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带来了什么?

2009-12-21 01:29
创新时代 2009年10期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合同投保人

仙 桃

2009年10月1日,我国今年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开始实施。新《保险法》针对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做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对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作出了许多新规定,不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也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而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各家保险公司纷纷对原有产品进行了调整和停售,同时,整个保险行业也在新法的实施中经受着多重考验。那么,新保险法究竟“新”在哪,对保险行业及社会公众又将产生什么影响呢?

新《保险法》六大亮点

原《保险法》是在1995年制定的,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之进行了修订。新《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原《保险法》的158条增加了许多新内容,比如投保容易理赔难、保险合同看不懂、保险标转让纠纷等问题,新的《保险法》对这些都作出了妥善的修改,使得各方的权益都能得到保护。

既然是新法,当然有亮点。业内保险专家均表示: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的一大变化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亮点一:新增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专家解读说,此规则其实是国际通行惯例,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重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比如一位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调查了解其病情后应不予承保,却有某些保险公司违规承保,但出险后却以投保人有病为由拒绝理赔。而根据新《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亮点二:达成协议10天内赔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

专家表示,“投保容易理赔难”是投保者集中反映的问题,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大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

亮点三:明确财产转让理赔。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市民周先生的房子投保了家财险,可周先生的房子转卖给别人后,房子发生倒塌,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专家表示,对于财产保险业来说,这曾经是一大难题。新《保险法》规避了这方面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

亮点四:核保期内说得清。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专家解读认为,许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的,保险公司通常按行业惯例予以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新保险法通过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下来,保护了投保人利益。

亮点五: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新《保险法》对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了更严格的规定,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

专家表示,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附格式条款,主要是为了让投保人在投保之前,就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一个全面了解,以便作出是否投保的决定。

亮点六:特殊情况也能获赔。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况,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此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保险专家指出,原保险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部分的立法空白。

新《保险法》对保险业影响深远

与原法相比,新《保险法》对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经营规则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充分体现了对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进一步严格了保险市场的准入条件,对保险公司股东资质、高管任职资格、实缴货币资本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完善了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通过把好保险公司从业质量关,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在保险资金运用方面,新《保险法》适当放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允许保险公司将资金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不动产,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同时,为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切实保障保险资金的安全,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必须遵循稳健、安全的原则,并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部分保险产品在新法实施之前已逐渐暂停销售或调整升级,保险公司纷纷对现有保险产品进行了“大换血”,以适应新保险法的要求。

停售的保险产品包括投连险、分红险和万能险等产品。中意人寿表示,公司在个人营销渠道销售的“中意年年创意理财投资连结保险”9月25日开始停止销售,该产品于2007年10月1日上市,到今年8月份为止,该产品的月均销售居高不下,累计投保人数超过1.7万人,产品的总规模超过2.9亿元,合计保额超过30亿元。

此外,信诚人寿10月1日停售了“创未来”润泽两全保险D款和C款两个分红险产品;太平洋安泰的万能险产品也从10月份开始暂停销售。而泰康人寿、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也暂停了旗下重疾险和分红险产品的销售,以便根据新保险法修改保险合同,并对原有产品作出调整、升级。

除了对原有产品采取停售、退市等措施之外,还有保险公司先行一步,推出了适用新保险法规定的新产品。譬如,国泰人寿最新推出了“国泰美意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和“国泰富贵高升两全保险(分红型)”。

某保险业人士指出,保险产品集中停售,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因为新《保险法》实施后,有的产品条款需要重新调整;二是过去保险产品按照2.5%的寿险预定利率设计,很可能面临利率倒挂的风险。

新《保险法》投保提示

由于新《保险法》的修订相当全面,重点强调和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机构的职责并赋予其监管手段和措施。可以说,新《保险法》对整个保险业都是一个重大利好。

而对于正在考虑购买保险的准客户而言,仔细学习和应用新《保险法》也很重要。在此,专家向消费者提示了几点投保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经营的前提是诚信,新《保险法》进一步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诚信度,而诚信是相互的,只有建立了诚信的氛围,才会真正有利于保险合同双方。比如新增加的不可抗辩条款,即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仅在合同成立两年内有权解除合同,若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则不能解除合同。所以,消费者还是应认真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以免未来不必要的纠纷而有违投保的初衷。

其次,保险费率是否会有所调整。

不少潜在客户担心新《保险法》的出台对于保险费率会有影响,他们的担心也不无道理,客户权益的加强可能导致经营成本的增加,这些成本是否会最终“羊毛出在羊身上”呢?从目前已经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经营成本的增加最终转化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以及其诚信度和品牌度的提高,都间接地提升了公司的产能和盈利能力,从而又把成本摊薄,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最后,投保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旧《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作出有利于客户的解释;值得注意的是,新《保险法》要求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条款并说明内容,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如果将来条款出现争议,那么首先将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着两种以上解释的,才作出有利于客户的解释,这和过去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消费者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对其内容的充分理解,以避免未来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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