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2009-09-01 03:09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物权义务财产

韩 进

摘 要 网络游戏产业化日趋发展壮大,因其伴生物虚拟财产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更多的游戏玩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利,但我国目前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导致涉及虚拟财产的法律纠纷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本文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相关当事人权责关系、立法构想等方面,浅谈对于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关键词 虚拟财产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F625文献标识码:A

虚拟财产通常情况下指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的玩家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环境中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账号以及账号里的装备、货币、宠物、秘籍等一切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虚拟物品。目前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虚拟财产纠纷绝大多数都集中于网络游戏。

根据瑞星公司与网游网共同完成的一项社会调查显示:61%的网络游戏玩家经历过虚拟财产被盗,13%的玩家会使用盗号工具,39%的玩家想使用盗号工具与黑客工具盗取别人的资料,超过22%的玩家正在使用各种盗号及黑客工具。虚拟财产侵害案的高发性和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导致虚拟财产受到侵害的消费者长期以来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随着网络游戏产业的飞速发展,迫切要求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构建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法律保护体系。

一、明确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确立虚拟财产的物权法保护

由于网络游戏是新兴产业,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学者尚有不同的看法,归纳起来有知识产权说、物权说、债权说等三种主流观点,在此不作累述。笔者是赞同物权说,认为“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将“虚拟财产”视为物,可以更好地保护游戏玩家的利益。①“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支配或管理的可能性及独立的经济性,就可以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加之“网络虚拟财产与民法上的物之间在基本属性上是相同的。所以,在理论上认识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物,适用现有法律对物权的有关规定”。②

“虚拟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基于某种方式的网络架空世界环境。这个虚拟的环境是虚拟物权产生的基础,就像物权的产生必须在物质化的世界之中。虚拟物权的产生离不开虚拟世界的土壤。只有在这个虚拟世界环境中,虚拟物才具有其相应的价值。(2)虚拟世界中存在虚拟物,用户可以自主地进行虚拟物的交易,并且虚拟货币和虚拟物品,特别是虚拟物品在虚拟的架空世界中必须有一定的实用价值。(3)虚拟世界的货币和物品的实用价值必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③它满足了物权中所有权的原始物权、独占物权、完全物权的性质,虽然特殊但又确实是一种物权。当前,韩国的相关立法也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从而在实际上确认了虚拟财产权利的物权性质。

二、厘清权责,保护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已发生的虚拟财产纠纷主要有如下几类:由于网络服务延迟的原因造成玩家的数据丢失;由于使用了外挂,而导致玩家的账号被删除、被查封;由于网络设备的故障产生数据传输中断,造成数据丢失;由于被盗号造成装备丢失。产生纠纷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法律对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责任范围界定不明确,因此发生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所以产生纠纷;二是游戏运营商和玩家之间对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因此产生纠纷。

(一)玩家和网络游戏公司、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

游戏运营商在整个游戏的运作过程中既是游戏服务的提供者,也是游戏世界的管理者。作为服务者,享有服务合同规定的一系列权利,包括要求玩家支付游戏对价并按照游戏规则恰当进行游戏等权利。同时也对玩家负有一系列的义务,一是维护游戏环境义务,二是信息保存和信息披露义务。作为管理者,运营商享有对整个游戏世界进行管理的权利,换一个角度说,也即负有维护游戏世界公平竞争、合法有序的义务。实践中,运营商管理的权利是以注册合同格式条款的形式赋予的,玩家一旦注册,即视为接受运营商的管理,为玩家提供良好的游戏服务器系统。④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生成的游戏数据资料都存在于游戏运营商处,这些数据资料在玩家与运营商及玩家与侵权第三方发生纠纷时,往往成为证明事实和解决争议的唯一证据,鉴于该数据资料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在法律中应该明确规定运营商负有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玩家数据资料的义务。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的各项数据信息披露义务也可称为协助义务,即当玩家发现“虚拟财产”被第三人窃取。而要求运营商根据服务端的电磁记录披露其账号项下的装备过户记录以及窃取者的个人资料时,运营商负有协助的义务。当然,玩家在要求运营商履行该义务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虚拟财产”合法的所有者。⑤

相对于玩家在技术、人力、财力、游戏运营控制上的劣势而言,游戏运营商属于强势方,应在纠纷中对其自身不存在游戏维护、管理上的过错而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应当推定服务商存在过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相反,若服务商可以证明自己不存在任何过错或证明用户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相应地应该免责。

(二)玩家之间的权利法律关系。

一方玩家对于另一方玩家虚拟财产的侵犯,脱离游戏对垒攻击过程,不属于虚拟游戏世界的内部事务,应认定为致害人对属于他人的虚拟财产”的侵权,与盗窃“虚拟财产”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然而,目前因为虚假的注册资料导致的诉讼主体的无法确定、游戏运营商无协助举证义务等问题,这使得虚拟财产的保护极为困难。因此,应该在我国实行虚拟财产注册资料实名制的规定。在国外,如韩国和欧美较为普遍地实行网络实名制,虽然这一制度最初是为了网络分级而设立。但目前也为很多网络游戏服务商所采用.如韩国游戏商NC Soft宣布将实施实名认证制度。凡是在NC Soft运营游戏中注册的用户,必须通过一系列手续证明为真实的韩国国内在住居民,不然该ID将无法被使用”。我国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⑥

三、填补当前真空地带,制定保护虚拟财产的基本法

从立法来看,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存在“真空地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这一条款并没有对公民所享有的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其他合法财产”,目前,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未对虚拟财产作出任何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已发生的虚拟财产纠纷案件中,多借助于《知识产权法》、《刑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对受害方进行权益保护。

随着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增多,要求通过立法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呼声日益提高,同时也越来越多地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因虚拟财产的特殊特性,单行立法进行法律保护是必不可少的,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更好地规范虚拟财产问题。但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进行综合论证,目前我国对虚拟财产的纠纷亟待法律规范的现状,单行立法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当务之急,出台司法解释的解决方式更符合当前实际,不需要创立新法,程序也相对简单。所谓司法解释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对如何具体运用法律问题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以指导各级司法机关正确实施法律。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就现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出规范,以此来指导审判实务。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再进行相应的立法,制定完整全面的《虚拟财产保护法》。在制定司法解释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从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入手,针对其中的“其他合法财产”做出扩大解释,先明确虚拟财产属于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然后就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网络虚拟财产的内容、网络运营商、网络用户、网络管理者各自的权利义务,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等主要内容进行具体规范。⑦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冯杰.虚拟物权立法保护初探.新科学学报,2006(9):33.

②杨立新.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6).

③王芳.法律保护中网络虚拟财产的欠缺.石油大学学刊.2005,(6):57.

④吴晓华,张海燕.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以宪法为中心.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107.

⑤庞玉贤、姜薇,关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河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5):90.

⑥纪晶.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2008(3):34.

⑦汤恒俊、陈明思.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江西社会科学,2008(1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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