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

2009-09-01 03:09唐方方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

唐方方

摘 要 本文从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基本点入手,在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目标的引导下,界定传统知识的定义,具体分析传统知识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只有弄清了传统知识法律关系,才能着手研究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制度问题。

关键词 传统知识 价值目标 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传统知识的研究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将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申请专利进行商业利用再以高价转售给发展中国家,导致传统知识不能得到合理保护,究其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对于传统知识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且相关法律不够健全。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该探求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价值目标,在此价值目标的引导下,界定传统知识的范围,并且弄清楚传统知识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弄清楚了法律关系,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一、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价值目标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自己的价值目标,法的价值目标不仅指导法的基本框架的构建、具体法律制度的设立,同时指导法的执行和实践。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首先就要确定自己的价值目标,从而指导传统知识的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设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的目标有16项:承认价值;促进尊重;满足产同只是持有者的实际需要;促进传统知识的保存和保护;对传统知识持有者授权并承认传统知识体系的独特属性;支持传统知识体系;致力于传统知识的保障;遏制不正当和不公平利用;尊重相关国际协议和进程并与之写作;促进革新和创造;确保事先知情统一及基于双方统一的条件的交换;促进公平惠益分享;促进社区发展及合法贸易活动;杜绝向未经认可主体的不正当知识产权授权;增强透明度及相互信任;补充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

二、传统知识的界定

广义的传统知识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技术性传统知识;狭义的传统知识仅指技术性传统知识。本文采取广义的传统知识,是由特定的民族在特定地域内由于生存和发展,经过长期积累,总结和完善而形成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的总和。包括传统医药,传统技艺等。

通过分析传统知识法律关系来界定传统知识。

1.主体。传统知识权利主体。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集体,或者国家。由于传统知识是特定的民族在特定地域内经过长期积累,总结和完善而形成的知识体系,是经过数代人的努力形成的,其创作主体很难追溯查清,而可以明确的只能是传统知识的持有人,而持有人仅仅是持有,是否对传统知识享有权利呢?根据持有人对传统知识的付出来确定其享有权利。

首先,个人可以成为传统知识的持有人。其次,集体也可以成为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最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成为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

2.客体。传统知识客体的确定往往取决于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价值目标,而价值目标最深层次的就是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那些传统知识符合价值目标,应该纳入法律的保护?本文认为最主要的就是具有重大文化意义的传统知识。传统知识本质上是以文化为导向的,这些知识总是与一定地域的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紧密相连,而这些传统知识总是经历了长期的积累流传、沉淀下来的民族的精华,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般来说有传统医药知识、农业传统知识、生态传统知生物资源传统知识等。

3.内容。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传统知识权利主体的财产权利相当于所有权,权利主体对自己享有的传统知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的权利,只是法律对传统知识的权利主体的权利会有较大的限制。因为知识产权法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平衡体,平衡专有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知识产品给社会带来的社会利益,而作为知识产权法体系的传统知识,更多肩负的是社会公众利益。传统知识权利主体还享有精神权利,因为传统知识是长期创造积累形成的特定民族的特定知识体系,不仅是一种知识体系,更多体现是民族的精髓。

传统知识权利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传统知识依权利主体不同权利产生的方式也不同。权利主体是个人,表明主体对传统知识是祖辈相传的获得,因此此种传统知识权利的产生从传统知识创造时取得。权利主体是集体,在集体内部,自动取得;集体外部,登记取得。之所以登记取得是为了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公示。权利主体是国家,登记取得。传统知识权利的主体可以因权利人放弃权利、权利主体死亡或终止、为履行法定手续等原因终止对传统知识的持有。

三、小结

对于传统知识的法律制度分析,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就是其社会价值。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就在于利益均衡,而作为知识产权法体系的传统知识当然也要实现利益均衡,均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具体的体现就是对权利主体的限制和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07级研究生,金融法方向)

参考文献:

[1]周方、马治国.中国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理论探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9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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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焘.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与我国的选择.法制与社会.2008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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