某种角度看似乎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实则使得犯罪之口大张。法益的这种变化当然是不可行的,但是风险社会下法益该走向何处是我们应当深思的一个问题。

[ 注 释 ]

①[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通向另一个现代化的路上[M].汪浩译.台湾:台湾巨流出版社,2004.

②[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何博闻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③陈兴良.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J].中外法学,2014(3).

D

A

2095-4379-(2017)06-0258-01

朱蕾(1990-),女,湖北黄冈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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