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海关“打官司”三注意

2009-09-17 04:24
中国海关 2009年8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期限纳税

马 军

海关管理相对人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做好充分的诉讼准备。

1 确定是否需要先复议

对海关纳税争议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要先经过复议程序。

如果当事人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准备提起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有些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先向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比如,与海关的纳税争议,就要先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哪些法律、法规规定了对海关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异议要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呢?

《海关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税条例》对所谓的“纳税争议”做了进一步地解释,它规定“纳税义务人、担保人对海关确定纳税义务人、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适用税率或者汇率、减征或者免征税款、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确定计征方式以及确定纳税地点有异议的,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涉及海关税收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只要发生争议,都要先经过复议程序,之后才能提交司法机关裁决。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海关纳税争议所涉及的业务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法律又规定海关是确定商品归类、原产地、价格等的主管部门,对上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业务有比较权威的解释优势,由上一级海关先行对下级海关的做法予以审查,可以从专业性的角度把关,为下一步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做好准备。同时,规定对海关纳税争议要先复议再诉讼,并不会剥夺海关管理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对复议不服,仍然享有继续诉讼的权利。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海关管理相对人对纳税争议不服提起复议时,复议机关应当在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经过复议机关首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如果超期不作出复议决定,那么复议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海关复议机关拖延不作出复议决定的情况,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既可以起诉海关复议机关超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也可以起诉海关当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如此,对于海关复议机关超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上级海关还要根据复议法律、法规,对该复议机关予以纪律处分。

2 把握规定时限

海关管理相对人对海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起诉时,海关管理相对人要在知道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这个期限是在没有复议的前提下,如果先提起复议了,海关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再起诉,则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这个期限比较宽泛,当事人可仔细考虑是否起诉,以及如何起诉等。为了方便当事人救济,在期限上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如果海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就可以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应当受理。例如海关对某企业作出了由A类管理降为C类管理的决定,按照企业分类管理有关规定,海关应当制发企业类别调整决定书,并送达该企业。但是海关只是口头告知该企业降级的决定,企业拿不到书面决定,在主张救济权利时就不方便。但是,这并不影响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该企业只要证明降级的事实就可以了。还有一种情况,即海关作出了一项决定,如对某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虽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却迟迟未送达,或者只是通过邮寄渠道一寄了之,对当事人是否收到不闻不问。在这种情况下,同样不影响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如果海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告知当事人起诉的权利或者起诉的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权利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要告知当事人救济的权利和渠道。《海关复议办法》规定“海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无论是书面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口头具体行政行为,海关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是必须的。如果海关没有告知这些权利和期限,那么,当事人什么时候知道救济权利和期限,它的救济期限就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当然,这种情形下的期限也不是无限期的,如果超过2年,即使当事人当初不知道救济权利和期限,也不能再提起诉讼了。

如果当事人只知道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它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例如,某当事人知道海关对其作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也知道该处罚决定的作出日期,但是,对该处罚决定内容不很清楚,那么,对于该处罚决定的救济权利期限应当等到其了解该处罚决定内容时再计算。

由于不属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则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比如海关作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但是由于邮递渠道的原因,当事人迟迟没收到该文书,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等到当事人接到该文书时再计算起诉期限。

当事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海关在查缉走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根据海关法规定,可以对其进行扣留,如果该走私犯罪嫌疑人对扣留决定不服起诉,而在被扣留期间又不能行使起诉权,那么他被扣留的期间就不能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如果因不可抗力耽误起诉期限,当事人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延长,由人民法院决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出现了地震、洪水、战争等不可能抗拒的事件,致使当事人无法就某一事实去法院起诉。由于不可抗力不是人所能左右的,法律上对此情形都规定了期限上的灵活性。因此,遇有不可抗力耽误起诉期限,当事人要在不可抗力消失后的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法院接到延期申请后,要审查当事人延期的理由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是否同意延期,法院最终要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3 预知法院受理的原则

管理相对人要了解起诉后,法院审查是否受理的原则。

符合上述起诉的时限要求之后,法院就要审查当事人起诉的实质性要件,比如原告的资格问题、起诉的事实中有没有明确的被告、起诉书中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该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具体程序是: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以后,经过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受理不服的可以上诉。其中,不受理一般是指起诉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有些事件情况比较复杂,法院7日内无法审查完毕,不能确定是否立案,此种情况应当先受理,受理后再审查,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再裁定驳回起诉。当然,当事人对于裁定驳回起诉的也可以上诉。还有一种情况,即法院在接到起诉状以后,即不受理也不裁定不予受理,也就是所谓的法院不作为。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到上一级法院去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或者受理以后移交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审理。

对于应该先复议再起诉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没有经过复议程序直接起诉了,法院不应当受理。当然这里排除一种情况,即我们前面所说的,当事人确实先请复议机关复议了,但是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或者不受理复议申请,当事人可以不理会先复议再起诉的规矩,而直接到法院起诉。

如果不是应该先复议再起诉的情形,当事人既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了,这种情况怎么办?遇到这类问题,就要看谁先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复议机关先受理了复议就要先走复议程序,反之要按照司法审查的要求做。这里所说的受理与递交申请不是一个概念,可能当事人先向复议机关递交的复议申请,后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但是法院先作出受理决定,遇到这种情况,就要走司法审查程序。如果是复议机关和法院同时受理的,要由当事人选择是复议还是诉讼。如果当事人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了,在复议过程中,又向法院起诉,法院经查实,对起诉不应受理。

当事人在复议以后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又起诉的,法院是允许的。某当事人向海关复议机关提起复议,海关复议机关审查中,其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海关复议案件终止;但是一段时间后,当事人觉得还是冤枉,又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的期限要求是允许的。

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之后又主动撤诉,一段时间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起诉的,法院是不允许的。如果认为当初准予撤诉的裁定有错误,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果当事人在起诉以后没有任何理由不缴纳诉讼费的,法院要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撤诉以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缴纳了诉讼费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判决撤销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后,当事人对海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因为这时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新的事实和证据产生的新的行政行为,当事人自然对其享受救济的权利。

栏目编辑: 李灵 ll@zghgzz.sin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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