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物管条例为业主撑腰

2009-10-28 07:01
浙江人大 2009年10期
关键词:业主大会停车位住宅小区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修订后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条例直接针对住宅小区而修订,其中的每一项条款都是以业主和物业公司在实际日常运作中所碰到的问题展开,非常具有针对性。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业主大会将掌握物业服务企业的“生杀大权”。如业主大会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业主将成为真正的主人,如业主可以要求查阅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对于业主最为关心的停车位的管理问题,条例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车库、车位的处分情况,并与业主协商处分空置的车库、车位;业主要求承租空置的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未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出售、赠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小区车辆停放费用需单独列账和独立核算。这些规定限制了开发商为追求利润损害业主利益问题。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还规定了低收入业主可申请物业费补贴、业主逾期不交、欠交物业费时的救济途径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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