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双向互动及实现途径

2009-12-15 09:09贾绍俊
唯实 2009年11期
关键词:实现途径主体地位互动

摘 要:党员主体地位是实行党内民主的前提和基础,党内民主是党员主体地位得以落实的基本保障。通过提高党员主体意识,建立健全党内民主运行机制,实现党员主体地位和党内民主的双向互动,是当前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和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党员;主体地位;民主;互动;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D263;D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11-0019-04

作者简介:A贾绍俊(1980- ),男,安徽寿县人,安徽省社会科学院马列所助理研究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大命题,对新时期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党员主体地位的角度来探讨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关系,对于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和实现党员主体地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双向互动的基本表现

党员主体地位是指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党的工作实践中居于主导、决定的地位。党员既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又是党内权力的主体,党的各项建设事业和活动,都要充分体现党员的意志,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内民主是指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参与、决定和管理党内一切事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党内民主和党员主体地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统一于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之中。

首先,党员主体地位是实行党内民主的前提和基础,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既是党员主体地位的体现,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民主理论与实践的逻辑起点。党内民主归根到底是党员在党内事务和党内生活中当家作主地位和作用的体现。因此,党内民主的实现离不开党员主体作用的发挥,否则,党内民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保证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中始终处于自主、积极、主动的地位,切实维护和实现党员的基本权利,党员在党内才能成为真正的主体,党内民主才拥有了现实的基础。另外,就党内民主的检验尺度而言,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的重要标尺。发展党内民主、实现党内民主,可以从民主的内容、形式和制度等各方面来加以推进,但其最终目标,还是要实现党员在党内生活和事务中的主导地位,充分体现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决定权。长期以来,我们在党内民主建设过程中面临的许多难题,从根本上来说都与党员的主体意识不强、民主权利意识缺失有关,而这又与我们长期以来在党内民主建设中没有对党员主体地位给予充分重视有关。因此,当前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将尊重和实现党员主体地位作为重要内容,以尊重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来调动广大党员和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内民主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持党的生机与活力;以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为党内民主建设提供内在动力。

其次,党内民主是党员主体地位得以落实的基本保障。党内民主不仅从价值和原则意义上规定了党的权力来源于全体党员,党的决策和党内重大事务及活动必须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而且还从具体制度上对党员的主体地位给以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既需要党员主体意识和素质的提高,又离不开党内制度的保障。从党员主体素质的现状来看,由于多种原因,党内有相当一部分党员的民主观念和主体意识比较淡薄,其主体作用的发挥受到自身素质的制约,存在着一定的障碍。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关于党员主体地位和作用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党员的主体意识和能力。与此同时,从制度上保障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仍是尊重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途径。只有将党员主体地位的概念通过制度和规范加以具体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围绕党员主体地位来改革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才能使广大党员不断获得主体认知、增强主体意识,进而自觉地实现自己的主体地位。可见,发展党内民主,尤其是建立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得以充分行使的制度体系,乃是尊重和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保证。

二、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双向互动的基本途径

上述说明,要实现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双向互动,首先就要大力提高党员的主体意识,为发展党内民主提供内在动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本是党的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由于我们党经历了长期的革命战争,执掌全国政权后又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再加上中国社会数千年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党员自身和党的集体都没有对党员主体地位给予应有的重视。党员习惯于服从命令、听从组织的安排,习惯于以“客体”的身份来定位自己,缺乏主体意识的培养,党员的主动性、创造性和主体能力在一定程度和意义上被忽视或“搁置”了,从而使党内民主的发展缺少了内在的动力。这就突显了加强党员主体意识的培育,包括对自身权利和权益、责任和义务、宗旨和使命的认识的极端重要性。为此,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是加强党员主体地位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在全党形成“党员是党的主体”的基本共识。党员主体意识并不是先天固有的,而是在长期的党内实践活动中,通过不断教育、反复强化和训练才逐渐确立和养成的。一方面,我们需要以党员主体地位为基点,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党的建设理论,厘清党员主体地位的内涵、特征、原则、要求等基本观点,通过反复实践、深化认识、加深理解来促进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理论的成熟和完善,为党员主体地位的落实提供基本的理论指导。另一方面,我们要将理论研究的成果通过各种形式加以转化、宣传与普及,使“党员是党的主体”成为全体党员的普遍共识,不断增强党员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等主体意识,激发党员在党的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体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

二是积极构建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平台,为党员提高主体意识和能力提供实践载体。党员主体意识的培育和主体作用的发挥,最终还是要通过具体的党内生活实践来体现。一方面,可以结合党内民主活动的实践来培养党员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例如:通过“公推直选”、“两推一选”等党内选举形式的改革和创新来提高党员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通过监督电话、投诉信箱、网上点评、领导接待日等来畅通党内沟通渠道,使普通党员的意见、建议、要求、申述能够得到及时的表达,提高党员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可以结合党员工作、学习、生活的具体实际,通过多种活动形式来提高党员的主体意识和能力。除了要继续抓好“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传统的组织生活形式之外,还可以引导机关和企业党员深入社区、农村,开展党建共建活动;探索和实行党员责任岗制度,通过设立政策宣传、绿化维护、卫生监督等“无职党员责任岗”,使广大党员尤其是普通党员做事有平台、管事有抓手,为他们主体能力的提高提供实践的舞台。

总之,只有提高党员的主体意识,才能使主体地位内化为党员的自觉认知和行为指导,才能使党员以主体的身份积极参与党内生活和各项事务,党内民主才有了现实的基础和主体依靠。

其次,要实现党员主体地位与党内民主的双向互动,还要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充分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内民主运行机制,这是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基本保证和现实诉求。正如邓小平在总结党的建设的经验教训时所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制度建设以其自身的特点和重要性,决定了我们在进行党内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对其加以高度重视。“党员主体地位”的提出,不仅启示我们从党员主体自身素质的维度去思考党内民主建设,而且客观上需要我们将这一理念“制度化”和“机制化”,通过制度的建立、贯彻和落实,来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为党内民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主体力量的支撑。这就要求我们,以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为目标,不断改革和完善以下四项党内民主制度:

一要进一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确保党代表权利的充分落实和行使。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内民主最基本的制度,是广大党员通过自己的代表行使各种民主权利的制度平台,是党员主体地位最基本、最直接的体现。因此,推进党内民主,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离不开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最核心的就是要使党代表能够充分体现党员的意志和要求,使党的代表大会真正发挥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能。为此,要充分发挥和落实党代表的基本权利。有的学者建议,“通过开展组织生活、走访谈心、述职汇报、调查研究、组织恳谈、帮困济贫、接待日等方式,加强党代表与党员群众的联系,使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做到经常化与制度化”[2],这对于加强党代表与党员、群众的沟通是很好的设想,具有可行性。当然,要使党代表能够真正代表广大党员的意志,对党员负责,还要围绕党代表的选举权、审议权、评议权、监督权和建议权等的落实来开展工作。要鼓励和教育党代表依照党章和党的法规制度来行使权利,与任何限制或侵害党代表权利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要加强党员对于党代表的监督,包括建立党员评议党代表制度,定期(半年或一年)开展党员对党代表的评议工作,让党员为自己选出的代表打分,取消不合格党代表的代表资格,以此促进党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真正代表和维护全体党员的民主权利。要理清党代会、纪委会、全委会等相互之间的关系,科学设置党的权力。党内民主的基本价值就是要使党员作为党内权力真正来源的地位得以体现,因此,科学合理地配置党内权力就成为党内民主的关键。党员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而党委会和纪委会分别是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从性质和关系上来说,只有党代会才有决策权。党代会听取和审议全委会、纪委会的工作报告,评议“两委”工作;听取和审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及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其他事项等,以此来确保“代表做出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3]。要进一步探索并实行党代会常任制,设立常设机关,保证党代表在闭会期间作用的发挥。目前,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的关键问题是常设机关的设立问题。笔者认为,为了保证党代会作为同级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的独立地位,划清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设立同级党代会的常设机关是极为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代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保证党代表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

二要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落实好党员的知情权。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前提。知情权是党员作为主体应享有的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不知情,其他一切权利都无从谈起,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也就根本谈不上。因此,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必须切实推进党务公开,创新党务公开的形式,扩大党务公开的范围,提高党务公开的质量。当前做好党务公开工作的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实际的党务公开运行机制和制度保障体系,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制度。要坚持标准统一、形式灵活的原则,对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内容,应该最大限度地予以公开;对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或重大问题,比如:党内重大决策、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各项经费的使用、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干部住房及子女就业留学等方面的事项,都应该进行公开。各地方党组织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公开形式。可以利用现代网络媒体、公开会议、公开栏等途径来进行党内公开和党外公开,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开机制,特别要收集和整理党员群众对各事项公开前后的意见、建议,关注党员群众的反应,及时处理党员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要通过制定和落实党内重要事项通报制、党内重要事项研讨制、党代表或党员听证制、党员意见征集制等具体的制度来疏通公开渠道,使上下之间的信息能够有效互动和交流,使党员更好地掌握党内信息,表达和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更好地维护自己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三要建立健全党内选举制度,保障党员选举权。选举是民主的根基,是发展党内民主与实现党员主体地位的核心问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主体地位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选举权是真正最能直接表达实现其主体意愿的权利,直接关系党组织对党员主体意愿的尊重”[4]。党内民主要取得实质性和根本性的发展,必须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使党内权力真正来源于全体党员的委托。要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在坚持组织提名、党员提名、党员自我提名相结合的方式的同时,严格进行资格审核,广泛征求和听取党员的意见,没有获得多数党员和党代表赞成的,不能列入候选人名单。要适当扩大选举的差额比例,规范竞选中的介绍宣传行为方式,规范选举程序,实行秘密投票和严格的监票制度,提高选举的竞争性和公平性。要不断试行和扩大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层次,探索并实践基层党的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以及书记、副书记和上级党代会的代表等由党员直接选举产生的办法和途径,进一步增强和发挥基层党员大会的作用。对拉票、打击报复等各种干涉选举的行为,要给以严厉处罚,切实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利。

四要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保障党员的监督权。监督权也是党员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其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目前党内监督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党员这个监督主体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而导致的。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权力监督的本质主要是指委托之权对受托之权的监督,是权力主体对权力行使者的制约,通过监督使权力行使者能够按照权力委托者的意志行使权力。从这个角度讲,真正强有力的监督不仅取决于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技能的娴熟,更关键的是权力主体的力量能否在监督体制中得到充分体现。”[5]党内监督从主体上来说,包括党员、党代表、党委委员、党代会、全委会、纪检委等,其中,党员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力量和根本主体。党员的监督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其他一切监督就都失去了真实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党员主体监督机制,发挥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基础性作用。要不断培养和提高党员主体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通过主体意识、权力意识的培养和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等的学习,增强党员的监督意识,使党员明白党内监督的重大意义,克服“不敢监督”、“无须监督”、“难以监督”等错误观念,使党员自觉地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来实现自己的监督权利。要建立严格的监督保障机制,疏通党内监督的渠道,使党员的批评、建议、揭发、检举、要求罢免等基本权利得到有效实现。要及时处理党员的来信来访、电话检举、信息留言等各种形式的监督事项,并将结果按性质给以答复,让党员感受到自己监督的效果,增强监督的信心。要将党员监督与党内监督机构、集体组织以及党外群众和其他社会力量包括舆论媒体、民主党派等的监督结合起来,形成合力,使党内监督发挥强大的整体功能,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和主体地位。要建立党内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进行责任追究。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各种打着党内监督的旗号进行诬告、乱告的行为,以维护党内监督的严肃性,维护党员的基本权利,促进党内监督和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2]马磊,邹功江.浅论党员主体地位的保障和实现[J].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3]列宁.列宁全集:第1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154.

[4]王彦生.加强党员主体地位建设的思考[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8(4).

[5]储霞,唐晓清.党员主体理论的现实意义及实现途径[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1).

责任编辑:王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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