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困境和出路

2009-09-01 03:09邹德智江士明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发展

邹德智 江士明

摘 要 本文以沙洋县华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例,对县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困境和出路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县级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 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6.3文献标识码:A

一、存在问题

(一)财政支持条件高、银行合作准入门槛高。

湖北省财政厅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以上、担保金额达1亿元/年以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才予以支持专项借款500万元,若检查验收不合格,省财政厅就不再继续支持。县市财政在贷出专项借款时一般都要求担保公司或第三方用房地产作为抵押,而银行合作门槛更高。银监会以银监办发[2006]145号规定,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为实缴资本,银行才能与之合作。虽然近期这一规定已作修改,但商业银行内部仍保留着较高的门槛限制,要求合作准入的担保公司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而且还要达到金融机构认可的经指定评级机构认证的相应信用等级。《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办法》(鄂农信发[2007]17号)规定更为细致,对主体资格、经营管理等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担保机构在县、直管市、林区注册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实收资本中,货币资金投入占比不低于70%,现金资产(银行存款、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占资产的比重高于80%;法人治理机构完善,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具备金融或金融相关行业三年以上的从业经历。我县担保公司由于注册资本不符合规定,未经中介评级机构进行认证评级,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受到较大限制。

(二)担保公司担保形式单一,担保放大倍数有限。

根据规定,担保公司可按资本金的5至10倍承担担保责任,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程度实行多样化的担保产品和担保比例,如全额担保、比例担保等,但目前沙洋县银保合作中,商业银行出于风险考虑,一般只使用全额担保,即担保比例为1:1,担保倍数不能得到有效放大,一方面制约了担保公司的经营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中小企业通过担保获得融资的路径变窄。

(三)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不合理。

银行和担保公司都是市场主体,担保机构与银行的业务合作关系应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实际运作中,银行与担保公司约定,担保贷款到期收不回来,担保公司要代偿。究其原因主要是商业银行实行了严格的责任追究,一旦中小企业贷款形成不良,不仅要求基层行停办业务,还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担保公司提供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时,担保费率与运营风险成本挂钩,基准担保费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可上下浮动30%-50%,一般在2%以下。在目前担保额得不到有效放大的情况下,担保公司仅获得一定比例的担保费,却基本承担了担保贷款的全部风险,收益小,风险大,难以为代偿损失提供有效补偿。

二、发展建议

(一)加强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首先积极引导担保机构与各商业银行合作,加速建立金融机构与资产优良、管理规范、诚信经营的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促进银行担保合作,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业务合作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在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管方面,双方要加强信息沟通,协调联动,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的运行机制,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三是建立起风险比例分担机制。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放大担保倍数,争取资本金放大比例不低于1:5。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合理分担风险,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比例为70%-80%,其他部分由银行承担,防止银行有了担保放松贷款审查。

(二)简化手续,促进中小企业担保融资业务发展。

各行政和中介机构在办理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时,免收行政性收费,中介机构收费不得超过最低标准的20%;城建、规划、房产、国土、工商、林业、交管等部门对市担保公司办理扩充资本金手续、办理抵押品登记、质押登记时,简化程序,免收税费。

(三)跟踪服务,全程配合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担保公司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放宽担保条件,推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合同抵押、应收账款质押、企业法人财产抵押、关联企业担保抵押和法人代表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创新担保品种,开展诉讼保全、银行承兑汇票、工程履约、票据贴现的担保,支持企业扩大融资。

(四)监督检查,规范企业办理担保贷款业务行为。

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国姿委、经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担保融资业务的监督,加强对资本金和现金资产使用的监管,加强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利润分配的监督,规范担保行业,协调解决担保业务运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担保业务和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五)政府引导不主导,参与不干预,担保机构政企分开,走市场化路子。

湖北省政府领导批示“担保公司要做大,更要注意政企分开,注意企业化管理和运作,注意健全法人结构治理。”省财政厅提出“前三年完成体系建设,再三年推进规范运营,后三年市场化发展”的思路,计划2010-2012年政府性资金逐步退出,担保机构完全市场化经营发展。实践证明,担保机构成立之初,利用政府性资金支持是必要的,但政府资金支持毕竟是有限和适度的,且只能是“抛砖引玉”,目的是引导担保机构尽快成长成熟,而不是为了谋取发号施令的话语权,更不能干预公司取舍客户。而担保机构真正发展壮大则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立足于盘活存量资本,依靠自我造血功能扩大资金规模,采取会员制、股份制等多种市场化运作方式,按照政策规定广泛吸纳包括企业、个人在内的社会资金,不断创新市场融资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立,确保资产、业务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作者单位:湖北荆门市沙洋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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