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引起的署名权是非刍议

2009-09-01 03:09陈章贤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姓名权

陈章贤

摘 要 因“冒名”引发的署名权权能范围的讨论在我国学术界很早就展开了,争论焦点在于假冒他人署名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还是侵犯了民法上的姓名权,抑或其他。笔者认为到目前为止所展开的讨论并没有完全解决立法与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本文通过阐述署名权的传统界定、分析现有的关于冒名与署名权间关系的探讨之合理与否,探求有利解决切实问题的方法——“冒名”应当纳入著作权法的调节范围,但若要具体用署名权之内容来规制的话还要在具体的操作中增加一些实体、程序上设置。

关键词 署名权 冒名 姓名权 立法目的

中图分类号:DF524文献标识码:A

一、关于署名权及“冒名”的界定

由于冒名问题引发的关于署名权权能范围的讨论在我国学术界很早就展开了,争论焦点主要在于假冒他人署名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还是侵犯了民法上的姓名权抑或其他①。为便于全文展开,笔者就署名权及本文所指的冒名行为之概念先做一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社科院组织编写、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的法律辞典中对署名权的界定是——署名权指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或不署名、署真名、假名或笔名的权利,属著作人身权之一。一般认为署名权是知识产权中著作人身权的一种,指作品的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名,表明自己身份的权利。署名权权能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决定是否署名;(2)决定署名的具体方式——署真名、假名、笔名、甚至匿名等;(3)当作品是合作作品时决定各作者的署名顺序;(4)要求相关使用者进行姓名指示——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②

至于冒名,指的是假冒别人署名,一般包含三种情况:一是在作者曾经创作过的作品或作品复制件上擅自署上作者的姓名;二是在第三人创作的作品上署上非该创作人的姓名;三是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擅自署某知名作者或其他人(非己)之名。很明显,以上第一种情况侵犯了作者的署名决定权,是侵犯署名权的行为。第二种情况则侵犯了作品真实作者的署名权,同时也侵犯了被署名者的姓名权。对于这两种情况理论界争议不大,对于第三种情况,如上文所提及,才是争议之焦点。下文所有提及的冒名皆指以上第三种情况。那么假冒他人署名究竟该如何定性呢?

二、现存不同观点及分析解读

既然有争论,那么就意味着有人支持假冒署名侵犯了他人署名权而有人却不同意。笔者所接触的反对观点不少,具体如:

“本人认为在非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只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而不能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因为署名权是决定公开作品与作者身份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署名权,因而,就不存在侵犯谁的署名权的问题。”③

吴汉东教授认为“作者的姓名被他人用在其自己或者第三人作品上的行为,由于并不涉及作者本人的作品因而不属于侵害署名权的行为,作者得根据姓名权或者竞争法的规定获得救济。”④

刘春田教授也认为:“著作权是一项具体的权利,是就具体的作品而产生的,其权利也是针对具体的作品而言的。”所以可以得出他也认为冒名不会侵犯他人署名权。⑤

更有甚者,人大王利明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本意为智力财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的“智力产品”所享有的财产专有或独占权。……然而当人们论及知识产权的性质时却不加分析地把它说成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结合。这是一个逻辑错误和理论失误,表现在知识产权的内容和概念上,是不合理性和非逻辑性。⑥在他看来法定属于作者的权利不一定非由作者行使,也不是非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署名权没有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的人身关系,那么,没有作品当然也就没有署名权,因此无所谓被侵犯。

异于以上诸多学者之论断,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冒名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的署名权之列,并且提出了许多的依据。

首先,经常被人们引以为据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辑的《伯尼尔公约指南》,该指南确认作者身份权中包括了禁止假冒他人在非作者的作品上署上作者姓名的权利。“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伯尔尼公约的解释,郑成思教授将署名权归纳为正反两方面的意思,从正面讲,作者有权(以任何善意方式)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以表明自己的作者身份;从反面讲,作者有权禁止在并非自己的作品上署自己的名字。” ⑦

另外,以英国为代表的不少国家都在著作权法中严格限定冒名这种“滥用署名权”的行为。英国1988 年的著作权法中规定“任何人都有使自己免于被虚假地署名为某一作品作者的权利”, 意大利1981 年的著作权法中规定“禁止可能引起作品名称或作者混淆的仿冒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类似的国家还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葡萄牙等。⑧

虽然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最古老萌芽是产生于我国古代,但是我们近现代的知识产权理论几乎都是从西方国家学习的,所以以上立法例在我国具有相当的影响。我国清代的《大清著作权律》规定“不得假托他人姓名发行己之著作”, 台湾省1985 年的著作权法也中规定“著作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发行”。

还有学者坚持认为署名权之权能除了正面的署名决定、示明身份等内容外,还包括不允许他人擅自在作品上示明作者身份之权。冒名行为就是违背了作者之意擅自在作品上示明了作者之身份,确属侵犯他人署名权之行为。而且假冒署名之行为往往动机不良、影响广泛恶劣,单单凭借民法中姓名权内容加以保护很难达到所需要的效果。所以应当将之纳入署名权的权能调整范围。

综上可以看出,反对将冒名行为归入侵犯署名权的最重要依据在于冒名行为施行时被冒名者并没有创造相应作品,因为他没有相应作品也就因此不会有基于作品而产生的署名权等权利。而支持冒名行为属侵害署名权者的依据一方面是许多国家传承至今的立法例,另一方面则是认为署名权之消极权能中包含禁止他人擅自在作品上表明作者身份之权利。针对以上争论,笔者试提出两点考量:

1.如果认为冒某人之名署名的行为属于侵犯了署名权的话,那么首先就得承认该被冒名者享有署名权。因此若将所有的冒名行为都归为侵犯署名权行为,那么也意味着所有被冒名者都享有署名权。但是如果被冒名者从来就没有创作过任何作品,将来也没有创作的打算,那么他的署名权从何而来呢?

2.虽然说存在未必意味着绝对的合理,但是将冒名行为归入侵犯署名权进行规制这一现实在长时间、大范围内的存在至少能说明其一定的合理性。实践中也确实需要其来打击、限制假冒行为。

从概念上讲,若将署名权解释为作者自主享有的表明其作者身份之权利,那么其消极权能中包含禁止擅自表明其为作者之权利也是完全合理的。如李某在自己的作品上署上你的姓名,则他侵犯了你不表明自己是否是作者的权利,因而侵犯了你的署名权。孰是孰非,读者心中自明。

三、前途探究(解决途径)

有的学者认为应该在署名权与姓名权之外设一“形象权”来加以调节。冒名行为实际上既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形象权,又侵犯了其姓名权构成法理理论上的法条竞合,应当由受害者选择提起诉讼。⑨

也有的学者认为假冒行为是一种最古老、最普遍而且对市场竞争危害最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是《巴黎公约》以及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为首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首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⑩所以将冒名行为归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最是合适。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对于问题的解决似乎都有点舍近求远,并主张冒名行为仍应当纳入著作权法进行调整,但具体操作中可以进行适当的程序、实体设置以避免上文提及的“无作品却有署名权”的尴尬。具体理由如下:

1.《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恰当调节作者个人、作品的传播者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立法要能决实际问题,从这个角度讲吸收一些英美国家所流行的实用主义又何妨。

学术研究应当追求创新,但法律却要追求稳定与实用。学术研究要一丝不苟,立法也应当严密,但立法决不可只偏重于解释文字,玩弄概念游戏。为了有效制约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冒名侵权行为,将冒名行为归入著作权法调整自然要比单用民法上之姓名权更有力,署名权之概念又何妨作广义之解释。

2.深思冒名行为之用意,可见多数冒名行为都是针对成名作者,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旨在通过混淆视听,让公众不知作品之真假,从而从中达到所追求之不正当目的。可见冒名者之最重要目的不在于将目标指向被冒名人,而往往在于指向其作品,并最终渔利。因此虽然被冒名者并没有创作该冒名作品,但是他的其他所有作品之权益往往受到影响(如在公众中降低好评度)。被冒名人基于这种状况而主张著作权法的保护是最为合理和便捷的。但是这也是建立在该被冒名者有其他作品的情况下,而且那些作品中至少有一部分已经发表了。这便可避免上文提及的‘无作品却有署名权的尴尬。

总之,笔者认为对于冒名行为之调整仍应当纳入著作权法中。从实用角度出发,在具体操作中进行适当变通会更

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四、一些思考

1.每一条法律文本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在《著作权法》四十二条中将“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归入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不大可能是立法者的失误,反倒是他们在矛盾心情下倾向性的意思表示。即,在严格的署名权角度上无法解释这样规定的合理性,但终认为应当纳入著作权法的调整。

2.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所以应当允许作者在一定范围内(公益要求之限)处分自己的署名权。所以可以出现署假名或者让别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之现象。本文想强调的是,即便让其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享有署名权的仍然是原作者,该“他人”只是享有了在作品上标记姓名之权利。只是这种处分使原作者“权利穷竭”了,而实际署名之人并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署名权。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2008级刑诉专业研究生)

注释:

①参考席晓靖、刘志军著.假冒他人署名问题研究与立法选择.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7卷.第1期 .2005年3月.

②参考燕华然,宋秋香.试析著作权的署名权.

③燕华然,宋秋香.试析著作权的署名权.

④引自吴汉东著.知识产权法. 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74页.

⑤引自刘春田著.知识产权法.北大高教.2004版64页.

⑥参考王利民著.知识产权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58页.

⑦参考蔡业冰著.论“假冒他人署名”的定性及法律保护——透析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中山大学法学院.

⑧参考郑成思著.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42、143页.

⑨参考中山大学法学院黎志慧、梁小颖著.论“假冒”的性质——由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引发的思考.

⑩参见席晓靖、刘志军著.假冒他人署名问题研究与立法选择.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7 卷第1期2005年3月.

参考文献:

[1]郑成思著.版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王利民著.知识产权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4]吴汉东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刘春田著.知识产权法.北大高教.2004版.

[6]黄勤南著.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版.

[7]曾庆敏主编.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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