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与不信任的政治哲学反思

2009-09-19 05:36董春宇宋桂祝
党政干部学刊 2009年8期

董春宇 宋桂祝

[摘要]从政治哲学的二元思维框架中提出两个对应的概念:信任与不信任,在对比与参照下理解二者在现实民主政治中的确切含义与意义,提出民主政治的发展既需要信任也需要不信任,由政治不信任的态度出发产生政治信任的判断。

[关键词]信任政治;不信任政治;信任判断;不信任态度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8-0008-02

在政治哲学研究中越来越多地出现“双线对举”的二元思维的阐释方法。这一方法是以冲突求和谐的政治思维的基础,是理解政治生活不可或缺的分析工具。本文借鉴了这一方法,将“信任与不信任”在比较中明晰地划出界限,在现实与理想闻架构桥梁——实现从不信任政治到信任政治。

一、信任与不信任

信任与不信任不是一对反义词,信任是一种判断,不信任是一种态度。信任是在基本的认知条件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判断的前提是能够了解被信任者的利益和动机,在确信足够了解和知道被信任者考虑到信任者的利益,并激发代表信任者的利益去行动时,信任才能产生。正如哈丁从理性选择原理对信任的解释一样,“就某一事情而言,说我信任你,意味着关于该事情我有理由期望你为了我的利益行事,因为你有充分的理由这么做,这些理由以我的利益为基础。换言之,说我信任你意味着我有理由期望你因,为你自己的原因,在相关事情上作为我的代理人行事。你的利益暗含着我的利益。”因此,信任应是相互的,其前提假设是充分考虑到他人的利益取向,在具有共同利益或相同身份的基础上,经重复交往或多次博弈,信任文化将以默示或习惯的方式逐步形成和发展。在民主制度下这种信任文化将促成公民对政府的支持与合作,使民主政治得以稳定和发展,所以,信任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信任和民主也被看作是解决集体决策和组织集体行动既区别又相互补充的方式,信任成为公民社会指导和训练政府、组织和协调集体行动能力的关键要素。“信任可以充当令人满意的社会协调手段,一个能够促进牢固信任关系的社会,一定能够给予更少的管理和更多的自由。”

但是,信任具有内在的自相矛盾性:一方面信任促进了相互合作,减少了信息成本与权力成本;同时由于某种原因接受了他人对某些利益问题的自由决定权,也就增加了受他人伤害的可能性。基于前者的原因,理性的人们在利益判断的基础上,会接受一定量的潜在受到伤害的风险,以换取合作可能给双方带来的好处。信任给人们提供了安全感,减少了复杂性。但对政府的信任也会使人们减少参与政治决策,这与个人应对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享有发言权的强烈的民主期望是相矛盾的,因为民主是从对政治权威的不信任中产生出来的。而且在有政治的地方,往往信任状况并不佳。

不信任不是信任的对立面,而是一种态度,以这种态度,认知和假设不断地被检验和细查,它调节着信任的分配。这种态度以及源自这种态度的实践在一个民主政体中是必要的,以便证实哪些是被证明为能经得起不信任检验的核心假设。一种政治制度,如果不信任在其中容易被表达和听到,而且其假定的理由容易被公平地评价为有效或者被驳倒,那么由于某种原因这种透明性给公民们提供了保证,它就是值得信任的。当代政治学著作也认为如果政府运行良好,那么公民应当信任政府。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呈显著下降的趋势,导致公民政治参与指标显著下降。尽管从逻辑上公民“应该”去信任政府,但由于公民不可能充分地知道他们所信任的政府的必要信息,公民的能力也限制了他们通常是不可能信任政府的。

根据安东尼·吉登斯对信任的定义:“信任可以被定义为关于一组特定结果或事件,对某个人或制度的信心,在那里信心表示对另一个人的诚实或爱,或者对抽象原则(技术知识)的正确性的信念。”这一定义使我们注意到政治环境中存在信任的关键是认为抽象原则的代理人(政府)拥有共同利益,或者在最低限度上没有恶意。但是公共选择理论却认为,政治领导人和所有为政府所雇佣的人都是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的,他们首先考虑的不是促进公共利益。大政府是自利的选择者在公共领域理性选择的结果。正是因为政治家和官僚都不得为自己的利益努力,人们就应该不信任政府,利用宪政制度,把政府的作用限制到最低的限度。所以,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核心含义就是公民不应该信任政府,并且要提防政府。麦迪逊的看法就是,任何拥有权力的人至少部分地怀有为他们自身利益而滥用权力的动机,即政府官员会有不为公民利益服务的动机。

二、从不信任政治到信任政治

信任与不信任是一对奇怪的组合,因为它们并不能涵盖所有可能性。在积极的信任与积极的不信任之闯,不是缺少不信任就是缺少信任。在公民对待政府的立场上有三种可能:信任、不信任、或者两者都不是。不过可以确定的是我们不应该一般地信任政府或是绝对地不信任政府,更多的时候是处于二者之间。

处于最佳状态下的民主政治需要信任,因为它是借助于协商和承诺的政治,如果没有了信任,人们只能选择退出,而不是协商。民主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秩序。在民主的环境中,人们不是通过必然性而是通过信任感而互相结合成为一种有秩序的状态。詹弗兰科·波吉注释托克维尔的民主治理理论时提出“如果要维护共和社会的存续,私人之间的信任可能是最需要在人们之间广为传播的道德品质。”尽管有效政府是公民彼此信任所需要的,但当今政府在使公民们免受彼此伤害方面不够有效,使公民间个人信任下降,这与政府在反对不良行为的强制性制裁有所下降不无关系。当今的政治环境本身并不必然产生信任,但重要的是如何要使信任的风险最小化以增加政治信任度。一是使信任者与被信任者之间的利益或身份趋同;二是在共同的政治环境中给信任者提供有关被信任者可靠性的重要信息。这两个条件共同构成一个范围,在这一范围内,信任能被给予并受到保护,产生有保证的信任。这需要信任者与被信任者双方的努力,一方面作为被信任者的政府必须是“负责任的政府”,要在制度上保证公平与公正,及时地对公民的需求给予回应,使政府成为公民表达公共利益的代言者,实现信任者与被信任者之间的利益或身份趋同。但是,在信任政府的同时不能放弃个人的权利,利用宪政制度限制政府。自由主义政治学也认为,制度比公民教育更能解决政治问题。对制度的信任是对全体人员信任的简化。从不信任政治到信任政治的桥梁是制度信任。制度信任是向被包括在某些制度之内或生活于某些制度之下的行为者们提供动机和选择的实际安排。假定信任产生于不信任的有效的检验程序,这种程序的制度化本身就是有效的和充分的。制度是行为的强制性因素,它对众多不信任政治进行检验与监督,并将这种检讨方法制度化,从中培养出政治信任。这是因为制度安排的健全与持久给人们对这种制度化的不信任检讨方法的效能充满了信心,认为政府在制度有效地检验下应当或可能被信任。

另一方面公民作为政治信任者要成为“责任公民”。好公民是由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来标示的,公民成员在政治上更成熟,更有社会信任感,有更多的社会参与者,以及“主观上有更大的公民行为能力”。政治参与培养了参与人合作的技巧和在集体行动中共同分担责任的意识,以便更加深入地掌握被信任者(政府)的有关信息。迈克尔·沃尔泽指出“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对公共事业的投入是公民美德的关键标志。”当然不是所有的政治活动都称得上是美德的行为,只有具有公共精神,“牺牲一切纯粹的个人和私人目的,持续地认同和追求公共的善”才是公民美德的核心含义。培养公共精神,并不是要求公民都是利他主义者,面是在公共背景下合理地追求自我利益,“有远见的”而非“短视的”自我利益,有助于促进他人利益的自我利益。

所以,民主政治的发展既需要信任也需要不信任,一方面,信任是集体行动的基石,没有信任,社会无法高效运转;另一方面,利益一致形成信任,而社会必然包含利益冲突,这决定了社会运行有赖于有效监督,有赖于适度和健康的不信任。从不信任的假设和态度出发,不断地检验和验证,作出是否信任的判断。从不信任政治的态度中产生信任政治的判断,在信任政治中不断地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任剑涛,政治哲学的问题架构与思想资源[J],江海学刊,2003(2)。

[2][3]马克也·沃伦,民主与信任[M],华夏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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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