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不能总当“卖碳翁”

2009-12-17 12:56
环球时报 2009-12-17
关键词:交易市场交易机制

熊 焰

尽管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权供应国之一,但由于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中国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没有碳交易的定价权,于是就如有些媒体报道的那样,中国沦为了“卖碳翁”。但即使是“卖碳翁”的角色,能够扮演多久也要看发达国家的脸色——整个国际标准框架都是由它们制定的。人家是导演,我们只能“被挑选”。到了“哥本哈根”之后,国际上可能会对中国卖出的“碳”说No,“卖碳翁”的角色也需要加以转换。

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召开前,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清洁发展机制执行委员会(EB)第51次会议上,多个中国风电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最终被拒绝,EB给出的拒绝理由是中国可能故意调低了风电上网电价,以鼓励投资者把风电项目开发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尽管拒绝理由听起来很荒诞,但这种做法实际早有苗头。由于中国是世界最大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资源国,截至今年10月,我国有663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被EB成功注册,约占全球注册项目的58%。这种情形引起了一些国家的不快,报道称有国家甚至把清洁发展机制改称作“中国发展机制”,认为清洁发展机制已变成为中国量身定做的项目机制。虽然这种情绪性表达是否影响到了EB对中国项目的态度并不确定,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EB申请注册越来越困难却是不争的事实。

对中国而言,一方面,我们应该对EB的这种带有倾向性的做法予以申诉,为我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争取应得利益;另一方面,这次事件也给中国碳交易市场敲响了一次警钟:曾经被中国市场寄予无限厚望的清洁发展机制,今后的发展路子并不会一帆风顺。哥本哈根会议之后,清洁发展机制或许会被修改,中国市场的清洁发展机制之路有可能会无路可走。

客观来说,中国的碳交易市场目前尚处于混沌状态,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并未展开。目前已实施的一些交易项目,或多或少都带有一些偶发性,中国的市场尚未发育成熟。碳排放权毕竟是一种“准权益”交易,它与一般性的权益交易相比,更需要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体系的约束,如符合“三可”要求(可检测、可报告、可核证)等。缺少了这些,碳权益就很难流动起来,市场也不会真正发展起来。西方国家之所以碳交易市场较为完善,就是因为具备了那些软环境。

中国市场则有所不同。根据有关预测,中国要到2030年才会达到碳排放顶峰,在此之前,中国的碳排放总量可能不会出现排放上限。这也就意味着到顶峰出现之前,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建设还会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中国的碳交易市场也将很难发展到像西方国家那样成熟,碳权益的流动也势必会长期受限,如果清洁发展机制不能挑起市场大梁,那么中国就必须另辟蹊径。

对中国市场而言,这无疑是一次挑战,但也蕴藏着机遇,我们可以顺势掌握主动,培育出有自己特色的碳交易市场。在这个市场中,我们自己做导演,自己唱主角。这就是前景广阔的中国自愿碳减排市场。

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尽管没有总量减排的义务,但政府依然制定了碳强度减排目标。现在,实施碳减排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已成为很多中国人的共识,自愿减排已成为许多企业、团体甚至个人的重要选择,这也为自愿碳减排市场平台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如果把中国的自愿减排与农、林、牧、副、渔等产业结合起来,特别是与林业碳汇相结合,中国的自愿碳减排市场空间更将无比广阔。

随着中国经济的逐渐发展,许多富起来的企业和个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越来越强烈,这种发自内心的责任感需要一个对外表达的出口,而自愿碳减排市场平台为他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中国的自愿碳减排市场目前开发的多是具有公益性的项目,比如绿化造林、废物处置、农业扶持等。对项目投资人而言,这既可以为自身的碳中和提供一条便捷且经济的途径,也可以充分表达出自己慈善、环保和公益的投资动机。

此外,相对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言,投资自愿碳减排项目具有一些独特优势:它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少了审批环节,节省了费用、时间和精力,缩短了项目开发周期,降低了项目开发的风险;更为重要的是,它的交易价格也比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低不少。

发展自愿碳减排市场的另一个优势,是中国可以自主开发交易规则。它不像清洁发展机制一样,规则标准都在国外,中国只能做一个被动的执行者;由于自愿碳减排的购买动机是基于自愿减排,因而联合国对自愿碳减排的规则要求相对较低,尽管项目也要由EB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核证,但相对宽松很多。目前,中国的首个自愿减排规范——“熊猫标准”已由北京环境交易所开发,即将对外公测。▲(作者为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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