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唐朝的婚姻制度

2009-09-01 03:09纪寿南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祖父母婚姻关系

纪寿南

摘 要 本文以唐朝的婚姻制度为例,从婚姻关系的建立、夫妻间的地位、婚姻关系的解除等方面对该制度进行浅要的分析。

关键词 唐朝 婚姻制度

中图分类号:D934文献标识码:A

唐朝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时期,特别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朝法律制度,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成熟的标志,其许多制度的设计在今天看来都是叹为观止的。以唐朝的婚姻制度为例,从婚姻关系的建立、夫妻间的地位、婚姻关系的解除等方面都确立了比较完备的婚姻制度。

就结婚而言,首先,唐律中结婚年龄的规定,在不同的时期有所不同。如贞观元年,定为“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在开元二十二年将婚龄定为:“男年十五,女年十三”。其次,唐朝法律中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唐代是我国对禁婚亲全面地以律规制的时代。这些情形即有血缘方面的因素,又有社会政治方面的因素。禁婚的血缘方面的因素包括:(1)同姓不婚。《唐律·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①(2)宗妻不婚。即禁止男性与同宗成员的妻妾通婚。(3)尊卑不婚。即平辈外亲间禁止结婚。有关社会政治方面的原因包括:(1)不得与逃亡的女子为婚。(2)监临官不得与所监临内的妇女为婚。(3)良贱之间不得为婚。《唐律·户婚》:“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再次,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时需要订立婚书。在宗法社会中,婚书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的尊长合意而订立的,订立后的婚书是受法律保护的。《唐律·户婚》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毁者,杖六十。”

根据《礼》的规定,男女双方要想正式建立婚姻关系,必须遵循特定的婚姻程序即所谓的“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②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问名,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纳吉,六礼中第三礼。问名合八字后,将吉兆通知女方,送礼表示要订婚。《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纳征,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请期,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亲迎,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②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形式多样。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男女双方的夫妻法律地位亦正式确立。

在夫妻关系方面而言,唐朝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各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夫的地位优于妻。妻要从夫,不仅是道义上的要求,也是夫妻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夫妻之间若发生相互殴打、致伤、杀害等行为时,法律对丈的处罚总是实行减免的原则,而对妻实行加重处罚的原则。

在离婚方面而言,唐朝的离婚方式主要有断离、合离和出妻等。

断离,即由官府判决解除婚姻。一般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的情况下,由官府断离,并对关系人各处以刑罚。另一是“义绝”,即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一定范围的亲属,或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等情况下,经官府判决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不执行判决者徒一年。律疏引礼教原则“夫妻义合,义绝则离”作为这项规定的根据。义绝的具体条件是: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之间有相杀情节;妻欲谋害丈夫,殴打或詈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属通奸;夫与妻母通奸等等。③这些条件显然偏向于夫一方。

合离,即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协议解除婚姻,是两和相离。唐律解释合离为:“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即允许夫妻双方因“不安相谐”而和离。但是,和离及上述出妻都必须制作书面的“出妻书”,出妻书由丈夫亲手书写,女方有这些书面解除婚姻的证据,才可重新结婚。

出妻,简称“出”,即男方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大戴礼记·本命》认为“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空去。”提出“七出”的不仅是丈夫,也可以是丈夫的父母,执行“七出”也无须得到官府的判决。相反,妻妾绝对没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对于“七出”的限制有两种:一是妻无“七出”之状,丈夫仍要出妻,丈夫处徒一年半,但“七出”原是一些简单的原则,很容易被丈夫找到出妻的借口。这也反应了当时婚姻关系中夫妻地位的不平等。

礼法合一是唐代法律的重要特征,其贯穿在整个民事法律之中,唐朝的婚姻制度,集中体现了区别对待尊卑、长幼、亲疏、嫡庶的宗法等级的原则,但从中我们可以不难看出唐代法律中所规定的婚姻制度在今天看来都是相当的完备的,也是值得我们当代法律所借鉴的。

(作者:苏州大学法学院06级法律硕士)

注释:

①唐律疏议·卷十四户婚.

②仪礼注疏·卷四·士昏礼·第二.

③周云.中国传统婚姻制度的理念及规范.资料来源: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jj/200512/2005120707184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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