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海关事先披露规则

2009-09-17 04:24RobertSmith
中国海关 2009年8期
关键词:边防口头海关

Robert Smith

事先披露规则的实施,既提高了美国企业的守法主动性,也提升了美国海关的执法效能。

进出口贸易中,若进口商发现其交易过程存在违规或其他问题,理论上应向海关报告,以寻求解决之道。但在实践中,由于担心海关处罚,很多企业往往在这一问题上犹豫不决。另一方面,受客观条件限制,海关未必能完全察觉这些违规行为。因此,很多国家的海关颁布了事先披露规则,鼓励企业主动披露违规事项。

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事先披露是指,企业在不知海关启动正式调查的情况下,或是在海关启动正式调查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披露。

益处

美国海关与边防局实施事先披露规则(Prior Disclosure Regulations),目的是加强海关和企业间的合作,使双方建立起一种更为透明的伙伴关系。因此,做出事先披露的企业,可享有一定的处罚减免优惠。

由于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很多企业都愿意利用事先披露规则解决问题。同时,海关也可以征收原本可能流失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要求

《美国联邦法规》第十九编第162.74节规定,企业的事先披露行为须符合下列标准和要求,方可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形式要求

披露须在不知海关启动正式调查的情况下,或是在海关启动正式调查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若涉案人声称自己不知海关已展开正式调查,则其应负举证之责。

若采取口头披露形式,则披露方须在提出口头披露后的10天内,向海关提交书面记录,确认其口头披露。若披露方能够提出合理的理由,则海关可根据披露方的请求,免于要求其书面确认。若披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就其口头披露进行书面确认,或未能获得相关机关的豁免,则其口头披露可能被否决。

内容要求

事先披露的信息须包括:列明违规行为所涉及的商品种类和等级;列明进口编号、退税申报编号,或列明所涉入境口岸、大致入境日期以及退税申报日期,披露其中所涉及的进口和退税申报;对所涉及的实质性错误、作为或不作为进行详细阐述,包括上述情形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尽其所知,真实、准确地阐明与所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的信息、数据;申明在首次披露后的30天内(可申请延长该期限),将所知的任何在首次披露时所不知晓的信息披露给海关;对所应缴纳的关税和其他税费予以量化;补缴实际的关税和其他税费损失,或税收损失。

有效时间和日期

若事先披露的相关材料以挂号信或保证邮件的方式寄出且附有回执,则事先披露的日期应被认定为材料寄出的日期。

若相关材料以其他方式递交,则事先披露的日期应被认定为海关收到相关材料的日期。其中,若委托个人亲自送达材料,则送达人须按规定从海关处领取一份回执,上面写明海关收到相关材料的时间和日期。

若披露方未以书面形式进行事先披露,但其披露行为符合上文所述的形式要求,则事先披露的时间和日期应被认定为披露方向海关提供相关信息的时间和日期,但其信息须基本符合上文所述的内容要求。

提交材料

若以书面方式进行事先披露,则披露方须将相关材料递交到海关关税司,并在信封封面上清楚写明“事先披露”字样。同时,披露方还应向所涉入境口岸的海关人员提交相关材料。

若事先披露的违规行为发生于多个入境口岸,则披露方应向每个入境口岸负责处罚、罚款、没收的相关机关进行口头披露,或向其提交书面披露的副本。之后,根据海关内部程序,相关关员将对所涉费用的押金及程序进行合并处理。若披露方向其他海关关员(并非负责没收、罚款、处罚的机关人员)进行了事先披露,则其应在材料中列明所有相关的入境口岸,以便该关员向负责罚款、处罚、没收的机关移送相关材料。

审查与调查

企业提出有效的事先披露后,美国海关与边防局会对该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海关与边防局通常会要求企业提供佐证资料。

如果企业的事先披露信息未能包含所有的事实,或是其数据在实质上不完整,则海关与边防局可启动正式调查,对这些额外事项进行处理。如果海关与边防局发现额外的违法、违规情况,或是企业所披露的交易信息不完整,则可在该项事先披露所涉金额之外,对企业进行额外处罚。

补缴与复审

披露方可在进行事先披露时,或是在海关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后的30天内,就相关损失进行补缴。若披露方能提出恰当理由,则负责处罚、罚款、没收的机关可批准延长其补缴期限。

若海关认定的实际关税、税费损失超过10万美元,且相关损失费用已以保证金形式存押于海关,同时,所涉货物的剩余诉讼时效超过一年,且披露方在其他方面均遵守了相关披露要求和程序,则披露方可请求海关总局对其下属海关所认定的实际关税、税费损失进行复审。

在与相关机关进行磋商后,海关总局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复审。复审范围应限于确定正确的关税分类、税率、应课税值的要素,以及运用特殊规则(GSP,CBI,HTS9802等)的正确性。

负责罚款、处罚、没收的机关应向相关行政长官、处罚机关、海关总局以及法规裁定办公室递交复审请求。海关总局做出裁定后,会通知相关机关。

如有必要,相关的海关口岸将重新计算损失额度。若额度有所增加,则海关会将增幅通知披露方。除非当地海关同意延长期限,新增损失金额须在30天内抵押于海关。若重新计算出的额度低于原先额度,则减少部分会返还给披露方。

海关总局的裁定是最终裁定,此后披露方不得提出上诉。

此外,披露方一旦提请复审,就不得诉诸行政或司法机关。而且,若披露方的补偿行为未得到海关认可,则其事先披露行为有可能被否决。

栏目编辑: 郭栋梁http@zghgzz.sin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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