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犯的法哲学基础

2009-09-01 03:09幺宏佳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根基

幺宏佳

摘 要 情节犯是我国刑法分则中最为常见的一个定罪量刑的标准。目前,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关于情节犯这一法律概念的详细论述,作为社会主义法系刑法学中所特有的理论其产生的法哲学根据如何体现,是否合理有待商榷。本文以情节犯赖以产生的法哲学根基为核心,探讨情节犯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 情节犯 法哲学 根基

中图分类号:DF613文献标识码:A

在刑法分则里面,对许多罪名的描述中都出现过“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字样。对于这种含有以情节的严重与否来定罪量刑的犯罪,理论界将其通称为情节犯。情节犯一直以来都备受学者们的青睐,尤其对于情节犯法律地位的认定,以及其是否存在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状态,都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

一、情节犯的概念

情节犯中的情节两字在日常生活中是最为常见的,我们从生活意义上来理解情节,其通常是指事物的存在、发展和变化的情况与环节。那么对于刑法意义上的情节犯中情节两字的理解是否与生活意义上的情节含义相同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刑法学意义上的情节与生活意义上的情节之间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

(一)刑法学意义上的情节。

刑法学意义上的情节也是与行为有关的客观存在的情况和环节。但是这种情况和环节存在的范围是不同的,其只局限于犯罪行为发生后,影响着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的一种情节。情节发生地环境、实施的主体,乃至情节发生后产生的后果都是特定的,都会产生特定的、法律上的后果。简而言之,刑法学意义上的情节是指客观上存在于刑法中,决定和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的,犯罪存在的、发展和变化的情况和环节。

(二)情节犯概念的认定。

关于情节犯的概念它是以情节概念为核心的,在此基础上明确其在刑法学中的法律地位,就可以构建出情节犯这一法律概念。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对情节犯法律地位认定上的存在着不同意见,故而造成了情节犯概念的观点之争,一种观点认为“情节犯是以一定严重或者恶劣之情节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的犯罪”①,另一种观点认为,“情节犯是我国刑法特有的犯罪形态,它是指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形态。情节犯包括数额犯。”②虽然这两种观点都对情节犯给予了法律定位上的明确认定,但是也都存在着弊端。

1.第一种观点认为情节犯是犯罪构成要件。但对于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哪一个要件,以及犯罪构成要件采用的何种学说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认定。

2.第二种观点认为情节犯是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定罪综合性要件。这种观点是定罪的体系更加复杂化,违背了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四要件学说理论,使得在定罪上除了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还要看是否符合情节要件。

对于情节犯法律地位的认定,应当从其所反映的客观存在的角度入手,情节犯的构成主要是考察犯罪行为发生的

情况和环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是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考量与认定。

二、情节犯的存在范围

情节犯这一刑法特有的名词应该是现代刑法学意义上所要研究的对象,因而情节犯的历史是一部产生于近现代刑

法学上的近现代史。我国从构建社会主义体系的刑法学开始就对由于社会发展的进步性和多样性而导致的刑法的滞后性采取了补漏措施,使用情节犯一词可以将触犯法益而又无法穷尽的犯罪行为有效界定下来。

三、情节犯的法哲学基础

(一)法哲学根基之一:行为与结果的逻辑模式理论。

从逻辑角度上看,行为人为达到同一结果可能采用多种行为方式来完成。那么对于犯罪人而言,其要想实现预期的犯罪效果也可以通过不同的行为来完成。那么在评价产生同一犯罪结果的不同犯罪行为时,是采用统一标准还是不同标准,成为了我们应当关注的问题。诚然,不同的行为方式可以反映不同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越具有反社会性,那么它所反映出来的主观恶性就越大,因此刑法在规范和评价该行为时,就会综合的考量犯罪行为的反社会性和主观恶性。反社会性和主观恶性越恶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越重。

(二)、法哲学根基之二: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前者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后者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③也就是说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并且这一行为以及相应的责任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三)法哲学根基之三:法律的有滞后性与法无穷尽性。

法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国家统治的工具。法律的产生与发展都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此,法律具有滞后性,其法律行为模式的规定总是落后于现实中犯罪行为模式的产生。并且法律是用单一的语言表达的,是有限的,所以其不能够穷尽所有的犯罪行为。情节犯的应运而生能够有效弥补法律的滞后性与无法穷尽性,凡属“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不论其是新时代的产物,还是法律无法囊括但又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能将其纳入到犯罪圈内,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预防犯罪结果的发生。

四、结语

深入地探讨情节犯的法哲学基础,为情节犯的产生以及其存在的合理性提供了法理上的保障。在今后的情节犯的研究中能够有效地排除对情节犯的不合理的否定,使得以后情节犯的研究能够自成体系、合理有据。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07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版.

②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法律出版社1994年3月版.

③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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