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道德建设的三大路径分析

2009-12-02 10:20郑宝锦牛蒙刚
教书育人·高教论坛 2009年10期
关键词:权力学术道德

郑宝锦 牛蒙刚

大学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有学者认为,学术道德失范的原因在于一系列学术制度的供给不足,如同行评价制度的扭曲、异议制度不完善、监督和惩罚机制缺位等等。而笔者认为,研究大学学术道德失范的逻辑起点在于中国大学的组织特性,与西方大学相比中国大学的组织特性在于:受政府集中控制,自主性差;大学内部崇尚行政权力主导的管理方式。基于此,可以理解为什么在国际学术界行之有效的学术制度(如同行评价制度),在中国却形同虚设。因此,学术道德失范的根源在于大学定位的不合理,大学不是定位为学术组织,而是政府的行政附庸。定位偏差的大学组织缺失了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精神;还有中国知识分子自身的缺陷等。[1]所以,治理学术道德失范,重建大学学术道德,要从以下三条路径下手。

一、遵循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之原则,把大学定位为学术组织并协调两种关系是根本之路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高等教育的变革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1995)中指出:“坚持学校自治和学术自由是高等院校正常运转和改革成功的先决条件。”所以,要重建大学学术道德,首先必须遵循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之原则,把大学定位为学术组织。在此基础上,在外要协调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在内要协调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

(一)协调大学与政府的关系

大学的发展要有和谐的外部环境。随着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原先的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单一关系,已经分化为政府、市场、社会和学校四者之间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制约的关系。按照目前正在兴起的新公共管理理念的观点,学术失范与政府的过分干预关切极大。因此,学术道德建设首先要协调大学与政府的关系,而此对关系中,关键是政府的自觉和果断。政府要始终把大学作为社会的学术组织加以建设和管理,建议将大学与行政机关区别开来,取消大学按行政级别分类的制度,要尊重并维护大学的主体地位和独立性,使大学按照学术组织自身的逻辑运行。

政府要改变过去那种事无巨细包办一切的管理方式,而是“通过统筹协调、监督评估、方针指导、提供服务等方式,对大学依法实行宏观管理”。[2]下放办学自主权,将具体的学术事务交给学术人去处理,在学术事务中,要淡化政府的行为,如在学术评价与学术奖励中,要根除“官尘暴”对学术界的干扰。在学术道德规范的制定上,应该尊重并以学术界的共同标准为主,政府主要通过立法、监督、检查等方式来行使其权力。

(二)协调大学内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受新公共管理理念的影响,当前大学管理的范式正趋向于强有力的行政管理和市场优先的战略选择。因而,当今大学管理的改革中,“效率”成为主流话语,顺应大学的变革,行政人员的管理作用格外突显,而学术人员的地位却江河日下。长期以来,我国的大学处于行政部门的附属地位,大学的建制也是行政部门的翻版;缺乏学术自由和自主办学的传统,学术权力本就弱于行政权力。在新公共管理理念的鼓吹下,简单地适用新公共管理模式对其进行组织结构改革,所引发的一个连带结果是愈益强化了大学组织的行政权力,日渐削弱了其学术权力,产生了“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甚至使大学演变成单独承担经济发展责任的类似于企业性质的机构,进而不自觉地使大学组织在权力运行模式上滑入官僚化的陷阱。

潘懋元先生认为,“现代大学管理体制最大的弊端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失衡”。[3]学术道德失范很大一部分原因也在于此,所以要调整大学内部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保持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平衡。在学校事务,尤其是学术性事务的决策管理中,要改变过去那种过分依赖行政权力进行决策的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学术权力在决策管理中的作用。[4]英国教育家阿什比说过,“每个大学能否健康发展就在于校内由哪些人主持。”[5]既然把大学定位为学术组织,就要按照学术的内在逻辑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组织结构及运行机制,学术事务要依据学术规律而不是以行政手段,要以民主协商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处理。

二、改革完善各种学术制度,使之合理有效是必需之路径

(一)完善学术评价制度

对如何开展学术的评价工作,博耶曾提出四条原则:

第一,学者的品质。这条原则应优先于评价的程序和标准,因为它是学者职业特征的表现。虽然品质是难以测定的东西,但仍应作为专业绩效的核心被评价。

第二,绩效标准。其中又分为六个小的标准,即知识、明确的目标、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创造性使用资源、有效交流、重要的成果。

第三,学术证明。博耶认为由于学术多种多样,学术证据也要多样。可以是自我评估,可以是同行评估,也可以是学生评估,还可以是委托人或在专业服务中共事的人作为评估人。

第四,过程的可靠性。要保证过程是公正的,保证做出决定的人是可以信任的。

具体到制度建设上,建立科学、合理、公正、易行的评价体系是学术评价制度的保证。

1.建立有效可行的同行评价制度,加强同行评价的力度

这就涉及专家的遴选和对专家的监督问题,所以要建立科学合理的专家遴选和监督制度:其一,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标准。专家首先要是同行,只有同行才能对本领域的发展状况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其二,专家必须有较好的学识和研究能力。如美国学界认为同行专家“应该不是政府部门的雇员,他们必须要有从事科研工作的丰富经验,并且在研究工作中卓有成效”。专家不一定要比被评价者学识渊博,只要他们有客观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就行;其三,评审专家要有较好的道德素养,不得任人唯亲,不能嫉妒他人的研究成果;其四,应规范专家遴选程序。目前一种可行的方法是由国家建立专家数据库,在学术评审活动中,专家通过数据库根据评审需要随机进行选择,这样可以保证所选专家符合同行评议的标准,避免专家遴选过程中的种种失范行为。

2.改革只注重量化的评价方式

学术评价对数量的过分追求,助长了重量不重质的倾向,带来了学术上的急功近利现象,从而产生大量的平庸之作。这种评价标准压制了学者独立思考的能力,削弱了学者的批判力和创造力。创造性的研究和基础性的研究有许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过度量化不利于重大科研成果的出现。中山大学在改革评价方式方面做了某些尝试,将业绩考核和岗位津贴相结合,即定量与定性相结合。若干最优秀的学者发给特殊津贴,这些学者可以在若干年内不参加业绩考核,使之潜心学术,这种方式有利于创新成果的产出。

3.建立同行评议与科学计量学相结合的评价制度

学术评审制度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国际较为流行的是科研方法计量评价,是将科学计量学与同行评议相结合的一种方法。这是将“发表科学论著的数量和引证次数,根据不同的评价要求采取对应的细化指标,运用综合集成的方法求得分值,用以衡量科研机构和科学家的科学贡献和学术水平达到的程度。”依此评价一篇论文可有两个指标依据:论著在一定时间内被引用的次数;期刊影响因子(是指某刊物前两年所发论文在第三年被引用的次数,与该刊物前两年发表的可被引用的论文总数之比)。

4.淡化政府评价的功能

政府评奖活动已经成为了助长学术腐败的温床,成为亦官亦学人士的“交易所”。更重要的是,一些政府评奖活动难免受政府行为的影响,而政府行为是功利化的,于是受政府评奖活动影响的学术活动也就越来越趋向功利化,使学术丧失品位、丧失本分。因此,要规范政府评奖活动,淡化学术评价中政府的功能,还学术评价以学术的标准。

5.建立匿名评审制度

匿名评审制度分为“单盲”和“双盲”。所谓“单盲”评审即评审专家知道被评审人是谁,而被评审人不知道评审专家是谁,我国多采用这种方式。以此类推,“双盲”就是评审专家与被评审者双方都不知道对方是谁,国外多采用这种方式。匿名评审可以排除人情关系、个人好恶等非学术因素对评审专家的干扰,保证评审结果的公正合理。

(二)完善学术奖励制度

1.建立学术查新和查假制度

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术查新查假制度,将学术的垃圾、伪作、赝品排除学术奖励系统之外,保持学术界的纯洁,保障学术奖励的基础不发生变异。并遵照所制定的制度办事,不能以个人好恶随意更改。

2.完善异议制度

包括奖前异议和奖后异议。奖前异议就是对所要参与评奖的学术成果进行资格认证,这可以借助社会的力量来进行;奖后异议是参与评奖的学术成果获奖后还要接受社会的二次审查。这两项制度对于保障奖励的含金量,保证奖励制度对学术人员起到激励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监督和惩罚制度

休谟曾提出一条著名的“无赖”原则:在制度设计时,必须设想每个人都是无赖。单靠学界的自我调控是难以有效地防止学术道德失范的,在制度方面,必须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网络。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监察长制度的建立就是为监督处理学术研究中的不端科学行为,它在国会的支持下可以独立行使其职能。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设立的“研究诚实事务办公室”制度,也从外部法律制度上对学术道德失范行为进行监督处置,这确实能起到敲山震虎的作用。中国目前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监察制度和机构,大量被揭示的不端行为往往因为惩戒制度和执行机制的缺失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裁,所以中国科学院完成的《我国科学道德与学风问题基本分析和建议》的报告建议国务院科教领导小组尽快建立专门的监察委员会或办公室,建立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监察网络,它包括政府科研投入资助监察机制、大学和研究机构监察机制和科学团体监察机制等。同时,《报告》建议国务院建立具有道德和法律双重约束力的利益冲突公示监督制度,并将当事人是否履行公示利益冲突的义务列入学术信誉评价体系。

(四)加强学术法律制度的有效供给

1.明晰学术法律规范

学术法律制度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并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学术制度”。知识产权法是学术法律制度的充分体现。所谓知识产权法是指为“调整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知识产权法的有关重要条目应做出明晰的规定。法律规范不明晰,语言晦涩,一方面容易造成歧义,另一方面使某些人有漏洞可钻。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作法,如对如何是“剽窃”、“抄袭”做了相当详细的界定,并附有相应的例子说明。

2.加大违约成本

知识产权法应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即加大制度的违约成本。制度实施机制健全与否,主要不是取决于机构和人员的多少,而是取决于制度“违约成本”的大小。违约成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违反制度的行为被发现和追究的可能性的大小,二是对违反制度的行为的惩罚措施的严厉程度。学术界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屡禁不止其根源就在于违约者的支付成本太小,所以要加大成本,对违反者课以重罚,严重的处以刑事惩罚。

3.学术法律制度体系应增加监督制度和惩罚制度

首先,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执行机构来监督受理学术违规行为;其次,各高校要建立学术法律监督和查处的专门机构,负责本学校的学术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工作,及与本地区法院和检察院相应机构的协调工作,在对学术违规人员进行处罚时,学校应该采取回避原则;最后,政府法律部门和高校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接受社会的监督,查处群众举报的案例。

三、加强学术人自身的修养,使之严格自律是必要之路径

(一)增强社会责任感

钟敬文先生曾说过,“知识分子应该是社会的良心,是社会的中流砥柱。”即使去除罩在他们头上耀眼的光环,知识分子也是社会一小部分特殊的人群。他们是知识的创造者、传播者,尤其人文知识分子,更是浮躁社会的清醒者、批判者。然而在现实语境中,在这种新的社会风气下,他们随波逐流,社会责任心淡薄,不但对社会的反思力度和批判深度降低,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学术行为。诚然,在目前社会大环境下,经济原则渗透一切领域,但这不应该成为知识分子道德泯灭的借口,他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地履行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

(二)建立学界自律制度,塑造“科学的精神气质”

康德说过,“有两种东西,人们愈是经常、愈是反复地加以思考,就愈是能感受到它们给人们所灌注的时时翻新、有增无减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这种内心的道德法则就是一种内在的道德约束,它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而是人类内心的一种信念。借鉴墨顿的“科学的精神气质”一说,笔者认为对于学术人来说,这种内在的道德约束,即“科学的精神气质”具有三大原则:

1.崇真原则

崇真是“科学的精神气质”的第一原则。崇真就不能弄虚作假伪造实验数据,就不能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就不能违反其它一切学术道德。

2.平等原则

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否是权威的研究成果,都要接受同行、社会质疑与考察,谴责打击压制别人的“学阀”主义。

3.双重价值原则

追求真理,谋求合理的回报,协调两种价值观,这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新特点。知识经济时代,效益优先,功利至上,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尤其自然科学领域,科学知识越来越走向实用,科学的功利价值观越发彰显。作为学者首先应该是科学知识的受益者,学者不再是不敢言利的所谓圣人,他们可以将追逐物质财富作为人生的目的,但不应该是唯一目的,还要追求科学的真理这一价值原则,以促进人类的发展为终极目标,两者应该是并行不悖、协调一致的。

参考文献:

[1]贾万刚.审视大学学术道德失范的三大根源[J].现代教育科学,2007(4):5.

[2]陶爱珠,赵文华,徐祖广,刘念才,董育常.加快建设中国现代大学制度[J].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建议”,2001(2).

[3]潘懋元.大方向与可行性[N].中国青年报,2003-06-26.

[4]张德祥.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82-183.

[5]阿什比.科技发达时代的大学教育[M].滕大春,滕大生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3.62.

[6][8][9][11][12]江新华.大学学术道德失范的制度分析[D].2004.162,167,163,48,160.

[7]教育部中外大学校长论坛领导小组.大学校长视野中的大学教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93.

[10]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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