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教学的听觉体验

2009-12-07 03:38
艺海 2009年10期
关键词:欣赏者基础情感

张 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订的《音乐课程标准》(试验稿)在第四部分实施建议的教学建议中第一条明确要求:“音乐教学要遵循听觉艺术的感知规律,突出音乐学科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订《音乐课程标准·试验稿》(第22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 1年版)。这一要求体现了听觉作为音乐感知的独特性与音乐教育“以音乐为本”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音乐教育必须以听觉体验作为全部教学的基础。

我们知道,美术以“画面”为感知对象而诉诸人的视觉器官(眼睛),用视觉通道眼睛并以“看”的方式来感知画面。与美术不同,音乐以“声音”为感知对象而诉诸人的听觉器官(耳朵),是通过我们的听觉通道耳朵并以“听”的方式来感知声音体验音乐的。听觉感知体验是音乐区别于美术和其他艺术形式的独特的接受方式。尽管“通感与联觉为不同的感觉、知觉的沟通、挪移、他涉提供了可能”(郭声健、艺术教育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157、160),但那是建立在每门艺术各自独特的感知方式的基础之上的。我们对音乐最初、最经常、最基本的接受方式则是“听”。听,是音乐最基本的特征,听觉体验是音乐学习的基础。

音乐教学的各个领域,无论是感受与鉴赏还是演唱、演奏与综合艺术表演,也无论是视读乐谱还是音乐创造活动,以及音乐与相关文化都必须以音乐听觉体验为基础,并在音乐教学实践中体现这个基础。当然,音乐教学各个领域均有自己的侧重点,如表现活动侧重于“音乐的表达”,创造活动侧重于对音乐的创作,音乐与相关文化侧重于对音乐与相关文化的理解等,但它们都是建立在音乐听觉体验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对音高、音准、节奏、情绪、情感等有良好的感知与听觉体验,表现活动才不至于出现“跑调”、“节奏不稳”等情形,更高要求的表现表演才有可能。只有在对音乐作品充分的听觉体验基础上,才能很好的理解音乐与相关文化。同样,音乐创作也离不开“内心听觉体验”的参与。音乐是用来给人听给人欣赏给人感受的,离开了“内心听觉体验”的音乐创作,只能是纯粹的“数字游戏”和“音响堆砌,那不是真正的音乐”。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听觉体验对于音乐的根本性和重要性,并确实把它贯彻到音乐教学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中去。只有这样,才能体现音乐的感知规律,体现音乐教育教学“以音乐为本”的指导思想。

然而,在现实的音乐教学中,存在诸多偏离这个基础的现象:一堂课把大部分的时间放在多媒体的“视觉考察”上,而鲜有对音乐的“听觉考察”;“要求学生用诗歌、文字、图画、形体、动作等来‘表达音乐”的情形大量的充塞着课堂,鲜有对音乐深入、真切的听觉体验;花大量的时间让学生讨论、合作、交流、探究,缺少对音乐本身应有而充分的听赏等等,不一而足。不可否认,视觉考察、诗歌、文学、图画、形体、动作、讨论、合作、探究等都是音乐学习与教学重要的手段和方法,但如果把它们过于突出与强调,淡化对音乐本身的听觉体验,那么,这样的音乐学习与音乐教育显然是一种“魂不附体”的音乐学习与音乐教育,这样的音乐教育方法对于真正培养学生的音乐才能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恐怕是难有作为的。

在教育教学中,还客观存在着另一种情况是“听而不闻”的音乐教育教学现象。这种“听而不闻”的音乐教育教学,虽然并没有否认“听”在音乐课堂教学中的基础地位,但学生却并没有把注意力放在音乐的音响上,学生“听音乐”并不是把音乐作为审美对象,而是作为“音乐背景”,故而学生也就鲜有对音乐的想象、联想和情感的体验。还有一种情形是:学生“听音乐”仅仅是“听音乐”,他们感觉到的仅仅只是“声音”——音响的堆砌而已。以上种种情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学生的不良欣赏习惯造成的,但深究下去则不难发现,这一原因往往是由于教师缺乏对音乐听觉体验的深入认识,因而在音乐教学中缺乏对学生正确和一贯的引导、要求所导致的。作为音乐教师,应加强对音乐听觉体验的认识,并在音乐教学中加强对学生听觉体验的要求与引导。

首先,音乐的听觉体验是一个欣赏者对音乐音响进行积极的探究、考察的过程。欣赏者在欣赏过程中应“充分驱动自身潜在的创造性和想象力,专心致志地去寻觅、探索、预测、期待欣赏对象的变化与发展”(郭声健、艺术教育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117)。因此,我们在音乐教学中要引导学生仔细地聆听音乐。

其次,音乐听觉体验是一个情感体验的过程,情感体验是进行音乐欣赏必不可少的心里因素。“准确、深刻而细致地体验音乐作品中的情感内涵是音乐听觉体验的基本要求”(张前等、音乐美学基础[M]、上海:人民音乐出版社,1992、237)。如欣赏一首乐曲,对其所表现的或快乐、或悲哀、或愤怒、或甜美的感情,我们须深刻的感受并体验。为了充分深入地体验乐曲的情感内涵,就离不开欣赏者对音乐本身的仔细倾听。

再次,音乐听觉体验是一个发挥听赏者自身联想、想象的过程。由于音乐自身表现手段的局限性,使得它在表现情感的同时,却不能把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形象和作者的思想观念同时表达出来,这就要求音乐欣赏者通过丰富的联想、想象等心里活动,来补充和丰富音乐所不能直接表达的内容。同时,音乐对客观世界的描绘无论怎样形象生动、独具匠心,它直接呈现出来的毕竟还只是一种声音形象,只有通过欣赏者独具个性化的想象和联想,才能在欣赏者的头脑中把这种声像转化为客观世界的形象和意境。这就是说,真正意义上的听觉体验的获得是需要有想象和联想这一心里因素来发挥作用的。

因此,听觉体验要求教师在音乐教学中对学生的聆听、倾听提出要求并引导学生对音乐本身进行探究、考察、联想、想象和体验。如果放弃或鲜有这些要求和引导而在听赏中又听任学生“听而不闻”的话,那么,我们的音乐教育教学是很难培养出“音乐的耳朵”来的,我们的音乐教育也就很难真正达到审美育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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