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法制类节目的故事化包装

2009-12-28 05:46黄媛媛
声屏世界 2009年11期
关键词:悬念法制情景

黄媛媛

从上世纪80年代到今天,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表现形态从单一到丰富,从板块式、杂志型的《规矩与方圆》《钟与鼓》到专题化、品牌化的《今日说法》《拍案说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目前的电视法制节目大致有以案说法型、专题型、法律帮助型、庭审型、警察故事型等几种节目形态。其中,以案说法的“讲故事”类法制节目最受欢迎。这类节目每期都通过对案件的故事化叙述,使观众从中学到法律知识,起到法制宣传作用。

注重悬念叙事

所谓悬念,就是由作品引起的受众对故事发展和人物命运的关切程度。设置悬念就像戏剧里的抖包袱,是叙事学研究的一个重点。

按照悬念在法制节目整体叙事结构中的不同作用,悬念可分为结构性悬念和兴奋性悬念。结构性悬念是贯穿法制节目始终的总体悬念,是大悬念。其主要作用在于构建节目的整体框架,突出节目的总体构思,揭示作品主题和思想内涵。兴奋性悬念通常是小悬念,诸多的小悬念在节目中起到铺垫故事情节、烘托人物形象、提高收视兴趣的作用。兴奋性悬念通常在总体悬念抛出之后,在情节发展中并行或者递进地出现,从不同侧面与总体悬念相联系,丰富和加深主题内涵,同时增强故事情节的紧迫感。

按照表现方式,法制节目的悬念可以分为冲突性表现方式和抑制型表现方式。冲突型表现方式是指在叙事的过程中,电视节目的叙事主体(节目制作组、主持人等)把故事的全部、局部或某种迹象与征兆向观众作预先提示,或是通过对游戏规则的操作,加剧人物冲突、增强故事的曲折性,使观众随收视对象的命运、遭遇而紧张、焦虑。它通常运用于矛盾冲突剧烈、情节复杂的法制节目中。抑制型表现方式则是抓住观众急于获知内情的迫切心理,故意放慢叙述节奏,延缓事件进程的一种悬念表现方式。另外,节目包装也是悬念设置的一种方式。利用节目名称、标识、片花以及宣传广告语等元素设置悬念,激发和调动观众强烈的收视欲求。

央视《新闻调查》的一期节目《双城的创伤》,讲述的是甘肃省武威双城镇的小学生因无法承受心理压力,连续服毒自杀事件。节目一开始就报道五月下旬,甘肃武威发生少年连续服毒事件。第一个服毒自杀的孩子叫苗苗,是位品学兼优的学生。这个孩子自杀后,接着就发生一连串小学生自杀事件。究竟是什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众说纷纭。在这里,率先服毒自杀的是一位品学兼优的学生,是第一层“不同寻常的情境”;她的自杀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是又一层“不同寻常”; 外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是第三层“不同寻常”。而调查中小学生对此守口如瓶,要揭示事件的原委并不容易,这就产生了“延缓”。正因为同时具备了“不同寻常”和“揭底延缓”这两个因素,悬念设置成功,节目就抓住了观众的心。

好的悬念结果应该出人意料但又在情理之中,不任意夸大,不随意捏造,让观众产生置身其中的参与感,把自己虚拟成为事件的参与者,随着人物命运的起伏或悲或喜。

当前,电视法制节目中的悬念设置主要是通过叙事者(主持人、出镜记者以及电视解说者)这种显性因素引导故事的发展。在大家一头雾水时,叙事者作为知情人,及时拨开迷雾,抛出下一个问题,从而再造成新的悬念。“隐”的悬念设置是指故事本身的跌宕起伏,即在设置悬念时,利用观众对“悬而未决”的因素的强烈期待心理。

运用悬念的另一个关键是充分延伸悬念。一般在节目的开头即开始设置悬念,在节目进行中要不断地提出新的问题,不断制造新的兴奋点,使悬念紧随着节目的节奏,一环扣一环地延伸下去。

另外,故事需要过程,已知的要素交代得越多,未知的悬念就越强。在情节的推进中,一定要分析更多的可能性,有过程才有细节,有细节才有故事,成熟的悬念创造者也是故事细节的把握者。由于在叙事过程中总是有新的元素插入进来,直线的、均速的过程转换为曲线的、变速的过程,情节大起大落,失去、得到,期待、实现,追求、失败,起点、终点,低潮、高潮……层出不穷,结果期待强度不断增加,期待满足的强度也因之而不断增加,叙事文本因之产生惊险、紧张的语义功能,从而满足了观众“为什么”与“后来呢”的双重期待。而这正是观众沉浸于法制节目叙事的根本原因。

崇尚“情景再现”

在电视法制节目的叙事手法中,“情景再现”是根据真实案件,采用演员或当事人表演的方式,部分还原案件所发生的经过。

电视法制节目记录的往往是一个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中的事件,甚至是一个已经成为过去时态的事件,“情景再现”就是尽可能地补充已经发生过的或无法拍摄的画面。“情景再现”正是在这种状况下,被电视法制节目创作者“看中”,并“一用而红”的。

“情景再现”是电视对法律的深度演绎,变抽象的过去时的文字解说为具象的现在时的过程展示。首先,叙述上的绘声绘色是它的最大特点。画面是叙述和理解之间最直接的桥梁。“情景再现”可以弥补已发案件没有新闻现场的缺失,大大增加节目的可视性和吸引力。例如陕西电视台的《天天看法》是一档农村法制类节目。该节目选择典型的农村民事纠纷案例,对其进行改编后由演员扮演当事人情景再现。案例结束后,由律师或学者以案说法,让农村观众在轻松看“剧”的过程中知法、学法、懂法,取得了良好的收视效果。

其次,适当的“情景再现”对提升报道的意境有所裨益。“情景再现”的运用能丰富法制节目的表义层次,增加法制报道的人情味,深化报道意境。除此之外,“情景再现”多是从较为复杂的事件中浓缩出最本质的部分,使之更有利于在短时间内交代事件发展,从而对提高节目的表意程度,增强节目的审美愉悦都起到很大的催化作用。

最后,“情景再现”中叙事时间与事件时间同步,使观众产生“在场”的体验,从而传达出类似“现场直播”的经验感。节目使观众“亲历”了事件全过程,也就使观众与其形成了开放型的交流关系,有助于引起、保持以及逐渐加强观众的收看兴趣。

故事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大众文化的急剧膨胀,电视法制节目叙事风格的故事化已经成为“业界时尚”。然而,叙事风格的故事化并不等同于泛故事化。泛故事化的创作方法只能反映出制作者的趋同心理和定势思维,导致节目产生真实性弱化和缺失的危险。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栏目采取与之相适应的表现方式,选择适当的切入点,如细节切入法、地点切入法、时间切入法。

胡智锋教授曾指出,情景再现这种叙事表现手法,是一把“双刃剑”。不少电视法制节目通过情景再现,将记录展示过度,会带来严重的负面效果。运用它时,是想用触目惊心的案件过程和血腥暴力的影像画面来追求感官刺激,还是以揭示案件背后的情、理、法冲突,用法律的力量来抑恶扬善,让观众感受社会的公平正义。求雅还是媚俗,编导的选择决定了节目的格调。

人文关怀是一种思维方式。它要求我们在分析案例时,既要坚持法律的准绳,也要确立并运用“人”的尺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重视人性的表述、传达人的呼声、展示人的命运。电视法制节目要做到“以人为本”,就要尊重人的差异、人的需求、人的权利。《今日说法》曾播过这样一期节目:一个网上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在回家为母亲奔丧之时遭遇警方抓捕,警方从人情化、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在保证工作不失误的情况下,让前去抓捕的警察换上便衣以亲属身份参加丧礼,直至丧礼结束后才实施抓捕。这一看似跑偏的做法,实则体现了在国家强制力面前的犯罪嫌疑人地位享受到法制的人文关怀。

故事化包装是对电视法制节目娱乐化潮流的一种顺应。也有很多人将这种故事化称为“寓教于乐”。但是我们要明白,寓教于乐不等于过度娱乐。一位电视制作人这样戏谑说:“要想有高的收视率偷不如抢,抢劫不如强奸,强奸不如杀人,杀人不如变态杀人。”这样的说法虽然听来齿寒,但却尖锐地道出了一些法制节目的低俗化倾向。某电视台有档《请您断案》的法制节目,从形式上看该节目似乎是对常态节目“重教育,轻娱乐”现象的矫枉过正。实际上,该节目在许多环节上都过分夸大了游戏功能和娱乐功能。比如,该节目不邀请法律专家做嘉宾,而是让一些影视明星加盟。这些明星就是节目主角,节目现场讨论变成了游戏佐料,调侃不设尺度,观点个人发挥。为了加强戏剧性效果,该节目还刻意制造了所谓“真实”的氛围,大量使用事先拍摄的表现案发过程的录像片。这种“情景再现”手法的运用,由于导演水平不高,演员的表演不到位,整个场景虚假做作。当电视法制节目故事化形式表现不当时,严肃的内容就会沦为娱乐形式的牺牲品。这种节目只能产生一些视听快感,而这种快感是诉诸感官的,是低级别和浅层次的,甚至有时候会成为庸俗化的表现。

结语

电视法制节目不同于法律条文,它用一种传媒的形式,甚至是艺术的形式表现和解释法律。所以在节目形态上不妨多做一些尝试,充分调动电视的多种叙事元素。然而,在以娱乐为主要特征的大众文化的肆意扩张中,法制节目要想赢得更大的发展又不在“娱乐至死”的错误中迷失,就应该学会在娱乐浪潮中游泳的本领,合理运用故事化叙事手段,制作精良的电视节目,进而深化健康的法制观念,引领积极向上的人生价值,最终推进全民法治社会的形成。(作者单位:天津外国语学院汉文化传播学院)

本文责编:胡江银

参考文献

1.马晓霞:《试论电视法制节目的可看性》[J],《新闻记者》,2005(10)。

2.范愉:《电视法制节目评析》[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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