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人公司的纳税筹划

2010-01-01 08:24宁伟华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年12期
关键词:招待费列支财产损失

宁伟华

(大庆石油管理局供水公司财务部,黑龙江 大庆 163411)

1 费用、成本概述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成本是一定产品或劳务的耗费。在确认费用时,首先,应当划分生产费用与非生产费用的界限。生产费用是指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如生产产品所发生的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非生产费用是指不应由生产费用负担的费用,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等。习惯上,我们称生产费用为收益性支出,非生产费用为资本性支出。其次,应当分清生产费用与产品成本的界限。生产费用与一定的时期相联系,而与生产的产品无关;产品成本与一定品种和数量的产品相联系,而不论发生在哪一期。最后,应当分清生产费用与期间费用的界限。生产费用应当计入产品成本,作为资产计入企业存货,等产品销售后再结转已销产品成本,而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 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纳税筹划策略

纳税人发生的收益性支出中,构成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在产品销售实现时直接作为营业成本,并全部从营业收入中扣除;而企业的期间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全部或部分地从当期的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应先资本化为长期资产的价值,再以折旧或摊销的方式逐期从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发生的营业外支出、各种财产损失应争取尽量、尽快地在税前列支;而违法经营的罚款、罚金和滞纳金等则不能在税前列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根据不同成本费用支出的抵税效应差异,合理地安排各种成本费用支出,加强纳税管理,使企业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最大化,进而实现所得税支出最小化。

3 关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纳税筹划策略

按照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两大类。

可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企业因下列8种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一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认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二是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三是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四是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五是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六是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七是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八是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4 关于限额列支费用税前扣除的纳税筹划策略

企业的一些费用,如广告费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以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税法均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纳税人应通过多种途径,尽量争取在税前多扣除这些费用和支出。

企业可以通过设立销售公司的形式分摊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设立销售公司后,对内和对外共有两个环节取得营业收入,企业可以先将产品卖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出售的方式,产生双重收入,进而双重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等,这样完全有可能将原来超标准的三项费用全额在当年抵扣。而且,设立销售公司后,还可以通过转移价格的形式转移利润、分割利润等途径实现更大的流转税、所得税受益。当然,在这一筹划过程中,企业一定要做好成本效益分析。

合理划分营业费用。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非、广告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以及为销售本公司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等经常性费用,对上述费用,企业应当在营业费用科目中分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研究各项费用的性质,尽量取得真实合法的凭证,可据实扣除的费用尽可能单列,不占用按标准扣除项目的扣除限额,同时,争取将按低标准扣除的项目转化为按高标准扣除的项目。

对于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也有一定的相互转化空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除。由于业务宣传费的列支比例较低,所以纳税人应当尽量发生业务招待费,少发生业务宣传费。当然,由于业务宣传费允许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充分利用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指标招待客户,然后通过业务招待费列支招待客户的支出。

尽量在税前列支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但纳税人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和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根据财税[2006]66号的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所以,纳税人在对外捐赠时,要注意不同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但更重要的是妥善办理好税前列支公益性捐赠额的手续。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企业本来进行的是公益性捐赠,但由于操作不当或手续不齐全,没能享受到税前扣除的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2007(12).

[2]高允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J].财务与会计,2008(2).

[3]陈庆海,周熠.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综合),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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