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配置抢劫罪的法定刑

2009-09-01 03:09张丽霞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犯罪人犯罪行为刑罚

张丽霞

摘 要 本文分析了现行抢劫罪法定刑的不合理性,进而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为理论依据,对合理配置抢劫罪的法定刑提出了意见。

关键词 抢劫罪 法定刑

中图分类号:DF636文献标识码:A

一、现行法定刑不合理

《刑法》第263条规定了两个法定刑档次,第一档为普通抢劫罪的法定刑,第二档为八种加重情节的法定刑,一律规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笔者认为抢劫行为的危害性,主要由其对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的侵害程度来决定的,在八种加重情节中,能够直接体现对抢劫罪的双重客体造成严重侵害的情节,只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对这一情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是可行的。但将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如第五种情形的其他七种情形规定同样的法定刑,这就很不合理,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我们知道,刑法分论的内容受到刑法总论的制约,刑法分论的内容不能违反刑法总论的各项理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总论中的基本原则,它指导和制约着分论各条各款的内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①。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中,只有第五项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造成了公民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属结果加重犯,其他七种加重情节,要么是使用了特殊的工具,要么是针对特殊的对象,要么是在特定的场所实施抢劫行为,但都并未导致公民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只是情节加重犯,现行刑法不分青红皂白地将造成了人身伤亡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形笼统地规定同样的法定刑,显然没有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不符合轻刑化的刑事政策。

随着人类社会法治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人权意识的日益提高,轻刑化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刑事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刑事司法的理性选择。我们知道,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最为严酷的刑罚,即死刑,并且对无期徒刑(外国称为终身监禁)也是比较谨慎地使用,这符合轻刑化的发展趋势,是轻刑化欲追求的结果。在中国,因为现实的国情因素,决定着在我国还不能立刻废除死刑,我国只能是从严格限制死刑入手,逐渐地减少死刑,最后废除死刑,现实的犯罪现状和当今的国情决定着轻刑化在中国只能走这样一条比较曲折漫长的道路。因此,现阶段完全废除死刑是不现实的,正确的做法是区分情况严格限制死刑的存在范围,只有那些造成了人重伤、死亡的严重结果的犯罪才可配置死刑。《刑法》第263条的第二个法定刑档次,将八种加重情形不分社会危害程度一律规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符合轻刑化的刑事政策理念。

二、重新配置抢劫罪的法定刑

(一)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国内学者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应当从刑事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是根据什么具体规则实现刑法的谦抑性,即在具备哪些条件时才动用刑法;二是对于已经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如果以较轻的刑事责任方式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就不要使用较重的刑事责任方式。②根据上面对谦抑性的解释的第二层意思我们知道,抢劫行为是自然犯,不仅在我国,在世界任何国家都是刑法所规制的犯罪行为,我们知道,有犯罪必然要有刑罚与之相对应,这样国家统治者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威和地位,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有犯罪行为就必须要动用刑罚,但如何合理地把握刑罚的限度,这是一个严肃而重要的问题,因为这直接涉及到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根据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如果以较轻的刑事责任方式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就不要使用较重的刑事责任方式。抢劫罪的八种加重情节中,只有第五项导致了人的重伤、死亡结果,其他七种加重情形并未造成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根据刑法的谦抑性,不需要配置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来对付除第五项以外的其他七种加重情节。

(二)是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的要求。

刑法不仅具有惩罚犯罪的功能,也有保障人权的功能。过去我们更多的是强调如何打击惩罚犯罪,刑法功能这一天平过度地向“惩罚犯罪”这边倾斜,不注重人权的保障,尤其不注重对犯罪人人权的保护,导致刑法的这两大功能发展很不均衡。我们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前提是法律本身应当是一部良法,既要打击犯罪,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也要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是犯罪人而觉得其只能接受惩罚而不享有权利。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在规定犯罪的法定刑时,应该充分考虑到犯罪人也享有人权,也应该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而不能不分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所导致的结果笼统地规定法定刑。

(三)重新配置抢劫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263条将“持枪抢劫”等抢劫罪的七种情节加重犯规定与结果加重犯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完全相同的法定刑,即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再到死刑,包含了三个刑种,其中无期徒刑、死刑是刑法中最严厉的两个刑种。我们知道,“持枪抢劫”等抢劫罪的七种情节加重犯,并未导致被害人人身伤亡之严重危害结果,但现行法律却对“持枪抢劫”等抢劫罪的七种情节加重犯配置了最严酷的刑罚——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一旦运用错误,将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因此必须是最严重的犯罪才能规定死刑。无期徒刑是一种剥夺犯罪人终生自由的刑罚,其毫无疑问也属于一种极端严厉的刑罚,对于并未造成人身伤亡结果的抢劫罪的七种情节加重犯配置如此严酷之法定刑,显然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之宽和性及轻刑化刑事政策,是不合理的,对“持枪抢劫”等抢劫罪的七种情节加重犯配置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足以达到罪刑相适应,无需配置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作者:南昌大学法学院2007级刑法学研究生)

注释:

①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0.

②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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