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有志:警惕治理主体变更后的伦理“隐患”

2009-09-23 08:46
董事会 2009年8期
关键词:国有股隐患伦理

强化社保基金的伦理观念,提高社保基金的社会责任意识,不仅是保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公司伦理经营水准的重要路径,同时也是实现社会与公司“共赢”的重要保障

2009年6月19日,国务院宣布的国有股转持政策从宏观层面上看,不仅充实了社保基金、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而且对于缓解国有股减持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微观层面上看,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这一举措为上市公司引入了积极的机构投资者。

根据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机构投资者的引入的确可以更好地监督控制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有效地保护股东的利益。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二条规定,鼓励机构投资者在公司董事选任、经营者激励与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发挥作用。因此,国有股转持会对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机制的完善产生影响。然而,国有股转持这一政策实施后,公司治理主体发生了重要变更,治理主体所追求的目标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在此背景下,我们就需要警惕上市公司经营行为“扭曲”的问题。

随着现实中上市公司频频出现的非伦理行为,国内外学者已经开始关注公司治理的伦理属性,并提出了“公司需要治理、治理需要伦理”的观点,至此,公司治理伦理便成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根据西方学者所构建的伦理决策理论,一个人的工作环境是影响个人判断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压力以及管理者对他们的期望。

从公司层面上看,作为公司战略决策主体的管理层在进行公司实践活动时所面临的外部压力便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当公司股东的积极性越高时,管理者所感受到的股东期望就越强,在这种期望的压力下,管理者在面对公司伦理观和股东伦理观相冲突时,他们往往更加倾向于后者。因此,上市公司的积极性股东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主体,他们的目标引导着公司的经营行为。由于国有股东与社保基金的目标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国有股转持前后所引发的治理主体的变更必然会引发公司伦理行为发生一定的变化。

众所周知,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市场经济会引导公司产生“赚钱”的欲望,同样也会诱发公司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的非伦理行为。然而,国有股所代表的治理主体,即国资委在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其对国家及社会的责任,从而抑制了公司的非伦理行为,引导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在国有股转持后,社保基金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治理主体之一,全国社保基金与国有股东相比,更加奉行价值投资理念,安全、保值、增值是评价社保基金效率重要的,甚至是唯一的指标。因此,股东利益最大化成为社保基金的治理目标。

国内学者李维安在《公司治理学》一书中也指出,“‘股东至上主义为核心的股权文化是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外部条件之一”。我们的一些研究已经发现,中国股东的伦理投资理念较为缺乏,是否盈利成为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标准。

在伦理消费者、伦理供应商以及伦理竞争者较为缺乏的背景下,公司的伦理行为所产生的成本要高于其所产生的收益,因此,公司的伦理行为可能会引发盈利能力的下降,从而会引发其他投资者的“离开”,最终导致股票回报率的下跌。在此背景下,社保基金是否盈利便取决于公司的行为是否获利,因此,它对于公司的非伦理行为干预的积极性明显低于国有股东。

综上所述,国有股转持后,社保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并且对于解决委托代理冲突也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警惕这一机构投资者一味地追求绩效回报而引发公司行为的“扭曲”。因此,强化社保基金的伦理观念,提高社保基金的社会责任意识,不仅是保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公司伦理经营水准的重要路径,同时也是实现社会与公司“共赢”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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