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探讨

2009-11-16 05:40
财经界·下旬刊 2009年8期
关键词:新闻媒体股东监督

黎 清

摘要:上市公司是公众性公司,具有广泛大众性、社会性,其运作好坏既关系到数以万计的股东权益,又影响微观主体的正常运行。当时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还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问题。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在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失灵表现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规划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措施。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内部控制人

一、当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我国上市公司的一大通病是重圈钱、轻改制,大多数上市公司造假是为了“圈钱”。不少企业上市前信誓旦旦,上市后问题多多。从假造报表骗取上市资格,到随意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从虚增收入和利润,到披露虚假信息;从虚假重组,到掏空上市公司。从宏观上讲,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数额惊人,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首先误导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掩盖了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和隐患,使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也会受到影响。其次,它动摇了股市的信用之基,影响了股市的长远发展。从微观上看,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广大外部股东无法掌握实际情况,管理层缺乏外部监督,加大了管理层决策失误的风险,影响上市公司的生存发展。也为一些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公司资产提供了机会。致使广大股东蒙受损失。

2、内部控制能力低下

有的上市公司在资金控制、投资控制、内部稽查控制等方面,没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致使上市公司乱担保、乱投资、乱设小金库等做法长期不能有效地遏止。内部控制的混乱,致使管理力度层层递减,管理效应层层弱化,从而造成企业竞争力降低,经济效益下滑,不可避免地导致企业经营失败。截止2008年年末,以每股净资产计算,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已占上市公司总数的3.53%,如果以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计算,这一比例则上升为6.50%。上市公司经营失败不仅使广大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也严重威胁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3、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相对于投资者而言。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为内部人。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所有者缺位导致了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内部人代替所有者成为企业的实际控制者,企业治理的重心转移到这些“内部人”。企业员工作为内部人,成为“内部人俱乐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员工虽然人数众多,其组织性以及在组织中的地位无法和管理层相提并论,导致“内部人”中的企业管理层成为内部人中的内部人,使“内部人控制”在相当大程度上演变为管理层控制。管理层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追求自身利益。从而出现损害外部人利益的现象。

二、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措施

1、规划内部控制的流程化

在传统体制下,大股东实际上成为企业内部人,就有可能采取“流窜匪帮战略”,即通过操纵相关信息和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来掠夺小股东和债权人的财富。这种流窜匪帮行为典型的特征就是股东之间相互掠夺、相互拆台、相互不合作,因此必须规划内部控制的流程化。这样做的核心目的是促进企业股东之间的合作博弈,其手段是建立经营运作体系,其要求是达到规范化、流程化、制度化。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人手建立该体系:(1)进一步强化所有股东的整体责任意识,也就是要对所有股东进行一种培训,使所有股东明白“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一的道理”公司是所有股东共同的公司,尽管各自所拥有的股权不同。但是在整体利益上是一致的。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所有股东进行“整体责任培训”才显得尤其重要。(2)进一步完善股东之间沟通机制和渠道。博弈从根本上说就是人与人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利益权衡和抉择。股东之间如果没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和机制,他们在博弈时就不会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从而过分地考虑自身的利益,这样就不利于公司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渠道更重要的一方面可以促进股东之间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合作。从而真正建立起“合作博弈”的规范化、制度化、流程化的体系。

2、创新董事会的治理结构

对于公司而言。法治首先意味着控制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被遵守。面对董事长权力过于集中及法人治理结构分立制衡机制流于形式这一状况,应尽快完善公司法,建立分立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1)必须从制度上分立董事长依现行法可获取的过于集中的权力,彻底消除“一长制”在公司制度中的存在。第一,应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制。明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限于董事长,剥离董事长“一长制”,改由“董事会集体代表公司”;董事长的权力对内仅限于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对外则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代表公司;软化法定代表人的观念,允许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授权某一成员对外代表公司;第二。使决策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明文禁止董事长兼任经理;取消经理职权法定主义,改由法律做出概括性规定,具体职权由董事会授权行使,从而明确董事、经理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实现决策的科学民主。严格限定单个董事、经理的权力,如重要财产的处分及受让、巨额的财产借贷、经理的选任及解任、分公司及其他重要组织的设置必须由董事会集体决议,不得由个人决定;单个董事、经理作用的发挥必须建立在董事会的民主决策机制之上,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偏听偏信现象的发生。(2)坚持分立制衡的原则,完善公司的监控制衡机制,从根本上克服国企改制后的人治现象。就股东大会而言,首先必须规定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人数。其次对董事会无理拒绝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增设少数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增设董事、经理的说明义务,并赋予股东以议题提案权、议案提案权。完善表决权的委托书劝诱制度和书面表决制度,保证股东按自己的真实意志行使表决权,以发挥不同股东之同的制约机制。再次,应完善撤销股东大会的诉讼机制,以保护股东就有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提起撤销之诉和无效确认之诉的权利,增设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

3、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

科学是与愚昧相对的语言范畴。因此我们强调上市公司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就是要反对以往曾经出现过的种种愚昧落后的做法。到底怎样做到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在管理学界还有一定的争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对于上市公司要想做到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可以有这样几个考察标准:①该管理制度是否做有利于充分发挥每个股东的积极性;⑦是否做到最大限度地增强股东之间的凝聚力;③是否做到扩大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各项制度措施的制定和执行范围;④是否最大限度地增强公司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程度;⑤是否最大限度地增强每个员工和股东对公司归属感;⑥是否完全实现所有股东对公司的期望,即股东的期望值实现程度;⑦是否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公司成本最小化。当然管理制度的科学性不仅仅由这些因素组成,它因时间、地点和其它条件的变化也会发生变化。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也不能孤立地看待管理制度的科学性。

4、加强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督

首先是建立上市公司社会监督信用体系,把每个公司每年接受新闻媒体监督的情况纳入到公司的社会监督信用体系。并且如实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立“黑名单”和“光荣榜”制度,促进上市公司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更加重视。把公司的信用纳入到社会监督信用监督体系,并且最终与公司的经营利润挂钩。0权力机关可以通过实地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听证会,集思广益,形成法律草案。然后进行表决,最终以法律的形式把新闻媒体的监督权力规定下来,使新闻媒体监督“师出有名,依法监督”。例如,我国刑法可以规定,无理拒绝新闻记者采访或者对新闻记者有其他侵犯人身权力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离不开新闻媒体的监督。而且新闻媒体本身的监督权力也要信赖于法治的发展。其次是创新新闻媒体的监督方式,加强新闻媒体的事前监督力度,把事前监督作为新闻媒体监督的主要方式。上市公司的一些内幕交易事件、财务报告等必须要事前监督,要维护上市公司的交易秩序,稳定上市公司市场,就必须做到防患于未然。

总之,在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上,我国必须深入研究内部控制的理论。跟踪有关国内外研究的最新成果,结合内部控制的实际运作情况,对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究,从而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竞争力、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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