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夜人国家的价值反思:透视诺齐克的国家观的一个维度

2009-11-24 07:54李先敏
学理论·中 2009年6期

李先敏

摘要:诺齐克守夜人国家政府奉行权利中立的原则,个人自由权至上的原则,并以弱势表现行使国家职能。弱政府以守夜人的姿态行使传统政府的职能,诺齐克分析了守夜人国家最合理的形式:最弱意义国家。因其有效地把自由权实现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由政府利用行政资源统一起来,并通过严守中立的形式实现个人的绝对自由权,这是其区别于其他政治理想的很明显的特征,也是其政治理想的特别之处。

关键词:权利中立;弱意义国家;守夜人国家

中图分类号:D5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3—0180—02

诺齐克的国家观介于无政府主义和国家主义之间,因此倍受攻击。其致力于建立一种宽容的、多种意识形态共存的乌托邦社会。其守夜人国家分为两种形式:超弱意义国家和最弱意义国家,前者指“古典自由主义理论的守夜人式的国家,其功能仅限于保护它所有的公民免遭暴力、偷窃、欺骗之类,并强制实行契约等。这种国家看来是再分配的。” [1]后者与前者不同,差别在于“最弱意义上(守夜人式的)国家,等于是在超弱意义上的国家之外,再加上一种(明显是再分配的)弗里德曼式的由岁收在财政上支持的担保计划。”[1]诺齐克更偏好此种国家形式,因最弱意义国家对公民行使自由权能够在总体上给予保障,通过国家组织来规划个人之间的权利损害的赔偿,因此他认为是理论上能够得到证明的唯一合理的国家。

一、最弱意义上的国家的中立价值

自边沁等人的功利主义传统所倡导的以最大功利作为国家行为的唯一合道德的标准的观点在18世纪以降成为主流的政治思潮以来,把功利道德化的政治思路导致西方社会以利益最大化作为人的行为的唯一的道德标准,社会道德本身面临巨大的挑战,功利主义根据“服从所带来的灾难比反抗所带来的灾难的比率会小些,还是会大些”的功利原则[2]。通过该原则而确定了个人行为的选择,无疑是告诉我们利益最大化是个人行为准则的第一前提,然而这将导致社会道德的利益化倾向,利益优先于原则。这和诺齐克等人主张的正当优先于善的原则形成鲜明的比照。

诺齐克的最弱意义国家在价值上是中立的,即它不偏向任何特殊的利益集团或利益个体。价值上中立具有以下三层含义:首先,国家的有限功能是严格地受到了边界行为道德约束的,国家不能超越这些必要的限制。一方面国家需要执行这些基本的道德律令,另一方面国家为了阻止道德所对国家造成道德恐怖控制,国家在遭遇非道德的抵抗时,又退缩而观望的中立为守夜人政府。其次,为了保证“任何人都不应该侵犯另一个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1]的实现,因此国家的角色也就是利用拥有的强力资源而强行地要求人群合乎正义的行为,不能够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干涉别人的权利的实现。在此意义上国家的职能是有限地干涉,除此之外,国家就应严守中立,特别是关于经济的实现问题,国家不应该干涉市场自身的正常的运转,尊重市场自身的运行规律。最后,国家即“一个事实上的独占权,是通过一种看不见的手的过程和道德上可允许的手段产生的。”[1]国家在它的实现职能的过程中充分地尊重“看不见的手”[3]而实现国家权力的转让。通过“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国家能够在尽量减少自身对个人权利的实现的过程中的干涉而实现国家职能,“看不见的手”弥补了国家的权力的有限性。通过潜在力量把国家权力悄悄地转移给社会。由于守夜人国家中“保护是国家的唯一合法功能”[4],所以国家的很多强制性职能都须通过其他的力量来得到实现,而这个力量也就是“看不见的手”。至于“看不见的手”就是一种社会自发的调节的力量,这种自发的调节力量就是一种内在的力量,它不具有任何的强制性,因为它符合个人权利的基本实现的条件。

二、权力中立而非道德中立

“政府乃是一种必要的恶。这个观念或理论的要点在于:人类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不得不组织政府,而政府这种组织一定要有权力才能运作。”[5]国家在组织合理政府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个人的基本权利的冲突的处理,因此,国家在处理这些矛盾的时候,也必然具备一定限度的强制性。然而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其中立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道德中立,在个人行为的实现过程中,道德只是作为向导性的力量,并不作为干涉力量,实际就是善对于权利的优先性原则,即强调善的天然的优先性的行为指导动力,把个人行为指向道德, 潘恩主张“人类一切福利都是社会生产的,而一切苦难皆是政府造成的;他相信,为了保护人类的利益,政府权力应当经常由至高的社会道德权威来约束、控制。”以边沁为首的功利主义传统,把利益的最大化作为道德实现的目标。道德和利益等同,实现了利益也就实现了道德本身。另一种形式的中立是权力中立,主要以诺齐克和罗尔斯为代表,他们主张国家权力在保持必要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功能以后,就应该保持中立,并且以权利原则的制定作为国家的基本职能实现的必要的前提,只有制定了必要的权力原则前提以后,才能保证国家在既有的原则范围之内行为,而这种国家也就是诺齐克认为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与诺齐克不同的是,罗尔斯的国家更强调为了维护社会的平等权利的实现,而加强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干涉,尽管这种干涉也是有限的,然而这本身却不是一个弱国家的表现。与罗尔斯比较起来,诺齐克更为强调个人自由的实现而减少对个人自由的干涉,不能为了个人之间的平等而牺牲个人的至上的自由权的实现。

哈耶克认为,一个良好的政治社会“意味着一切权力都立基于下述认识,即必须根据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原则行使权力,被授予权力的人士须经由选举产生,然而选举他们的理由乃是人们认为他们极可能做正确的事情,而不是为了使他们的所作所为成为‘应当正确的事情。”[7]诺齐克继承了这种观点,因此,诺齐克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为了实现尽可能的个人权利的自由选择,强调国家职能的尽可能的弱化,直至保持中立,权力的制定的前提是为保护个人最大自由权的实现,因此国家权力应该在最大范围内被充分地弱化,因此社会才能处于良好的状态中。诺齐克认为,“政府的行为的最大边界:道德约束即对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的尊重以及不干涉。”[1]国家的职能在一个有限的空间内发挥着调节社会、个人之间在行使权利过程的矛盾,因此,政府也就仅仅限于替代保护性社团综合性地把握社会内部各种势力之间的平衡。除此必要的恶之外,为了个人自由权的最大可能的实现,政府应该保持中立,所以在诺齐克的中立的政府中,也存在必要的强制权力,只不过这些必要的强制力是由必要的边界行为道德所限定的。

诺齐克的中立政府不是一种道德上中立的政府,因为政府的中立是建立在原则性的权力范畴之内的,而不是肯定具有优先于正义原则的道德对于行为的决定性的作用,而这种道德性的社会必然会导致一种道德上的暴力和恐怖政治。他认为一旦道德成为一种控制性的力量,那么所有社会的一切都必须服从于道德这个最高的上帝,把对集体或共同体的道德社会的崇拜变幻为一种支配人们思想和行为的信仰力量,这必然会产生对个人的自由权的无限制的控制,个人的自由权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

三、守夜人国家:一个弱国家

诺齐克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一个弱国家(政府),强社会的分布状态。“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把我们看作是不可侵犯的个人——即不可被别人以某种方式用作手段、工具、器械或资源的个人;它把我们看作是拥有个人权利及尊严的人,通过尊重我们的权利来尊重我们……有什么国家或个人联合体敢比这做得更多呢?它们不是比这做得更少吗?” [1]从诺齐克对理想国家所做的描述中,他反复强调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把他人看作和自己是完全具有相同权利的个体,为了达到这个理论目标,诺齐克把传统国家的职能限制在了一个有限地范围之内,同时也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正如哈耶克所描述的政府的权力范围“强制机构获得强制的垄断权,供应‘集体产品的责任……尽管存在善这样一个能够满足这类集体需求的机构显然是与普遍利益相符合的,但是这都并不意味着,使所有的集体利益都得到满足,会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只有当不同的个人所获得的互惠对等权益达到平衡的时候,这种集体利益才会成为一种普遍利益。”[8]同时这部分本应该政府掌握的权力又被转移到了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手中,扩大了个人的自决权以及市民社会的对话政治权,加强了社会团体和个体参与政治的可能性。

国家的权力被削弱了,相反权力得到加强的就是个人和社会团体的权利。因此,权力真空被有效填补起来,因此诺齐克反对了控制国家的强权形式的执政。然而为了防止自由主义无限制膨胀的自由权导致出现社会无政府主义,他又被迫把国家的一定程度的强制权力保留了下来。因此,诺齐克的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是介于专制国家和无政府主义社会之间一种折中的形式,这也体现了诺齐克的国家观的妥协性。

参考文献:

[1][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13-330.

[2][英]边沁.政府片论[M].沈叔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23.

[3][英]乔纳森·沃尔夫.诺齐克[M].王天成,等,译.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9:42.

[4][美]罗伯特,诺齐克.苏格拉低的困惑[M].郭建玲,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304.

[5]石元康.当代西方自由主义理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165.

[6][美]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M].李丰斌,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108.

[7][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228.

[8][英]哈耶克.法律、立法和自由:第2-3卷[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8.

(责任编辑/陈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