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共表达离“话语民主”有多远?

2009-11-26 09:17
新闻爱好者 2009年15期
关键词:哈贝马斯网络空间网民

胡 玲

摘要:网民通过网络论坛、与政治家对话等形式公开表达对公共事务的意见和愿望。这种公共表达是否真的"实现了哈贝马斯所说的“话语民主”?本文通过时“话语民主”内涵和原则的详尽分析发现,由于网络空间话语主体的政治身份难以界定、网民私人角色与公共性原则的冲突、网络话语理性与非理性交织、言论的分散化、碎片化等特点。使得哈贝马斯“话语民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与条件在网络空间里难以实现,但我们可以借鉴“话语民主”中有益的理论内容。对网络空间公共表达进行有效的规范。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的民主优势。

关键词:公共表达话语民主共识

所谓公共表达,即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公开表达自身对公共事务的意见、看法、观点并进行交流和辩论。这种表达折射出公众在一定时期对关系到切身利益的社会事件、社会问题的要求、态度、情绪等社会心理,是公众舆论中最有民主价值和公共决策参考价值的部分。网络媒介因其开放性、平等性、便捷性等特点,为公众的政治参与和公共事务的交流提供了新的表达空间,日益成为不同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重要表达渠道。这一现象引起了政治学界和传播学界的共同关注,网络空间的公共表达是公民表达自由和言论自由权利在网络上的延伸,其本质就是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网络空间的公共表达能够真正代表民意吗?抑或只是电子乌托邦和技术神话?本文试借助哈贝马斯对“话语民主”的解读思路来探究这一现象。

“话语民主”的实质及其实现途径

“话语民主”的实质。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行为本质上是主体间以语言为媒介,通过符号互动。从而实现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协调一致的过程。在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上他提出了民主的第三种模式“话语民主”。“话语民主”的实现途径即公民围绕公共事务展开自由、平等的辩论、对话、商讨并最终形成政治共识。“它一方面表现为议会中的商谈制度形式,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治公共领域交往系统中的商谈制度形式。这些无主体的交往。无论是在作出决策的政治实体之外或之内,都构成了一个舞台,好让关于整个社会重大议题和需要管理的内容的意见和意志能够形成。并且多少具有合理性。“话语民主”表现为一种公众批判的机制。话语民主不具备强制性,而是一种批判的力量,在公民讨论之后形成的“非正式的意见形式贯彻在制度化的选举抉择和行政决策当中,通过它们,交往权力转换成了行政权力。”

“话语民主”的实现途径。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中的公众批判有如下条件:第一是话语主体的界定。从普遍意义上讲。所有的公众只要具备“一切法律主体的自然身份(国籍)”就能够参与公共讨论,这是公共领域普遍开放原则的体现。第二是公开讨论必须具备一定的原则。首先要坚持公共利益至上。即以公众福利中的集体意志为宗旨;其次是理性原则,公共表达必须遵循一定的操作规则,“具有政治功能的公共领域模式要求公众舆论和理性相一致”;第三是以协商民主、形成共识的原则,“他们遵守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以及自卫和自愿的习惯,必须互相信任,而且把敌友关系彻底排除在具有共同利益的公众领域之外”。话语民主的客观合理性在于能够以公平、公开、理性等原则作为讨论的基础。在言论的自由市场中客观冷静地协商,而协商的目的是形成“大多数人的共识”。

近些年有学者提出“网络话语权”的概念。认为互联网使“传播权利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得到真正的普及”。究竟这种权利实践的可能性有多大。离哈贝马斯所说的“话语民主”有多远呢?以下我们将具体分析网络空间中的公共表达。

网络空间公共表达的形态

一般来讲,网络环境下人们积极参与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的:

通过网络论坛讨论公共话题。网络论坛BBS、各种贴吧是网民表达意见的经常性渠道,网民们经常活跃在一些著名的论坛中讨论社会热点的公共话题。如人民网“强国论坛”、“时政论坛”。新华网“发展论坛”,西祠胡同“强国之路”等参与者众多、影响较大。也逐步受到一些政府官员的重视。

通过网络与政治家、政治机构对话。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不少政府机构实现“在线办公”、“电子政务”,从中央到地方级的官员都十分重视在线交流,被称为中国政治“问政于民”、“问计于民”。

博客、播客上的公共袁选。博客、播客等也成为公共表达的重要途径,这些在网络“私人空间”上的表达影响的范围相对较小。关键是这些话语能够被更多人注意,通过网友的交流被放大到更多的场域。以产生较大的影响力。

网络空间的公共表达能否实现“话语民主”?

网络空间的公共表达到底能否实现“话语民主”呢?

网民:难以界定的政治身份。在哈贝马斯那里“自由身份、公民身份和血缘身份让位给一种现在适用于一切法律主体的自然身份(国籍)”,也就是说,参与讨论者必须具备国籍身份、法律主体身份。网民是网络公共表达的主体,在网络活动中是一种具有隐匿性的电子人的身份。“它特指生活在现实生活中。在网络上以‘网民身份享有政治权利参与政治生活的个体。从严格意义上说。至少在目前。网民并不完全具有确切的法律意义,网民在网络上的参政身份往往是模糊不清的。或者说对其身份的界定是难以确定的,而且网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并未被明确的法律所赋予。这是公民与网民的重要区别之一”。网络中并不需要网民的真名实姓,网民没有明确需要承担的义务或责任。讨论者来自天南海北甚至是海外。身份、国籍均不可知,隐匿性的电子公民的身份,使得他们脱离了社会身份意识的自我约束和社会监督,更加自由、自主、真实、大胆地表达自身的观点,这是网络话语权保障的关键,但“电子人”这种新的身份维度却恰恰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保障了网民的表达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却使得享受自由所必须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无从追溯,而话语民主本身的实现则依赖于“在解决集体事务的过程中,公民凭借公共批判,承载了一定的责任”。身份的不明确导致责任界定陷入困境,哈贝马斯所说的以法律保障话语方式从而进行公平协商和自由辩论更成为难题。由此也产生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为“话语民主”蒙上了阴影。

公开讨论原则的缺失——以“强国论坛”医改话题为例。

(1)网民私人角色与公共性原则的冲突。进入网络社区的“电子人”呈现出鲜明的私人色彩,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这与承担公共责任和期望的人民代表的角色有着根本区别,人民代表这个角色本身具有公共性,而电子人只代表个人或相关利益群体发言,由于网民对历史、国情、文化传统的了解限于自身受教育程度、生活环境的影响,在网络环境中权利意识、政治法治观念不够明确的条件下。这种私人角

色对于公共话题的讨论大多是从私人经验出发进行公开批判,这种私人体验对于整个公共事务的适用性也是有限的,尽管网民想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却很难超越个体或少数集体利益的局限性。同时草根民主强调“去权威化”,又使得很多公共表达带有刻意削弱专家、权威对现存社会生活领域的主导权,对现存的权威、结论普遍怀疑的色彩,这种表达即使发表了真实意见,但未必符合公共性原则。出现一种以私人角色、私人体验、私人利益视角谈论公共话题的局面,公共利益、公共责任、全局的眼光反而较为缺失。因此离真正的自由对话还有一定的差距。

(2)理性与非理性的交织。话语民主实现的重要前提是参与者的理性。交往行为基础上的话语民主要挖掘出日常交往实践本身蕴藏着的理性潜能。网络中的讨论不可否认参与者的理性成分,但也存在很多非理性、情绪化的言论,“在网络中,人们有时更容易丧失独立思考的能力,对事物形成较为偏执的立场。网络民意传播速度快、容易失真、情绪化色彩强烈,传、受双方会轻而易举地完成关于公共事务的集体偏执性想象”。在“强国论坛”“两会”期间医改的相关讨论中。出现了很多诸如“俺一点都不放心。此医改必定失败。换汤不换药”、“医改到现在还不见其踪影,足见部门之间掐架得很厉害啊!”这些主观性很强的情绪化表达。甚至出现一些对国家机关、领导人、政策方向的主观臆断和过激的攻击,难以从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客观冷静的分析。话题讨论的深度、广度也不够。还有人只是在讲自己的故事,与主题关联不太,除此之外,网络公共表达中还掺杂着一些虚假、失真的信息,夸张、调侃的语气,这些都会导致其他网民对事实本原状态的误读。这种非理性的公众批判显然是不具备对公共决策的有益参考价值的。

(3)言论的分散化、碎片化:“共识”难以形成。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本质上也是一种协商民主,他认为对话和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共识与妥协保障了自由、平等的交往权利,满足了人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愿望。网络中的公共表达也必须形成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力,得到较多的共识成为一种集合意识,才能发挥其影响。作者以“强国论坛”为例,在“两会”前后以“医改”为关键词的相关讨论中,以3月每周随机抽取一天的方式,看看发帖与回帖率,发现最高回帖率也只有33.3%,回帖率低意味着单个帖子所引起的争议、辩论、交流是较少的,网民们更多地倾向于各自发表个人意见,而缺乏协商与沟通意识,而且里现出发帖数越多,回帖率越低的现象,如总发帖数最多的3月13日,回帖率仅有12.1%,呈现出一种“随着公众队伍的扩大。涌入公共领域的各种利益相互之间变得难以协调,它们在分裂的公众舆论中努力表现自己”的状态。而哈贝马斯的“协商必须以交换意见为基础”。网络公共表达这种杂乱无章、分散的、各说各话的状态使得通过交换意见和民主协商形成共识相当困难,缺乏合意的散乱的批判对于公共决策来说只是一些毫无价值的话语表达。

网络空间的公共表达还呈现出碎片化的倾向,只富片语或仅用一张图片表达意见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同样以这几天的帖子为例,很多帖子只发表一个简单的标题而不深入阐述理由。尤其是内容“0”字帖(即只有标题而无正文的帖子)大量出现,在随机抽样的几天中,“0”字帖在每一天都接近了30%以上的比例,“0”字帖的大量出现表现出网民公共表达的随意、散漫的特点,只发表只言片语或一个“顶”字而无深入的解释,哈贝马斯认为“民主的话语概念首先必须在规范理论的框架中加以解释和获得说服力”。无观点的详细阐释与解读。很难说服他人同意自身的观点,从协商的角度上讲甚至是无价值无意义的表达。只言片语碎片化的表达很难有强大的影响力,更不利于形成集体意志。

网络空间是一种“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场合,网民往往倾向于聚集到与自身观点、价值观、意见看法相一致的论坛、贴吧、聊天室、博客群等,正如有的专家所说,这种情况下往往是把思想、政见、价值观和爱好基本相同的个人吸引到一块,加深他们原有的价值观和偏见,这种状况下即使形成“共识”也具有很强的狭隘性,不具备普遍适用性的“共识”只是少数人利益、喜好的表达,与公共性原则相差甚远。缺乏协商意识,就难以形成真正的共识。使得这种公共表达缺乏实践“话语民主”的基础条件。

综上所述,由于网络空间话语主体政治身份的难以界定、网络公共表达网民私人角色与公共性原则的冲突、网络话语理性与非理性交织、言论的分散化、碎片化等特点,使得哈贝马斯“话语民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与条件在网络空间难以实现,因此我们不能脱离实际片面地强调网络公共表达的民主前景,否则会陷入一种极端,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网络公共表达的优势,如话语主体的平民化,平等的话语平台,民意传达的真实性、及时性等。对于哈贝马斯所描述的“话语民主”,我们可以采取借鉴的眼光,从中吸收有益的理论内容,对网络空间公共表达进行有效的规范,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的民主优势,为保障公民的话语权开辟更为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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