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的法理之思

2009-11-26 09:17
新闻爱好者 2009年15期
关键词:隐性伦理顾客

贺 琛

2009年3月22日,笔者看了湖南电视台都市频道《寻情记》栏目的一档主题为“大学生洗脚妹”的节目。感觉该节目的选题还可以,关注了当前大学生就业困难这一熟点问题。但是,在节目的一些细节处理方面。笔者觉得还需要改进。

被电视画面“抹黑”了的两个人物

这一期节目叙述了即将毕业的女大学生刘小静在求职屡屡碰壁的情况下决定进入足浴中心当洗脚妹的故事。在征得刘小静同意的前提下,节目组开始对刘小静的求职和工作情况展开了全方位的跟踪拍摄。该节目采访基本上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很多镜头都是偷拍的,包括在刘小静工作的足浴中心设置摄像头全天候拍摄其工作情况。播出的画面里涉及了一男一女两个人物。分别是在足浴中心消费的女顾客和男老板。他们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拍了隐私,而且是一些不光彩,显然不愿为人所知的隐私。电视台在播出的时候没有对他们的面部进行马赛克之类的处理。甚至对其中的男子还做了面部特写。

女性顾客在接受刘小静的按摩服务时,对其服务质量不满,与刘小静发生了言语上的冲突。最后还升级到肢体碰撞。观众从电视台播出的画面中得到的感受是:女顾客蛮横,不讲理,毫无素质。

男老板在刘小静与女顾客发生冲突时充当和事佬,在一旁劝架。事后,他约刘小静上茶楼喝茶,电视台记者接到信息跟踪而至偷偷拍摄,播出的画面上出现了一个他意图非礼该女生的动作。旁白是“显然。刘小静被得罪了”。然后是刘小静坐上男老板的奔驰车离开的画面。最后,刘小静欲说还休的态度,以及旁白“刘小静抵制住了诱惑”等一系列画面和旁白说明让我们对那个男老板形成了这样的印象:乘人之危的伪君子兼色狼。

隐性采访PK公民隐私权

随着媒介竞争日益激烈,许多媒体为了扩大影响,提高效益。都热衷于隐性采访。无疑,隐性采访在反映社会问题、暴露社会阴暗面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隐性采访也不断触及法律和道德层面的界限,备受大众的责难和非议。

目前,各国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记者隐性采访的权利,但也没有完全禁止,隐性采访得以存在。只是依据法律没有禁止便可以做的一般原则。因而其法律保障是脆弱的。查看我国的法律体系,新闻人员规章制度、部门法都没有对隐性采访“设法”。所以隐性采访始终没有一个最明确、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它依靠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边缘保护以及公众合法需求起支撑作用。目前只有公众知情权成为隐性采访最有力的抗辩理由。

相反,查阅我国相关的新闻工作者规约,却发现大都不支持记者采用隐性采访手段进行采访。比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台湾记协的《新闻伦理公约》规定:“新闻工作者应以正当方式取得新闻信息。如以秘密方式取得新闻,也应以社会公益为前提。”2000年香港四家新闻团体共同制定的《专业操守守则》规定“新闻记者应当尊重个人隐私,在未经当事人同意采访和报道他的私生活时。应当有合理理由,并做适当处理”。可见,这些准则都要求记者要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得新闻,并尊重公民的隐私权。

按照我国宪法,人身权利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人身权利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隐私、生命、健康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新闻媒体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尤其是偷录偷拍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应有所节制。

在美国,新闻侵权被分为四种类型,其中之一就是不合理的公开他人隐私。公开隐私的侵权诉讼成立的三个要件是:公开的信息是私人性的;信息公开造成了被公开人的极度烦恼;事件本身没有公开价值或新闻价值。

因此,在隐性采访中,记者像普通公民一样没有法律赋予的特权。如果记者触犯法律禁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电视台播出的画面明显侵犯了那个女顾客和男老板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

作为一个普通人,女顾客进入足浴中心消费,这是她的私生活;由于不满刘小静的服务而发生争执,这是她的隐私,而媒体却将之公之于众。无疑会对其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给她造成不必要的烦恼。如果删除这一段画面并不会影响节目主题,所以这一段画面的公开价值不大。不过由于缺少了这一冲突事件,可能会降低节目的可视性。从而可能会对电视台的收视率有所影响。电视节目将并非公众人物的女顾客的面部不加任何处理地呈现,直接公开其隐私。显然并非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因而也得不到“公众知情权”的辩护,所以构成了新闻侵权。而且明显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作为一个普通人,男老板足浴中心劝架、茶楼请刘小静喝茶等活动,都是他的私生活;基于欣赏刘小静欲招聘刘为自己公司的员工,或者基于其他目的而请刘小静喝茶,这都是他的隐私,而媒体却将之公之于众,并通过种种明示暗示将他描述为一个“有不良企图的伪君子”,无疑会对其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最后,如果删除这一段画面并不会影响节目主题。所以这一段画面的公开价值不大。

隐性采访的伦理思辨

下面从道义论和功利主义两个不同的伦理原则出发对该事件进行伦理评价。

按照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强调的定言命令: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当我们将隐性采访置于一种宏观的社会背景之中。将它视作一种普遍的社会行为时,就会获得非道德的评价。就这个案例来说,如果从道义论的伦理原则出发,节目制作者显然不可能将这种并非为了公众利益而偷拍、揭露他人隐私的行为普遍化,所以无法获得道德上的支持。

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功利主义原则出发,采取各种手段包括隐性采访进行舆论监督,清除社会丑恶和腐败,这是合乎社会道德规范的。但是,即使从功利主义的伦理原则出发来考量隐性采访,还是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来对其进行道德评价。隐性采访是善还是恶,是正当还是不正当,是应该还是不应该,首先要考量其行为的目的是否“善”,即看隐性采访行为及结果与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是否相符:其次要考量其行为的社会功利,即看隐性采访是否为了全社会的利益:再次要考量其手段的“正当性”,即看隐性采访是否运用了不正当或非法的手段。如果记者的隐性采访行为及结果遵守了社会普遍的道德原则,是属于“善”的;如果隐性采访符合全社会的利益,这是“应该”报道的:如果隐性采访是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那就是“正当”的采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隐性采访符合这三个标准,所以引来了不少责难。从功利主义的伦理原则出发,我们可以对这三个考量因素一一进行分析:

首先,这个节目与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目的是否相符?这个节目的主题是“揭示大学生就业难,但坚持理想就会成功”,但是这两个人物画面的删除或播出时对其面部进行马赛克处理。并不会影响这一主题。而媒体却选择了播出,并且在播出时,从电视节目的冲突和悬念角度出发对这两段画面进行重复和突出,可能更多的目的在于博取高收视率。综上所述,其目的并非是“善”的。

其次,这个节目是否满足了“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这个节目如果基于更加人性化、职业化的原则。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对涉及的女顾客和男老板面部采取“马赛克”方式处理一下,就可以满足“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原则。可惜该节目没有这样做。它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播出了。这无疑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会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影响。所以,这是不应该的。

再次,这个节目是否运用了不正当或非法的手段?跟踪拍摄虽然征得了刘小静的同意,但是那位女顾客和男老板显然毫不知情。偷拍目前在我国仍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认可,显然是不正当的手段。所以,这种偷拍行为是不正当的。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说无论从道义论还是从功利主义的伦理原则出发,这个案例中节目制作者的行为都无法获得道德的评价。

伦理思辨不是为了单纯的思辨而思辨。也不是为了单纯的责难而责难,我们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媒体从业者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从法律和伦理的角度理性地考量,即使不能做到“铁肩担道义”,但至少应充分考虑“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报道时尽量克己自律做到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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