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2009-08-20 02:57李志英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出发点捷径切入点

李志英

摘要目前我国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远远不能满足动物保护的需要。在动物保护法建议稿起草之际,本文提出几个理论问题,即:找好立法切入点、出发点,准确定位动物的法律地位和动物保护的法律名称,并在充分结合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提高对外来先进经验的重视等,以期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起到推动作用。

关键词动物保护立法 切入点 动物的法律地位 法律名称 出发点 捷径

中图分类号:DF84文献标识码:A

一、动物保护立法的切入点

切入点是达到目的的方式、方法,好的切入点作用举足轻重。第一,把动物福利与人的利益相结合,从贸易角度切入。第二,动物保护立法是生态文明的要求。第三,动物保护立法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公民道德水平,并将其法律化的要求。第四,动物保护立法是国内舆论的广泛要求。最后,动物保护立法是保护动物本身的要求。

把贸易问题作为切入点是促成动物保护立法的更好的方式和方法。动物福利问题已经成为贸易壁垒。目前,发达国家对动物采取了较高的保护的措施和保护标准,这就增加了其动物及其产品的成本价。而发展中国家给予动物的福利水平是较低的,饲养方式也是集约化大规模的,因此成本比较低廉。为保护本国利益,绝大多数发达国家设定了严格的进口标准,并对境内销售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分类标签。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贸易壁垒。而我国是一个动物生产大国,农业动物、实验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非常巨大,进入国际市场,进行动物进出口贸易是动物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唯一出路。因此,我国必须结合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实际,不断地加强动物保护的法制建设,加快动物保护立法的步伐。

二、动物的法律地位及保护动物的法律规范的名称

关于动物能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动物能否享有法律上的权利等问题,理论界一直存在“主、客二分法”与“主、客一体化法”的激烈争论。“主、客一体化法”认为:动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享有法律权利。这与我国以人为主体的传统的民法、刑法以及诉讼法规则有根本性冲突,一旦被采纳必然引起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混乱,所以接受此立法范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很有难度的,在目前急需解决的动物保护立法中更是不切实可行的。

相反,只有人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动物只能是一类特殊的客体,是受动物保护法特别保护的客体。我们可以绕开这个问题,采义务本位主义,不将法律的名称定为“动物权利法”,而定为“动物保护法”、“反动物虐待法”或“动物福利法”,也不在立法中规定动物权利,而规定人们善待动物、减少动物痛苦的义务,以此来规范人对动物的行为,规范人与人关于动物的关系。

三、动物保护立法的出发点

环境保护向来是基于功利的选择,是基于安全、体面和尊严的要求,是基于生活的最高层次。作为环境的一个因子,对动物的保护不是来自人类以外的压力,是来自人类的自我反省;不是满足动物的需要,而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尊严。

环境保护不能伤害人们的舒适度和生理需求。动物保护立法,从根本上说是以关怀人类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的。关注动物保护,是人类从只顾掠夺狭隘的眼前利益,转化着眼物种多样化、生态系统整体平衡、人类世界永续和谐发展的长期利益。动物只是人类价值观转化的受益者。动物保护不是不禁止人类利用,而是禁止过分的利用;给动物立法不是满足动物的需要,而是满足人类的需要和安全。

因此动物保护的立法是立足现实社会的,是以现实社会中人的价值和利益为基础的,是可以采功利、实用主义,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的。

四、动物保护立法的捷径

在动物立法方面,国外尤其是欧美已经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也有先进的立法经验。因此,我们不要闭门造车,而要有选择地移植或借鉴其他国家或港台地区的立法经验,这样既能避免探索过程中的磕磕碰碰,又可以节约时间,尽快促成我国的动物保护的立法。

当然,任何法律法规都有其产生、发展的土壤,移植和借鉴的经验都要与本国的国情相结合。动物保护立法取决于政治、经济、科技等社会各因素之间的互动,如民众对动物的态度、动物保护者的力量、科技发展的现状、环境问题、食品安全的考虑、国家经济能力等,这些因素都属于基本国情的范畴。

同其他法律一样,动物保护立法应结合我国国情,综合考察中国民众的生活习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和以变求通的外在压力,平衡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伦理等方面的冲突与差异,有选择地移植和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征求公众意见,科学观察,反复测试的基础上,由专业人员给出科学适用的标准,细化执法程序,提高可操作性,找出一条既利于动物保护,也利于社会、经济、文化、伦理等各方面健康、稳定发展的动物保护道路。只有使动物保护法真正本土化,才有利于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和人民群众经济、就业等利益的保障,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达到对动物切实保护的立法目标。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08级环保法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蔡守秋.论动物福利法的基本理念.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6年3月第1期.

[2]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

[3]常纪文.动物福利立法应考虑基本国情.绿叶.2006年4月.

[4]Freese C H.Wild Species as Commodities:Managing Markets and Ecosys-tems for Sustainability.Washington.D.C.Island Press.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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