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009-09-01 03:09吴建华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

吴建华

摘 要 维护交易安全是现代公司法的重要使命之一,为此,有必要在法律上采取针对性措施,以维护相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特定情况下对公司法人人格予以否定,使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就显得日益重要。我国公司法对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在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公司人格 公司人格否认 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

传统民法认为法人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并且将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其成立的条件。法人人格独立作为一种理性的制度安排,因其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而对刺激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这种制度并没有完全按照创建者的初衷运行,并且在实施中发生了创建当时不曾想或无法想到的问题,尤其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绝对化,使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出现了一定的不合目的性,既充当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

一、问题的提出

(一)典型案例介绍。

1986年6月14日,厦门经济特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系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和五家港澳银行三方合资设立)向福建省厦门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厦门经贸委)提出成立厦门联发进出口贸易公司的申请报告,同年6月16日,厦门经贸委以厦经贸商(1986)625号批复,同意成立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厦门联发进出口贸易公司”。

1992年8、9、10月间,美国矿产公司与联发贸易公司签订了九份合同,由美国矿产公司向联发贸易公司出售2000吨铝锭和5000吨电解铜,联发贸易公司收到货物后未及时依约付清全部货款,美国矿产公司遂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4年10月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995年11月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联发贸易公司应于1996年1月30日前归还美国矿产公司7,495,343.40 美元,逾期利息按年息8%计算。裁决生效后,美国矿产公司即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经营严重亏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3日裁定中止执行。2003年11月7日,美国矿产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厦门联发公司对联发贸易公司所欠的7,495,343.40美元以及自1992年2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按年息8%计算的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美国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本案例体现出的问题。

和以上案例相类似的案件有很多,如“福建省厦门市某电力公司诉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等。以上案例原告与被告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联发贸易是否应该独立承担拖欠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的债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具备四个条件即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从依法成立这点看,联发贸易的设立就存在着瑕疵。①社会关系及经济利益的复杂性决定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人有的时候并不具备法人的全部能力和条件。在此情况下,立法者面临着两难的抉择。一方面是有效地防范和减少股东的投资风险以此来刺激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出于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以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利用有限责任的面纱侵犯公司债权人利益。如何实现两者的平衡,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的关键所在。本案虽然判决原告方承担不利后果,但案件所折射出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深思。这些问题包括:(1)何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适用的条件有哪些?(2)我国《公司法》对其如何规定?在实务中如何适用?(3)我国《公司法》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上有何缺陷?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ion)是指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行为制度。这一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其为“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veil)。一般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当适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会带来不公正时,法律不考虑公司特性,直接追究为公司法律特征所掩盖的经济实情,在司法程序中责任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三、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自从确立公司法人制度后,各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也随之而来。“空壳”公司、“脱壳”经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抽逃资金、虚拟股东等现象层出不穷,削弱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应有作用,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社会经济的混乱。

(一)我国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

2005年10月27 日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予以了明确:“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确立了理论界讨论已久的法人格否认制度。

在实务中,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1)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主体条件,包括法人人格滥用者和法人人格否认的主张者;(2)有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存在,而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包括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3)法人人格滥用行为造成了民事损害,并且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是否需要主观标准上,笔者认为应当采用瑞士民法典的做法,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时,只要从客观方面进行判断就可以了,不必考虑主观人心理状态。

(二)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缺陷。

2006年施行的《公司法》所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仍有一些缺陷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以几方面:第一,《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第二,忽略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第三,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的滥用行为只有“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不利于保护债权人。

四、解决问题的理论探讨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赋予其人格独立的同时,立法者仍需注重交易安全,保障市场的公平、有序,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从“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诉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案”来看,笔者认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合资企业设立全民所有制进出口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联发贸易工商注册档案表明,联发贸易唯一的股东是合资企业即联发集团。联发集团同时也没有按照外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公司的工商登记程序办理工商登记。所以,从联发贸易的成立来看是存在法律上的瑕疵的。因此,根据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联发集团应该清偿联发贸易欠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的债务。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但我国在确立与完善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制度时,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将当前司法实践中可以肯定的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定情形加以法定化,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完善,以消除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运用审判程序所带来的弊端。

(作者:福建省福清市公证处,研究方向为公证制度,民商法学)

注释:

①联发贸易唯一的股东是合资企业即联发集团。联发贸易同时也没有按照外资企业再投资设立公司的工商登记程序办理工商登记。1998年国家外经贸部根据所了解到的联发贸易股东构成情况,认为联发贸易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及进出口权违反了国家关于外资企业不得设立全民所有制进出口公司法律,正式发文撤销了联发贸易的进出口权。

参考文献:

[1]崔正军,樊小娟.企业脱壳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商研究,1994,(01).

[2]李建国,莆继山.浅谈经济审判中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适用.当代法学,2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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