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2009-08-20 02:57俞晓东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债权

俞晓东

摘要在人类文化史上,债权后于物权而发展。由于认许了债权,人类经济生活更加丰富。人类在仅依物权形成财产关系、仅以物权作为财产客体的时代,可以说只能生活在过去和现在。债权相对于物权的地位在近现代社会中的提升以及债法现代化的发展趋势正是奠定在债权这一特殊优点之上。

关键词债权 近代法 优越地位

中图分类号:DF522文献标识码:A

一、债权地位提升的原因

(一)社会经济形态由“相对静止”到“频繁交易”的变化,导致财产利用具有独立的社会价值和意义。

这是债权地位提升的经济根源。在生产力不甚发达的社会中 ,越多占有财产才能更好满足人们的需要,财产归属因而显得至关重要。而现代社会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使得财产利用的效率不断提高。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权也由原来注重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的权利演变为注重于收取代价或获取融资的价值权。

(二)债权关系作为社会分工合作关系的法律表现,其地位必然随着当代社会交换关系、商品关系的发展而提高。

这是债权地位提升的社会根源。物权关系为直接支配、利用财产的关系,而债权关系则为经他人为中介以期将来获得财富的关系。在实行封闭的,自给自足经济的社会里,财产关系以物权关系为中心。但是现代社会交换经济,相互合作日益紧密的分工合作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债权关系的累积。作为资本累积,债权关系已成长为具有支配资本作用的法律手段。

(三)债权关系实现从主观的人身关系到客观经济关系的推移,债权转让的法律确认,是债权地位提升的制度根源。

债的理念中蕴含着人身惩罚的功能。当债务不履行时,不管这种不履行是否基于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即发生债权人对债务人整个人身的支配权力。最初,债权人简单地杀戮债务人以满足复仇感情,以后进步到幽禁、强制债务人作为奴隶而劳动,或干脆将债务人作为奴隶出卖以达到经济目的。尽管有这种进步,但从整体看来,仍未脱离人身责任的范围。当社会交易日渐发达,契约之债成为债的主导形态,当人类自然进化法则日渐排除债的人身惩罚功能对人类自身显然造成的不利伤害,当这一切联合成为一股共同的力量之时,债的人身惩罚功能必然从债的理念之中被剔除。债,尤其是基于交易的契约之债,应当回到它们实现财产目的的原本轨道;债,首先应当是也只能是财产之债。

增加债权财产性质的最重要之点,是完善其转让的可能性。罗马法以债权为连结债权人与债务人之法锁,变更任何一端,则债权失其同一性,因而最初绝对不允许债权的转让。后来,利用诉讼委任制度等对这种限制作了些补救。到了查士丁尼大帝时代,逐渐认许一般的转让契约。但是,即使在认许之后,仍存在着是债权本身移转还是诉讼权移转的争论,特别是在运用这一制度时,还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即规定受让人不得向债务人请求多于其债权应得价金金额。结果,债权可以转让这一法律性质实际上只有极有限的意义。然而在近代以来特别是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组织之下,债权让与为投资流动化所不可缺少之要件,因此,近现代法律特别是现代法律不仅确认债权让与之可能性,而且扩大债权让与的自由性,并保障其安全性。于是,债权在现代法中逐渐取得完全的流通性,失去了人的色彩而实现了独立财产化。同时,债权与担保物权的结合更是使得债权所要求的财产移转畅通无阻。这样,债权地位的提升于是才有了法律制度的保障。

二、债权地位提升的发展历程

(一)从物权目的性向债权目的性的演进。

在传统民法理论看来,所有债权均围绕物权而设计,物权被认为是债权发生的起点与终点。首先,物权是债权产生的基础。按照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清晰界定的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其次,债权是获取物权的法律工具。债权虽然表现为一定的行为,但这种行为的最终结果是使债权人获得财产权利或经济利益,或者说获得物权。但是随着交易的发展,鉴于对财产法功能和目的的重新认识,得出财产法应当以利用为中心,“利用”是财产价值实现的唯一途径。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归属只是财产利用在历史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在当今社会,人们取得物之所有权,大多数情况下不是为了自己消费和自己利用,而是用来作为资本进行投资。在这些利用中,都是通过契约将自己的物权转化为债权,物权悄然隐匿,财产似乎仅仅扮演着债权标的物的角色。这样,物权成为了手段,而债权则上升为目的。“债权已不是取得对物权和物的利用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价值不是暂时静止地存在于物权,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停地移动。”

(二)由物权用益向债权用益发展。

传统民法理论偏重于所有权内部的自我满足,自我实现,将所有权视为“人对物最完全的支配权”,强调和突出人对物的支配、控制和管理。而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与所有权逐渐社会化的今天,所有权的行使和实现,往往通过非所有权途径如用益物权的设定和债权的发生而进行。

(三)现代债法由偏重债权保全到债权利用与保全并重。

传统债法设定了债的担保制度和债的保全制度,可见传统债法的价值追求是为了使债权保全和实现。而现代民法一方面保留了传统债法中关于债权保全的合理制度,另一方面更注重创设促进债权利用的制度。例如,债权转让制度的确立。又如,伴随着金融技术创新的日新月异,应收款保理和债权的证券化制度作为分散债权风险和确保债权早期回收的法律,成为现代金融融资担保法的重要制度。这些制度都具有融债权利用与债权保全于一体的鲜明特征,它们成为债权地位上升的法律体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参考文献:

[1][日]我妻荣著.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2][意]彼德罗·彭梵得著.黄凤译.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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