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民主形式会撕裂中国

2010-02-10 13:28
环球时报 2010-02-10
关键词:竞争性共和国协商

房 宁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民主形式,主要取决于这个国家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社会面临的主要任务以及国际环境,同时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这个国家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这些都是一个国家的国情中的基本因素。发展民主政治要从国家的基本国情出发,这已经在中国成为一种主流的意识,民主政治大致上可以分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着眼于当前中国的形势和任务,中国实际上选择了以协商民主作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这是与中国在当前所处于的发展阶段相联系的。

选举包括竞争性的选举,作为一种民主的形式,其一般的价值是不能够否认的,我也并不认为我们应当永远在中国排斥竞争性的选举,但这并不是中国现阶段民主政治发展的重点。

历史经验表明,竞争性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并不适合于这一时期的社会,以竞选为代表的竞争性的民主制度安排主要优点在于表达和选择的相对的充分以及监督的有效性,但它也有明显的缺点,就是有强化差别、扩大分歧的社会效能。在竞争性的制度下,各个政党或政治派别以争夺权力为价值和目标,相互排斥,相互攻击,其社会效应就是在客观上强化本来就存在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别,扩大矛盾。这在台湾叫做“切割选民”,其社会的结果就是“撕裂族群”。加之,作为竞选结果而经常出现的“赢家通吃”的现象,所以在我看来,缩小社会分歧,整合社会利益与促进社会和谐,实在不是竞争性民主的“长项”。

通过近年来的研究和考察发现,实际上即使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在其历史上工业化发展的关键阶段,其竞争性的制度安排也曾经带来过许多问题,甚至被多次中断。比如被誉为西方近现代自由民主发祥地之一的法国,1789年大革命以来,一共出现过五个共和国。当年第一共和国变成了第一帝国,第二共和国再次变成了第二帝国,第三共和国差点变成了第三帝国,而第四共和国是在历史上有名的不稳定和混乱的时期。只有到了上个世纪50年代,建立了第五共和国,也就是现在的法国,法国的民主政治才最终稳定和巩固下来。法国五个共和国的流变,是值得深思的。

可见,民主政治发展有一个阶段性的问题,选择具体的民主形式一定要考虑到阶段性条件。进一步讲,在当代发达的、富裕的、相对稳定的和社会共识较多的西方社会当中,竞争性制度安排的弊端还是能被逐步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的,但是对于那些处于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矛盾多发期的发展中国家,竞争性的制度安排的缺陷则表现得十分突出。

在我看来,这正是造成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一选就乱,社会长期动荡不宁的重要原因之一。相比较而言,协商民主的长处和优点就十分明显了。协商的前提与基础是参与各方的平等地位,协商的内容就是寻求利益的交集,寻求最大的“公约数”,协商的作用就在于照顾各方利益,促进共同利益的形成。特别是在矛盾的多发期、易发期,协商民主有利于调和社会矛盾,有利于求同存异,扩大共识。因此在我看来,协商民主是最适合中国现阶段的民主形式,应当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向和重点。▲ (作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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