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汽车分类标准问题研究

2010-01-08 00:28
海峡科学 2010年12期
关键词:专用汽车行业标准代号

林 晨

我国汽车分类标准问题研究

林 晨

福建省汽车工程学会

本文归纳分析了我国目前实际采用的主要汽车分类标准和5大分类方法;指出我国汽车分类标准存在的无体系、不统一、难配套等主要问题;提出以系统科学为指导、以用途为分类基本原则的汽车分类的建设性意见。

汽车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存在问题;解决办法

我国汽车分类标准长期存在的体系繁杂、分类混乱的问题,虽几经努力却一直未能较好解决,给业内外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现在是到了必须站在标准化工作的应有高度,正视这一看似无足轻重、实则影响重大的基础问题,认真探索解决办法的时候了。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我国主要汽车分类标准及主要分类方法

至今为止,我国涉及汽车分类的主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多达十几项(含1项“征求意见稿”,不含各部门相关规定)。这些标准大致可分为九类法、采标法、综合法、专用车类法、其他法5大类型(以下所涉及的具体分类方法,请参见各相关标准)。

1.1 九类法

以GB9417-89《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和GB/T3730.1-1988《汽车和半挂车的术语和定义 车辆类型》为代表的“9类”分类法。这种分类法简明实用,加上生产企业代号可在产品型号中明确表示生产企业、产品类别和结构特征(见表1)。如“DN7180”表示东南公司1.8L第一代轿车产品。9类法适应当时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规范产业秩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至今依然被广泛采用。

表1 GB9417-89和GB/T3730.1-1988产品分类和目前国产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1.2 采标法

以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和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为代表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标”分类法。

为解决GB/T9487-89和GB/T3730.1-1998自身存在标准重复设制、部分车种交叉等问题和使分类标准与国际接轨,2010年出台了与国际接轨的GB/T3730.1-2001(替代GB/T3730.1-1998)和GB/T15089-2001(替代GB/T15089- 1994)两项“采标”标准。

这两项标准前者是修改采用ISO/WD3833:1999《道路车辆类型术语和定义》(主要修改内容是我国已有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标准,因而删去ISO/WD3833:1999中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术语和定义部分,其他部分等同采用),取代了GB/T3730.1-1998标准。后者系等效采用1997年11月发布的ECE R.E.3修订本的附件7《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及其修订本1修正案2,是对GB/T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标准的修订和替代;但这两个标准其具体的分类又大相径庭:前者把汽车、挂车(不含摩托车)分为汽车、挂车、汽车列车3大系列、13个车种、46个车型,其中汽车部分分为乘用车、商用车2大类29个车型。各个车型只给名称,不给类别代码;后者分为L(两、三轮车)、M(客车)、N(货车)、O(挂车)、G(满足指定要求的越野车)。

1.3 综合法

以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及《专用汽车类别及代码》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为代表的“综合”分类法。

出台这两项标准(其中一项为标准征求意见稿)的目的是为了补充、完善、协调GB/T3730.1-2001和GB/T15089-2001这两项采标标准。GB/T3730.1-2001对各种车型只给名称未规定代码,GB/T15089-2001给出了分类代码,但二者分类方法又不相同,同时前者专用车概念比较笼统,存在一些重叠、隶属关系,所以为了综合协调好这两项采标标准使之有效执行,相应地出台了QC/T775-2007和《专用车类别及代码》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但从实践情况看这两项行业配套标准实际上未产生什么作用,2009年出台的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仍然采用九类法分类。

1.4 专用车类法

以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半挂车术语和代号》和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为代表的专用汽车、专用挂车分类法,后者代替前者。二者实际上均采用九类法,专用汽车定为“5”字头,挂车定为“9”字头,与GB/T3730.1-2001、GB/T15089-2001、QC/T775- 2007以及《专用汽车类别及代码》征求意见稿依然是各行其是。

1.5 其它法

以GB7258-2004《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该标准正在修订中)和GB918.1-89《道路车辆分类与代码机动车》为代表的某些部门领域采用的其他分类法。前者为安全标准,实际上不属于基础性标准的分类标准之列,但其中有涉及到汽车分类规定。后者按标准“适用范围”指明适用于车辆使用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机动车管理、调度、计划、统计及科研等领域。实际上GB918.1-89这个标准比较陈旧,业界也较少采用,但它对车辆起了近80种名称,且定义不是十分明确,其正面作用不大,负面影响不小。

2 我国汽车分类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无体系

汽车分类标准也就是为汽车进行分门别类的标准,必须以系统科学作指导,统筹全局,协调安排。长期以来我国汽车分类混乱的原因多样,其中最深层次的原因是由于在时空上无系统观念,只着眼眼前的局部问题,采用实用主义做法,“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往往造成老问题未解决新矛盾又产生、局部矛盾解决不好全局问题连带产生的被动局面。核心的问题是没有建立起科学的汽车分类标准体系。

2.2 不统一

以统一性的要求衡量我国汽车分类标准,差距实在太大。且不说各部门因管理需要而采用的相互交叉、重复、矛盾的形形色色分类法,就是正式发布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互不协调统一。以GB/T3730.1-2001和GB/T15089-2001为例,这两项由国家质检总局同时发布、实施的“采标”标准,其对汽车的分类方法不一,就连相同车种中的具体分类也不一致,如表2所示。业内有一种说法是前者是通用性分类,适用于一般概念、统计、牌照、保险和政府政策和管理的依据;后者主要适用于型式认证,是型式认证各种技术法规适用范围的依据。在两项标准文本的“适用范围”中并无此提法,而且后来出台的配套标准QC/T775-2007则着力对这两项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把前者的名称和后者的代号进行组合,对这二者不是着力于使用范围的区分而是着力于表现形式的结合。

表2 GB/T3730.1-2001 与GB/T15089-2001车种比较表

2.3 难配套

GB/T3730.1-2001系修改采用ISO/WD 3833:1999国际标准,从用途出发对汽车进行分类,并直接给出各种车型的具体术语和定义,应该说它是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标准,但它未规定车型的类别与代码,无法直接表示具体车型的型号,与之配套的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至2007年才出台,而且实际上也难于实施。如该标准规定轿车代码为“M1a”,而实际上现在依然用“7”字头表示。其结果是现行有效的新标准、“采标”标准难以实施或者说只是在部分地缓慢地实施。由于配套标准的滞后和难于实施,很多场合依旧使用“九类法”,只是在需要的时候(如统计口径)再按相应标准规定的车型定义,把“九类法”的车型套用到GB/T3730.1- 2001的“三类法”和GB/T15089-2001的“五类法”中,因此实际上我国汽车分类普遍存在着“两张皮”、甚至“三张皮”的现象。这还未计及各部门根据需要无法顾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自行做出的各种规定。

3 对解决问题的主要认识和建议

3.1 对解决问题的主要认识

要解决我国汽车分类标准存在的难题,首先要统一对下面几个问题的看法。

1)产品分类学是一项重要的系统科学。作为关系国计民生重大产品的汽车,要不要建立起统一协调的分类标准体系?要不要发布、实施既有权威又切实可行的汽车分类标准?

2)标准的本质是统一。对现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汽车分类不统一问题要不要进行必要协调处置?今后新出台的分类标准要不要达到统一性要求?

3)在标准体系分类中,产品分类标准属于“基础标准”范畴(见图1)[1]。基础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是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但作为基础标准的汽车分类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在此必须明确汽车行业要不要认真贯彻作为其他标准基础而又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这类基础标准?这类推荐性标准是否可执行也可不执行?

图1 标准3种分类法组合与产品分类标准关系图

4)先进性是标准统一化的一项主要原则,就是指定的一致性(或所做的统一规定)应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有利于社会需求得到更好的满足[1]。在现阶段标准的先进性往往体现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上(通称“采标”)。我国汽车分类标准要不要“采标”?“采标”是不顾国情生搬硬套还是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为了更好地“采标”,要不要及时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配套标准?

5)作为系统科学,建立统一协调汽车分类标准体系无疑是必要的,发布实施统一的汽车分类标准是必不可少的,作为基础标准的汽车分类标准更要认真执行,作为推荐性标准的汽车分类标准不是可执行也可不执行的,在特定条件下(如主管部门要求)应该是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标准。统一的汽车分类标准能够为汽车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管理、使用、税收等提供统一通用语言,为汽车行业及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统一的依据,也是汽车工业国际化程序的重要象征。汽车分类的差异性已经而且必将继续给各方面造成不利的影响。汽车分类标准“采标”与国际接轨无疑是正确的、必要的,但为使“采标”能落到实处,能够得到切实贯彻,相应的配套标准一定要及时跟上,否则将使“采标”标准成为“镜中月、水中花”,问题的答案毫无疑问是明确的,再次澄清这些问题是必要的。

3.2 解决问题的建议

1)产品的根本价值在于它的用途。建立“以用途为分类基本原则”的汽车分类体系,这是体现汽车分类本质、与国际接轨的先进方法。GB/T3730.1-2001是以用途为基本原则的分类标准,在现阶段也就是要以GB/T3730.1-2001标准为基准,对现有我国汽车分类标准进行统一的协调、整理。即使今后出现汽车新品种(如新能源汽车等)也要坚持以用途为分类的基本原则,把汽车类产品归列为“乘用车”或“商用车”,如为区别需要可在结构特征或动力种类方面给定必要的附加代号予以表示。

2)以GB/T3730.1-2001为基准,进行标准的统一性处置。方法如下:

a.限定各项标准的使用范围。各项标准的使用范围不能重复交叉,并在各自标准条文中做出明确的界定。

b.能协调一致的尽量进行协调,如QC/T775-2007所作的努力那样,采用GB/T3730.1-2001的车型名称和GB/T15089- 2001类别代号,再加上其他辅助符号表示某一具体车型。

c.对那些正面作用不大、负面影响不小而又难以协调的标准必须予以作废处理。

d.如果出台新标准也要以GB/T3730.1-2001为准,如有矛盾需慎重处置,或暂停出台。

3)为了贯彻好GB/T3730.1-2001,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如QC/T775-2007那样的配套标准。GB/T3730.1-2001是2001年发布实施的,而与之配套的QC/T775-2007行业标准迟至2007年才发布实施,而且还只是与GB/T3730.1-2001分类中的“乘用车”配套,其他车种如“商用车”等配套标准至今仍未出台。配套动作的迟缓,势必影响先进标准的实施。

4)协调好新旧标准关系,确保新标准得以执行。如QC/T775-2007规定轿车的类别代码为“M1a”,而实际上目前仍以GB/T3730.1-1998所规定的九类法的“7”表示。更令人不解的是2009年9月23日发布、2010年1月1日实施的GB/T17350-2009《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标准也还是采用九类法,用“5”表示专用车类别代号,用“9”表示挂车类别代号,与《专用汽车类别及代码》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南辕北辙。如果不协调好这种关系,则新标准规定的再好效果还是可虑。同时还应考虑给出一个过渡期和过渡办法,以保证标准转换过程的平稳过渡。

5)今后各部门为了管理需要出台的各种汽车分类规定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相关的规定可以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按工作需要对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以前因相关标准自身不足,各部门按工作需要出台相关规定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同部门的不同规定或重复要求往往给企业造成额外负担,今后应予以避免。

6)高层协调,全局统筹,系统解决。汽车分类标准涉及面广,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成立联合专家小组,进行深入调研,兼听各方面意见,争取能在较短时间内系统地解决好汽车分类标准这一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难题。同时也必须注意到需求在发展,技术在提高,汽车类别、品种在增加,汽车分类标准是动态发展的,必须随时跟踪和适度超前,使调整后的汽车分类标准在整个有效期内始终处于最佳有效状态。

[1] 福建标准化协会. 标准化知识[M].

On Classification of Vehicle in China

Lin Chen

(Fujian Automobile Engineering Society, Fuzhou , China)

Five types of vehicle classification standards and methods presently adopted in China are summarized. Problems in the classification standards are raised in the perspective of standardization, which include irregularity, non-uniformity and disadvantage in matching. Constructive suggestion on vehicle classification guided by systematic and the basic principle of classification is proposed.

vehicle classification standard; classification method; problem; s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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