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完善

2009-09-01 03:09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5期

李 静

摘 要 本文拟从建立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角度,谈我国特别程序的完善。

关键词 人事诉讼 特别程序 程序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113文献标识码:A

我国《民事诉讼法》包含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九大程序。这九大程序,可以分为两大类: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除了某些特别案件适用非诉讼程序外,其余案件均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没有别的程序可供选择,这有悖于程序多元化的理论。社会纠纷多种多样,案件类型也就纷繁多样。人事诉讼程序作为解决身份权益之争的诉讼程序,应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一、人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人事诉讼”是大陆法系法律体系的一个称谓,英美法系并无“人事诉讼”的提法。“人事诉讼”是有关人的基本权利的诉讼程序。人事诉讼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内涵。《日本人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人事诉讼是以解决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以及其他身份关系形成为目的,或以确认上述身份关系存在与否为目的的与诉有关的诉讼。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为处理关于婚姻事件、亲子关系事件、禁治产事件及死亡宣告事件等有关基本身份及能力关系之特别民事诉讼程序。

二、我国人事诉讼的立法现状

清末前,没有出现过人事诉讼的提法,之后才引入该概念。一是北洋政府时期《民事诉讼条例》,二是广东政府时期《民事诉讼法律》,三是国民党政府1935年的《民事诉讼法》,均有对人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建国后至今,我国有关人事诉讼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

1.起诉方面 民诉法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没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婚姻法第33条,34条,也对起诉作出了规定。

2.审判规则方面 民诉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须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证据规则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于自认。

4.法院的裁判权方面 婚姻法第33条第3款规定;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第42条规定对一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法院的判决应当予以照顾。有关调解方面、管辖方面、代理方面等规定均散见于相关法规中。

三、我国人事诉讼程序的构建

(一)构建人事诉讼程序必要性。

1.是人事案件特殊性的需要。人事案件主要涉及到人身份的确认和变更,不同于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案件。这类案件具有公益性,处理不妥,有损社会的安定。加之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的特殊要求,有必要设立人事诉讼程序。

2.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要求。民法以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调整对象。民诉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实体保障法,相应也应设定以保障财产关系为目的的程序和以保障人身关系为目的的程序。目前保障财产关系的程序设置主要是以普通程序为基础的一般程序。而保障人身关系为目的的程序缺失。

3.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平等主体之间的人际交往逐渐增多,身份关系案件这种在过去很简单的案件诸如离婚、亲子认定、变更收养等大幅上升。仅仅依靠普通程序解决出现了很多问题,所以需要设立人事诉讼程序。

(二)人事诉讼程序的构建。

1.要明确人事诉讼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法律是开放的,在构建人事诉讼程序中,可以吸收德国和台湾地区的优秀立法例,扩大“特别程序”的范围。把特别程序分为两部分,一是非诉讼案件程序;二是解决争议案件的程序,这一程序包括人事诉讼程序等。

2.修正我国民诉的立法体例。在目前司法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像日本设立《人事诉讼法》,不现实。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在民事诉讼法中设一编或者一章来专门规定人事诉讼程序。内容上,可以借鉴日本。设总则,在分则中就人事诉讼案件进行分类规定。这种体例,借修改民诉法的机会就可以实现,也不会造成立法的不简洁。

3.审判机构的设置。国际上诸如日本等国家设立有家事法院,我国台湾地区等则设立有家事法庭。在2000年法院内部机构改革中,各地基层法院由“民一庭”来处理婚姻等人事纠纷。笔者认为可以在此基础上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把“民一庭”逐步改建成家事法庭,这有利于与原法院系统内部的协调。

4.适用范围的设置。设立初期,有关未成年人违法的案件暂时不要纳入。可以将婚姻事件、收养事件、亲子关系事件中关于该事件的无效、撤销、确认关系成立与否、终止等纳入。待时机成熟,根据国情进一步扩大范围。

5.内容设置。在当事人方面,要适当扩大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在起诉方面,尽量将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放入一诉中审理,避免矛盾的判决。审判规则方面,以不公开审判为原则;避免缺席判决。证据规则方面,给法院更大调查案件事实的权利。判决方面,要扩张其效力,及于第三人。参诉主体,赋予检察官以公益代表人的地位参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杨荣馨.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2]齐树洁.程序正义与司法改革.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3]王强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4]徐芳.论人事诉讼程序.国家图书馆硕士论文库.

[5]郭美松.人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中国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