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权债的保护原则

2010-01-01 02:53李雪梅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年9期
关键词:抗辩权履行合同债务人

李雪梅

(凤城职业教中心南校区,辽宁 凤城 118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已于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意味着我国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也表明了我国建立统一、开放的大市场决心,这部法律改变了以前诸法并存的混乱局面,结束了我国《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同时调整社会经济行为三者又互相矛盾的“三足鼎立”式的合同立法模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把纠纷复杂的市场经济生活纳入到统一、有序运行的轨道,使制定后的合同法在价值取向,兼顾经济效率和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既注重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生产率的发展,又注重维护社会公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经济得到的秩序;既体现现代化市场经济对交易便捷的要求,力求简便和迅速,又不因此损伤交易安全特别是从立法的角度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赋予了权债人一些新的权力,丰富了原来旧有的权利,从而使对权债人的保护措施更加完善。具体表现在。

1《合同法》规定了完善的抗辩权制度

所谓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权利要求或者否认对反对方权利的要求的权利。具体有: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法》上创设先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清晰地说明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不履行和同事另一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如果不适当履行能满足后履行一方的部分利益的,后履行一方可针对不能获得满足的部分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如果不适当履行使后履行一方的利益完全落空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全部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从而切实保障后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到履行期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的权利。因此,该项权利又称之为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是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320条规定:因双务合同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该制度的确立,使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从而提高交易安全的保险系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其是传统大陆法上系概念,是指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人,有财产状况又严重恶化等情形,危及到先履行义务人债权的实现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又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了商业信誉;又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借鉴了大陆法国家的立法经验,并吸取了英美法中先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成分而创设的。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尽量避免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利益落空,体现了实质正义和公平;同时规定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恢复履行,否则,则为违约;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增设额撤销权制度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装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益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的行为。这与国际立法相接轨,罗马法对此又称之为废罢诉权。当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债权的的牵制力实现其履行利益的。

3《合同法》创设了代位权制度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为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合同法》赋予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拥有单方解除权

单方解除权不是合同法新出现的,早在经济合同法实施的时候就有所规定,但合同法较之以前在内容上得以完善。合同法规定了五分钟可以单方解除情形:1、因不可抗力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单方解除的情况,一般属于对方根本违约,只是另一方无法实施合同目的,但行使该权利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内行驶,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期限的,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上为了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合同法》统一规定了违约的严格责任

院经济合同法规定过错责任,而民法通则则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一般原则大致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受益人补偿原则、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一起承担原则等五种方式,而是和追究合同责任的只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一起承担原则三种。对于缔结过失、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则采取过错责任,但不属于违约责任。有效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总的讲是采取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就一般情况而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结束了三大合同法追究责任标准不一的混乱状况,而统一为统一标准,即:主观要件基本上是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此种又称之为严格责任,客观主要件即存在违约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都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在合同法中,还在大量条款的规定上注意到了尽最大可能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例如,合同法第49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又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一规定只表明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则有效,此之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表见代理或者表示代理。总之,上述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规范整个社会经济的流转,提高交易效益,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1]孙艳.我国合同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华中师范大学,200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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