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再保险及财政支持研究

2009-11-17 03:58吕姝仪
活力 2009年13期
关键词:巨灾保险市场保险公司

吕姝仪

一、国内外巨灾保险、再保险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相应的巨灾保险制度,保监会目前只是积极组织国内部分保险公司与科研单位,开展地震等巨灾保险的研究。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不发达,国内只有唯一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分保方式单一,巨灾保险损失基本上是在直接保险公司内部自行消化;此外,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保险业务,曾一度擅自扩展巨灾如地震承保责任,这些都严重威胁到保险公司经营、生存和发展。鉴于这种状况和我国保险业实际承保能力与技术限制,国家对巨灾保险进行了一些政策上调整。农业保险,作为巨灾保险重要险种之一,在我国开展得并不普及,而且负增长势态持续上升;地震保险,巨灾保险中的另一险种,作为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虽在承保之列,但在缺乏财政支持的情况厂,国内商业保险公司因为地震风险的集中性和损失的巨大性,对地震保险一直采取谨慎的承保策略;洪水保险,另一重要的巨灾保险,在一些地方如淮河流域的一段行洪区进行过试点,但试点地区的多数保险公司亏损经营,使得这一险种无法进行推广。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把地震、洪水等巨灾保险重要险种从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中剔除,洪水作为财产保险的综合责任,地震作为附加责任单独承保。我国现有巨灾保险模式存在很多缺陷,总结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巨灾风险责任没有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巨灾保险的保费连同其他保费一起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巨灾保险的准备金缺乏有效的积累;巨灾保险资金利用渠道狭窄。目前这种保险模式造成的最大问题就是偿付基金难以承受年年巨大的损失支出,既使保险公司不堪重负,又使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负担。在我国当自然灾害爆发时,大家首先想到的是政府,我国在巨灾之后经济损失的恢复基本上依靠国家财政、民间捐助和灾民自救,而商业保险只占极少一部分。

二、我国可参考的巨灾保险财政补偿方式

借鉴新西兰的做法,我国可在开展地震保险时首先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然后进入地震再保险层次,以降低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在地震再保险补偿构架中再按超额保险的原则设立四个层次:

第一层通过采取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商业性专业再保险公司、国内分保集团和允许各原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的形式,组建我国的再保险市场的承保主体。以统筹按比例再保险的形式办理再保险的相关事务,并确定白留额,在自负责任范围内风险自留,并且以国家信用进行支持。

第二层是超过自留额以上至一定额度的部分,可以按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分给各保险公司。积极鼓励兼营再保险业务的国内保险公司开展互惠业务,充分利用直接保险公司被闲置的保险能力,避免将大量的保费分往海外。

第三层则是超出上层限额部分至一定额度,可以由基金支付,承保。

第四层则是超出第三层的责任限额部分,可以考虑发行巨灾债券作为弥补,将保险市场和政府无法转移的风险移转给资本市场,以降低再保险公司可能的违约风险。

如果上述分层后仍无法完全转移风险,则需政府作为最终再保险人,参与到巨灾再保险体系。此外,我国应逐步开放国内再保险市场,允许经验丰富、信用级别高的国外再保险机构和再保险中介机构进入国内币场,在初期应严格限制进入国内的外国再保险机构和再保险中介机构的数量,对其资本金、经营管理水平、信誉业绩等各方面都应严格考核。等到国内再保险市场发育完善,已具备国际竞争力时,再完全开放国内再保险市场,实现国内、国外再保险公司的公平竞争。

三、完善我国巨灾保险、再保险市场的建议

l.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遵循的原则有:进行市场主体的扩充、鼓励公众参保、加强行业管理监督等。其中市场主体的扩充相关建议如下:构建我国再保险市场目标模式的主体,应坚持自愿和数量适宜的原则。通过采取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商业性专业再保险公司、国内分保集团和允许各原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的形式,组建我国的再保险市场的承保主体。同时组建再保险中介组织,利用其专业性的特点,加强再保险买卖双方的联系。在这方面,可借鉴美国的经验,成立再保险交易所。这样,就形成了以国家再保险公司、商业性专业再保险公司为主,国内分保集团为辅,再保险中介组织和全国范围的再保险交易所为补充,兼营再保险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再保险市场目标模式的主体。

2.完善巨灾保险模式。将巨灾风险责任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并且巨灾保险的保费连同其他保费区分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有效积累巨灾保险的准备金,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基金可其应用的渠道有:保险公司每年的巨灾保险保费收入,即投保人投保巨灾保险所交纳的保费和扣除保险公司提取的管理费用余下的部分;在首次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时,可由财政多划拨部分资金,以后每年再按一定比例从财政预算中提取;降低保险公司现行的营业税税率,例如可以将保险公司经营地震保险的营业税调整为5%,另外国家还可以每年按保险公司应交营业税额的一定比例,如5%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从各保险公司的年财产保费收入中每年提取一定比例,如5%作为巨灾风险准备基金。从以上四个渠道获取的巨灾保险基金,可以全部滚动积累起采,实行单独建账,长期积累,专款专用。巨灾保险基金可由资信良好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保值、增值,以应付巨灾风险带来的巨额赔付,增强保险公司和国家应付巨灾风险的能力。

3.合理把握政府财政角色定位。灾害防御措施和许多防灾减损措施都属于公共品,而政府正是可以作为有效的公共品提供者。灾害发生后,政府需要承担灾害救济的责任,但必须慎重考虑负面影响。目前发达国家的主要做法就是针对贫困的或承受特大灾害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适当的、部分的救济,其形式可能是无偿援助,也可能是低息贷款。政府有必要介入灾害保险体制,但是要控制承担风险的程度,以避免在重灾年份严重地削弱国民经济。政府可以作为最终再保险人参与巨灾再保险体系。国家应该成立有灾害和保险专家参加的专门性管理机构,作为再保险人巨灾再保险体系,对灾害所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此减轻商业保险公司的赔偿压力,也可以帮助其降低巨灾保险的费率。□

(编辑/李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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