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群体性事件中的政府治理

2009-12-21 01:29
新闻世界 2009年12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治理政府

袁 静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政府 治理

过去一年,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多发态势,如贵州的“瓮安事件”、云南的“孟连事件”等等。随着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深化以及社会层级的不断分化,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同时,由于民众的权利观念和维权意识逐渐觉醒,以群体这一形式表达诉求和愿望的现象将越来越多,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国家社会生活无法回避的话题,更是学界研究聚焦之所在。本文对群体性事件的定性、特征以及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讨论,并就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应该如何作为作了尝试性的探究。

一、群体性事件的界定

群体性事件的界定是我们研究与规制此类事件的起点。从我国这两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城市的群体性事件主要集中于公安执法或者房屋拆迁,农村群体性事件聚集在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通过归纳分析这些群体性事件的共性,我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临时聚合形成群体,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集会、游行、示威、集体信访或者罢工,甚至暴力冲击国家机关或者暴力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等方式,表达抗议、支持、声援、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的各种事件。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参与者众多,没有明确的组织者。从主体上讲,参加群体性事件的主体众多,规模较大。参与者有可能是固定或者特定的,如出租车司机罢工事件中,参与者是当地的出租车司机,是认为出租车运价太低而主动加入到抗争的队伍中来的;参与者也有可能是不特定,如“瓮安事件”和“孟连事件”中,参与者便不特定,皆是出于对公安部门对某具体事件的处理不满而加入。不管参与者是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众多的参与者中并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所有的参与者之间也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组织,很多人是一种盲从。

第二,目的单纯,没有政治性。从目的来看,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其动机一般可纳入以下三类,即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支持或者声讨某种行为。如聚众集体上访行为,其动机与目的是特定群体要求有关部门了解其愿望与诉求,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与利益相对方的争执、打斗、对抗,不少情况下是自力救济中的自决行为或直接争取、维护利益行为,如索要债务、讨要欠薪,等等。

第三,爆发偶然,冲突剧烈。群体性事件没有明确的组织者,群体成员之间缺乏组织性,事件的爆发偶然。“群体有时是盲从的,情绪可以在人群中间传染。在少数人受流言影响后,通过网络、手机等形式,可以人传人,很快形成心理群体。”①一旦爆发,形式便过于激烈,难以掌控。

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学定位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一种事件。这些事件,是以某些行为方式或活动表现出来的,是社会矛盾的突出显现,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明显。虽然有些群体性事件对解决社会问题,促动社会管理者重视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隐患,对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结构更加合理,但这些事件本来是不该发生的,也是群众不愿意主动发动、政府不愿意引发和纵容继续发展的,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是负面的,多数具体群体行为的方式是没有合法依据的。

二、群体性事件增长的原因

关于这些年我国群体性事件急剧增长的原因,学者们给出了很多不同的解释,有学者认为,部分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执法机关在处置一些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时,出于种种“考虑”,没有秉公处置,引发民众对公权力不信任,导致社会怨气积聚,某些突发事件成为“导火索”,最终引发冲突;也有学者认为原因有三:第一、群众利益长期受损,多年矛盾积蓄难解。第二、处置方式不当,作风粗暴,滥用警力。第三、信息不公开,导致政府公信力缺失,矛盾激化。②我们认为,导致近年来群体性事件不断增长的原因有:

第一,社会分层加剧,弱势群体增大。韦伯提出划分社会层次结构的三重标准:一是财富——经济标准,二是威望——社会标准,三是权力——政治标准。③贫富差距不仅表现为收入差距,还表现为财富占有、教育不公平等等方面。对分配不公,对不正当致富,社会心理及社会舆论表现出强烈不满情绪。贫富差距过大损坏了社会公正原则,引起社会摩擦,导致矛盾增多。

当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忽视时,他们产生相对剥夺感,不满和对抗情绪往往以群体性事件的形式表现出来。一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无视职工的民主权利,擅自决定企业破产、出售、转让、兼并等直接涉及企业生存、职工命运和国家利益的重大事项,甚至贱卖国有资产,引起职工群体性事件。在一些非公企业中,生产资料所有者、资本拥有者、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与职工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压低、拖欠和克扣工人工资;普遍重生产轻安全,损害职工安全健康权益;任意延长劳动时间,职工加班加点严重;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签订率低。因此,造成不少非公企业劳资关系紧张,引发大量职工集体上访、罢工事件。在农村,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农村失去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补偿金有限,有时甚至被层层截留,导致了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引爆了群体性事件爆发。

第二,权利救济渠道的缺失。“有损害,必有救济”,既是当代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念。它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当权利被侵害时,需要有寻求救济的途径;其二,提供的救济应该迅速、完整和有效。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体制和相应的实体法律制度,以解决民事、刑事和行政纠纷,但是由于转型时期,社会变迁快,立法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法治环境不够完善,执法水平也存在一些问题,这样使得一些领域社会问题较为突出,弱势群体的权益很难从法律层面获得保护。

第三,信任危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信任危机缘自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信任危机;二是政府信任危机。社会信任危机主要表现在对企业的信任危机上,企业对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工资,不办理劳动保险等,使得劳资关系过于紧张,情况严重的,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政府信任危机体现为三个方面:④其一,从对具体工作人员的质疑发展到对政权体制的不满。其二,对法律的正义性和公正性表示怀疑。其三,合法性危机的对象在加速上移。

三、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

群体性事件牵扯人数多,涉及面比较广,影响较为严重。妥善治理,则能化解纷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治理不善,则容易激化矛盾,滋生更多问题,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结合上述群体性事件的特点以及引发原因,我们认为当下我国政府治理好群体性事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转变心态,坦然应对。以前,有些地方政府谈“群体性事件”色变,一遇群体性事件则认为是人民与政府作对,群体性事件是有预谋的、有组织的,或者受蛊惑、受煽动的,不分青红皂白,禁止媒体报道,一律将其作为政治事件对待,采取暴力打压,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势必引起更大群体性事件发生。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惯性思维和惯性模式非一日之寒,起决定作用的显然是传统利益格局的惯性。政府应该给群体性事件“脱敏”的态度。决不遮遮掩掩,决不讳疾忌医,而是大大方方地正视群体性事件,把它们还原为公共话题,让天下评说。

实际上,群体性事件,“它暴露了一些地方、单位和部门,在管理及决策方面的严重不足和重大失误,有利于问题的尽早解决;它对一些干部的工作作风和腐败现象进行了无情的鞭策,有利于执纪、执法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处理问题;暴露出我国普法教育和文化普及教育的严重不足,折射出法律威慑力量的软弱及可欺;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标志的公民个体意识苏醒和强化的重要表现。”⑤最新一个令人鼓舞的动向是,深圳宝安区绿的司机停运,得到地方政府善意对待。地方政府同意其两天内选择停运,企业免除两天租金;同时立即着手处理相关利益纠纷。政府的善意很快得到回报,整个事态发展平稳,没有发生任何暴力冲突,与“瓮安事件”及“孟连事件”形成强烈对比。

第二,信息公开,提高行政透明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化时代,政府不仅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网络,而且需要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及时、准确和有效地对外发布,有意识地让社会公众知晓和利用信息,否则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第三,加强对话、沟通,完善听证机制。公民或者民众的怨恨、不满、诉求和愿望,宜疏不宜堵。当代政府治理,已经需要告别传统的统治观念,不能将民众作为管束的对象,看成是政府行政的客体,而应该充分调动民众,将民众作为行政的主体,把他们请进行政执法关系中,与他们对话,增强沟通机制,听取民众的不满,化解民众的矛盾,并在行政管理中考虑他们的诉求与愿望,增加行政的可接受性、参与性和民主性,真正做到“行政为民”和“为民服务”。如重庆出租车司机罢工后,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马上就主城区出租车运营事宜与出租车驾驶员和市民代表进行座谈,并在座谈会上强调“我是来听出租车司机讲的”,座谈会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同步现场直播。重庆市政府在事件中化被动为主动,处理及时、高效,借此解决出租车行业长期积累问题,市民说“薄熙来书记给重庆带来希望,真正为民办事”,而且后续处理措施陆续兑现到位,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圆满解决,维护了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①于建嵘,《社会泄愤事件中群众心理研究——对“瓮安事件”发生机制的一种解释》,《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②④于建嵘,《中国的社会泄愤事件与管治困境》,《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8年第1期

③http://baike.baidu.com

⑤周忠伟,《群体性事件及其评判》,《江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姚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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