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定性才是本案的关键

2010-01-15 13:11赫成刚
中国质量监管 2010年11期
关键词:熏制竹筷产品质量法

■文/赫成刚 王 鹏

正确定性才是本案的关键

■文/赫成刚 王 鹏

2010年第9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抛砖引玉”栏目刊登了陈永远的《适用工业硫磺熏制竹筷该如何处理》的文章(以下简称陈文)。文中对A县质监局对辖区内李某利用工业硫磺熏制竹筷的案件在定性和法律适用上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观点,且第一、二种观点有着很强的对立性。纵观本案,如何消除对本案的认识误区,正确定性,做到违法与处罚相适应才是本案的关键。

为了进行杀菌、消毒、漂白和防腐,对辣椒、银耳等干货,瓜子、花生等干果,蜜饯等腌渍食品以及馒头、包子等蒸制食品在加工过程中,硫磺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早在1982年,国家相关部门就颁布了《食品添加剂硫磺GB3150-1982》标准(与之相对应的工业用硫磺则推荐适用GB/T2449-1992《工业硫磺及其试验方法》标准)。为了加强对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硫磺进行管理,1999年国家又将相关标准升版为《食品添加剂硫磺GB3150-1999》。该标准开篇就规定非等效采用美国药典(USP1995年23版)。与美国药典相比,增加了砷含量和有机物含量的指标要求。其中,对砷(As)含量的要求为每公斤作为食品添加剂硫磺中的砷不大于一毫克。同时,与GB3150-1982标准对比,增加了有机物含量指标,其他杂质含量指标也做了从严要求。即在上述食品和类似产品的生产环节必须使用业界所称的食品级硫磺。因此,才有了国家标准GB19790.2-2005《一次性筷子第2部分:竹筷》中对二氧化硫浸出量的含量要求。

鉴此,陈文中第二种观点“应依据检验结果进行处罚”是站不住脚的。结合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硫磺的标准适用历史,不难看出,在一次性竹筷的熏制过程中绝不允许使用工业硫磺。正如陈文所言,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李某生产的一次性竹筷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库存20公斤包装袋上标有‘工业硫磺’字样的东西,经向李某调查,李某承认工业硫磺的主要用途为用于熏制一次性竹筷,起到漂白‘保鲜’的作用。”对于李某的上述违法事实,如果一味纠缠于二氧化硫浸出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而对违反强制性标准再在《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之中选择适用,恐有贻笑大方之嫌。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该款有以下含义:一是按照执法实践的正确理解,就是产品生产者对产品负有避免“不合理危险”的义务。相反,如果遇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不可预见的“合理危险”,则生产者不承担法律责任。可见,陈文中第一种观点“李某生产的二批次一次性竹筷中使用工业硫磺熏制一次性竹筷,不符合GB19790.2-2005第5.4条要求‘一次性竹筷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辅料应为国家标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管检验结果如何,都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本案的定性是准确的。

在对该案李某使用工业硫磺熏制竹筷的准确定性后,是适用《产品质量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对李某进行处罚,首先要看一次性竹筷的生产属于哪部法律的调整范围。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可见,一次性竹筷的生产应纳入该法适用的范围。而《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本法。同时,为进一步明确“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该法第九十九条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含义界定为:“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同时,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相关产品实施行政许可的范围看,也仅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和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的发证范围。再者,根据我国对法律理解的惯例,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产生损益的法律条款存在“等内”、“等外”理解歧义时,一般采用“等内”把握。因此,《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关于“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含义的“等”应作缩限解释、“等内”理解。

综合以上表述,从法律条款的字义和质监系统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的界定以及对法律理解的惯例来看,诸如筷子(含一次性筷子)、作为西餐使用的刀、叉的进餐工具,均不包含在《食品安全法》食品相关产品的范畴,充其量可算作食品类似产品(以别于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范畴。在新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之前,对于使用工业硫磺熏制一次性竹筷的违法行为,暂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为宜,即陈文当中的第一种处罚意见较为稳妥。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审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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