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2009-08-20 02:57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证券法

樊 婷

摘要本文分析了目前影响证券监管效率发挥的几大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在我国如何多方面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议。

关键词证券监管体制 证监会 证券法

中图分类号:DF438.7文献标识码:A

一、从监管体制内部着手

(一)建立对证监会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建议中国证监会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相应职能部门,如财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以及专家学者等组成的非常设议事小组的定期考核与监督。此外,还可以设立证监会“执法投诉中心”,并将投诉意见及反馈信息透明化。

(二)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

国际证监会组织指出:保护投资者,确保公正、有效、透明的市场以及减少系统风险是证券业监管的三大目标。我国的证券监管也应以此为战略性目标,有所为有所不为。尊重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减少政府动用行政力量对市场日常运行给予过多干预,重视对市场行为的合法性规制,致力于创造与维护一个公正、有效、透明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发挥自律监管机构的优势。

1.证券交易所最贴近市场,能够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高效性,较低的监管成本。

2.证券业协会是在行业与社会之间以及行业内部起到桥梁作用的自律组织。它在加强会员的道德约束与诚信建设,防范、化解风险,防止恶性竞争,维护业内秩序,提高行业规范程度和社会声誉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四)充分发挥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督功能。

证券中介机构实际上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一道屏障,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守夜人”,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依法加强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其履行勤勉诚信的职责,明确规定其虚假陈述给他人造成损失时所适用的严格的举证规则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是促使其发挥对证券市场监督作用的有效途径。

二、重视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

(一)健全公众监督机制。

1.壮大公众投资者的监督力量。首先,加强对公众投资者证券专业知识以及正确投资理念的教育,培养其对市场行为监督、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主人翁意识。建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都能以专门力量将其作为一项长期性的战略规划布署。其次,还要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为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纠正证券市场中各种损害其利益的行为提供便利。第三,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工作,有意识地鼓励民间维权团体的建立与运作,加强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此类诉讼的法律援助工作。

2.鼓励舆论的监督力量。要利用媒体传播信息迅速、广泛且影响力大的优势,鼓励其对证券市场上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主要责任人及其行为予以曝光,通过舆论降低其信誉度,为公众投资者敲响警钟。但同时也应警惕部分媒体对于证券市场行情的虚假、夸大报道,防止其误导中小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二)强化法律监管,改善立法、司法环节。

首先要结合市场发展需要而不断完善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细化相关规则的具体操作,并注意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提高监管体系的系统性。

其次,克服传统监管行为中重立法、轻执法的做法,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手段,严查各种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监管权威。

最后,还应加强证券监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如公安、工商、司法、财政、审计等的沟通与配合,统筹部署,有效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上市公司的治理,增强市场微观主体的约束机制。

1.要制定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准则,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运作,引导、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其内控制度。尤其是要优化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的质量,通过国有股减持、合理分散股权等手段改变其目前的股权结构。

2.严格信息披露制度。新《证券法》第63条将信息披露的范围由原来第59条规定的“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扩大为“依法披露的信息”。第66条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所应披露的内容中增加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项。这些规定都有助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缓解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增强其透明度。

3.规定保荐人制度。新《证券法》第11条、第49条分别规定了发行人采取承销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定的其他证券以及申请其上市交易时,都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并同时规定了保荐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职责。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公开发行证券及证券上市交易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

4.完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由证监会通过考核、接受社会反馈信息等方式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统一予以认定。再由各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从具有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侯选人中进行初步挑选并召开股东大会投票最终选定任职者。此过程旨在以一个公平、有效、开放的机制来最大限度地确保独立董事身份的独立性。其次,要强化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以督促其尽职勤勉,新《证券法》就已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对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同样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四)扩大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在证券市场开放,高科技被广泛运用的今天,跨国证券犯罪也呈现出了数量剧增、复杂性、隐蔽性加强等特点,这无疑增加了监管机构对此类犯罪调查和惩处的难度。因此,联合打击国际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也将是今后各国证券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我国应适时拓宽证券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途径和内容,逐步建立起此项机制,以促使证券市场法制化、规范化与国际化的发展。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周正庆,李飞,桂敏杰.新证券法条文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孙国华,冯玉军.证券法律基础知识.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高建宁.我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模式选择.经济研究参考,2006(7).

[4]李薇.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集团经济研究,2006(6):15.

[5]李国运.中国资本市场监管体系的若干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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