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问题

2010-02-15 15:52陈惠丰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政治体制政治协商多党合作

陈惠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北京100811)

·人民政协工作·

关于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问题

陈惠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北京100811)

准确把握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是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作用的关键。虽然中共中央已明确“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其内涵许多人并不清楚。本文通过对人民政协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地位的历史考察,对上述论断给予全面解读,系统分析回答了人民政协在中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问题。

人民政协;政治体制;地位

准确把握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是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作用的关键。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已正式提出“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历史上、现实中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对这个论断的内涵,许多人仍不十分清楚。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一步加以厘清。

一、新时期以前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

政治体制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而人民政协是我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人民政协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因此,可以说,人民政协从成立之日起就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曾经有过不同的地位。新时期以前,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从1949年9月人民政协成立至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这时的人民政协曾执行人大职权,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表现为,它既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又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早在新中国成立以前毛泽东就提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新中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而作为政权组织形式的政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按照中国共产党1948年发布的含有建国大计的“五一”口号的设想,原本是想通过先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再成立民主联合政府。但由于中国革命形势迅猛发展,国民党政府的统治迅速走向崩溃,已没有条件再等待经过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人民政府;加之当时各民主党派和各方面的代表人士纷纷奔赴解放区,新政协已“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1]。所以,1949年6月,毛泽东在新政协筹备会的开幕讲话中便宣布,新的人民政协的任务将不再是讨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而是代行人大职权直接成立人民政府。由此,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后其全体会议便开始代行人大职权,不仅宣布了人民政协的成立,制定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而且制定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选举了中央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完成了创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在此后四年的时间里,人民政协又审议通过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案和决定,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作出了重要贡献。由于这时的人民政协是代行人大职权,因此,其作为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具有过渡性。

第二阶段,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二届政协全国委员会举行,至1966年“文革”动乱政协停止活动前。这时的人民政协已结束代行人大职权,不再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而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但同时,它仍然是我国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关于人大召开后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早在人民政协成立初期周恩来就作过阐述。在1949年8月新政协的筹备会上他就提出,注重事先协商是新中国新民主的一个特点[2]。他还联系人大、政府从政治体制的角度分析了实行政协民主的必要性,指出政协是“各党派统一合作的组织”,而人大“主要的是区域”,所以即使以后人大召开,政协不再代行人大职权了,政协作为“一个和政府协商的机关”仍然需要长期存在,国家大政方针仍要经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3]。正是体现这些精神,政协成立后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得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以上所述表明,对人大召开后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开始就是清楚的,但1954年人大召开后仍然有人对此提出了疑问,认为既然人民政协不再是国家权力机关了,政协的地位将不如过去,甚至怀疑政协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针对这些问题,时任全国政协主席的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期间专门召集部分党内外人士进行了研究座谈,对人大召开后政协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作了进一步分析阐明。在这次座谈中,毛泽东不仅认为政协不能搞成国家机关,而应当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党派性的机关”;而且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人大的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4]。到1956年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际,毛泽东又“以苏为鉴”,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毛泽东的这些论述从两个方面阐明了人大召开后政协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他讲了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是“党派性的机关”,应与国家机关有所区别;另一方面,他又特别联系比较人大,从整个国家政治生活的宏观层面,从人民政协具有不可替代的广泛代表性和协商国是、民主监督的独特作用方面,对人民政协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了肯定。

可以说就是在上述思想和方针的指导下,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后,人民政协继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第二届全国政协期间,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重大决定都曾拿到政协进行协商。从1959年政协三届一次会议起,政协全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同时召开,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一起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报告并成为惯例,逐渐形成了“两会”格局。但这个时期关于人民政协在政治体制中地位的问题,也还存在不够严谨、完善的地方,表现之一就是这时对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常常是不加区分的,反映在政协问题上就是经常把政协的作用笼统地归为统一战线的作用,没有区分政协有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以团结为主题的工作。统一战线的本质和目的,是协调处理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党派和党外人士的关系,建立并发展共同利益和目标基础上的政治联盟。而民主是指人民当家作主,是范围更广的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民主对于人民政协来说,是要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吸收组织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的渠道反映诉求、参与国事。因此,要科学地阐明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就应当明确其在团结和民主两个方面的作用。对这个问题,当时也有人开始进行了探索。比如,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的李维汉,就曾经在1956年中共八大会议的发言中,对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和政治协商机关两个方面的作用首次给予了区分,提出了“政治协商是我国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方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是政治协商机关,又是统一战线组织,在统一战线和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5]但可惜的是这个有价值的观点后来没有受到重视。由于1957年后日益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人民政协难以避免受到影响。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政协更是受到严重冲击,以至于一度停止了活动。

二、新时期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地位的进一步确立

随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人民政协也经历了深刻的变化和发展。体现在政治体制中地位的问题上,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五届政协,到1989年底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前的六、七届政协之间。这是人民政协在新的基础上得到恢复,其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重新确立并初步发展的时期。

新时期人民政协一个具有标志意义的重大发展,就是随着党和国家拨乱反正,纠正“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明确我国社会阶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我国统一战线从过去的四个阶级的联盟,转变为由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政治联盟,人民政协也从过去主要为阶级斗争服务的革命统一战线组织,发展成为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促进祖国统一服务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从革命统一战线组织到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重大转变,在这个转变的基础上,不仅人民政协的中心任务实现了战略转移,而且适应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重新确立并得到新的发展。1979年6月,当选为第五届全国政协主席的邓小平在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各民主党派的性质都发生了变化,已成为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据此,中国共产党把与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的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并提出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这是我国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也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6]1980年在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的开幕词中,他又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是巩固和扩大我国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也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7]1982年,邓小平主持修改通过的新时期政协章程,也规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新时期开始,人民政协在思想上、实践上实现了大转变、大发展,形成了生机勃勃的新局面。但在一些具体提法和环节上,仍存在不够规范、有待完善的地方。例如,对统一战线的表述,还常常是将“革命的”与“爱国的”并称;政协章程对政协性质的规定,也是只讲了统一战线组织的一面,而尚未表明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为政治协商机构的一面。

第二阶段,从1989年底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到2006年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前的八、九届政协之间。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得到确立,人民政协成为实行这项制度的重要机构,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逐渐清晰的时期。

1989年,中共中央经与各民主党派协商,制定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个《意见》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第一次在坚持我国各党派长期合作政党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各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即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同时,这个《意见》也首次正式提出:“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8]在此以前,我们讲多党合作侧重的主要是党与党的关系,也就是统一战线关系;而提出执政党与参政党,对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加以规范,就已不限于统一战线领域,而已涉及到属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范畴。因此,随着这个《意见》的颁布,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就不仅要从协调政党关系的统一战线的角度去努力,而且要从健全国家政治生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角度去努力。正是为了贯彻和体现中共中央这个《意见》的精神,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入了宪法;1994年政协章程修正案也对政协性质给予进一步充实,在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后,增加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内容。

确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同时明确人民政协是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机构,使人民政协事业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把发挥人民政协作用推向了国家政治制度建设的新高度。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进入20世纪90年代,人民政协确立了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也进一步明确。中共中央提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要通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决策,由人民政府执行实施。政协与人大和政府互为补充、相辅相成,这样一种政治体制集中体现了我国广泛的人民民主。

第三阶段,从进入新世纪,特别是 2006年颁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后的十届政协以来至今。这是中共中央明确提出我国有选举和协商两种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进一步确立,逐步成为党和国家政治运行机制重要一环的时期。

进入新世纪,党的十六大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一个战略目标,并把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实现这个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提出了要按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为贯彻这一精神,人民政协积极推进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并且于2004年对政协章程又进行了修改,明确写入了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在政协性质的表述中进一步增加了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2006年,中共中央制定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在这个文件中不仅正式明确“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与此相联系首次提出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9]

提出我国有两种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特别是协商民主,对于进一步确立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有着深远意义。很长一段时间,一些人对人民政协的民主作用存在模糊认识,或者把政协简单比作西方议会中的上议院,或者只看到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而不讲或忽视其作为一种民主形式的作用,当必须要讲政协的民主作用特别是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民主作用时,则常常会产生一种疑虑,担心会不会搞成西方的“两院制”。协商民主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作为一种民主形式,不是那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民主,而是通过协商讨论广泛听取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意见建议的民主,这就把政协的民主与人大的民主科学地区分开来,使人民政协两大主题中的民主主题更加明晰,也使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更加确定下来。

三、“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含义

人民政协的发展历史表明,准确把握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就是要正确理解“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含义。而要正确理解这一论断的含义首先要认清何谓政治体制。一般认为,“政治体制”一词最早是20世纪60年代由前苏联提出来的。西方学术界通常不用政治体制的概念。在我国,政治体制的概念是随着新时期提出政治体制改革才开始被广泛使用并加以研究的。多数学者认为,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管理形式、机构设置以及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公务员制度等。中国大百科全书对政治体制的解释是“以国家政权组织为中心的各种具体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规范的总和。”[10]有的学者对政治体制的理解较为宽泛, 认为政治体制涵盖国体和政体,不仅包括各种具体政治制度、政治规范、政治运行机制,还包括政治文化等。也有学者对政治体制的理解较为狭窄, 认为政治体制一般包含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和管理形式等,但不包含国体,甚至提出政治体制就是政体,即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我认为,理解我国的政治体制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体现我国的政治特点。我国政治体制的根本特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联系我国的实际特别是政协的情况,可以把政治体制理解为我国各项基本政治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但不能把政治体制仅仅看作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因为在我国,人民政协是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但它又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如果把政治体制仅限定为政权系统,“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就讲不通了,就会把人民政协排除在政治体制之外,而且还可能把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起领导核心作用的中国共产党也排除在政治体制之外。对人民政协不能简单用属于公共权力或公民社会两分法来看待。人民政协是介于公权力和公民社会之间的组织机构,其履行职能与国家机关既相区别又有联系,涉及团结和民主、社会与国家两个方面,具有亦官亦民的特点。理解把握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必须紧扣政协的这一特点而不能离开这个特点。

根据对我国政治体制的上述认识以及人民政协的具体实际,我认为完整准确地理解“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少应当包括四层含义:

(一)它是指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是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

认识这个问题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点是应当看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人民政协是实行这一政党制度的重要政治和组织形式。在我国实行这一政党制度有多种途径和方式,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一些企事业组织中都有多党合作与协商。特别是从中央到地方,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经常直接进行协商并形成了制度。但只有人民政协是我国各党派活动的组织平台,对实行这一政党制度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在我国,民主党派成员参加人大是以人民代表的身份进行活动的,担任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也是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履行公务,只有在人民政协,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才能都是其参加单位,都能够以政党的身份开展活动。在人民政协,中国共产党要贯彻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实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的合作;各个党派也可以对其共同性事务进行协商讨论,在各个党派之间实行合作。

第二点是应当看到,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但又不仅仅是指政党制度,它还包含了一个以各级政协为实施主体的政治协商制度。从这项制度提出形成的过程来看,对应政党制度我们一直讲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最早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连在一起的是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根据党的十三大报告,1989年中共中央制定有关该问题的文件才正式提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个规范表述。因此,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可以看作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的新发展。这个增加了“政治协商”内容的新发展包含了两层意义:一层是体现、突出了这项制度的运行机制和特点;另一层就是把以人民政协为主体的政治协商制度包括了进来。从现实实践看,这项制度中指称以人民政协为主体的政治协商制度的含义也不能省略或模糊。因为现在的人民政协已经从过去的以党派团体为主的“党派性机关”,发展成为还包括各界代表人士的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并且在有些地方还存在有人民政协却没有民主党派的情况。这样如果再把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仅看作是政党制度,就可能把那些没有民主党派的地方政协排除在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之外,使各级政协的活动失去宪法和制度依据,对充分发挥它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产生不利影响。

(二)它是指我国有选举投票和充分协商两种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既是统一战线组织又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协商机关,是我国实行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和制度渠道

在我国,选举投票和协商是两种基本的民主形式,可以说从上到下,在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选举投票和民主协商。但是,从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来看,选举和协商这两种民主形式是与我国政治制度和体制的基本架构相适应的。由国体所决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这些制度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根本政治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与我国国体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由地区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形式,由界别协商产生的各级人民政协则是实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形式。因此可以说,在我国,选举和协商两种民主形式体现在国家政治制度上,就是实行相辅相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在国家组织体系上,就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两会制”。

人民政协有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从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团结主题出发,就其在整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来看,人民政协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挥协调关系、汇集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作用;而涉及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问题,主要从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来看,则应当看到人民政协还是政治协商机关,是我国实行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和制度渠道。

(三)从政治组织体系的角度看,它是指在我国有中共党委、政权机关和人民政协三个系统

1950年周恩来曾经提出,在我国有“党的系统、政权的系统、政协的系统”,有了这三个系统,更能反映各个方面的意见,有利于决议的贯彻执行[11]。周恩来的这段话道出了我国政治体制在组织体系上的一个特点,就是它包括了中国共产党、政权机关和人民政协三个系统。有学者在分析我国政治体制的组织系统时,认为我国横向有政党组织系统和国家组织系统,在政党组织系统中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但没有人民政协。我认为还是按照周恩来三个系统的划分比较符合实际。因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系统,就在于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领导核心作用。同时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除了各民主党派之外,还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重要团体。各民主党派和这些重要团体又都是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因此,有了人民政协不仅各民主党派,而且各重要人民团体在我国政治体制中都有了自己的位置。

从政治现实来看,体现周恩来讲的三个系统,我国在各级行政区划单位普遍设有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以及人民政协的各级委员会(政协组织设置到县)。在这些机构中,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政协则是政治协商机关。在它们之间,人大与政府、司法机关不是西方那种三权分立下的相互制衡关系,人民政协与人大也不是那种互相制衡两院制下的上下议院关系,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相辅相成。这就从组织体系上体现和保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四)从政治运行机制的角度看,它还指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制度运行特别是决策、监督运行机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始终是与国家机关的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主要是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政治监督,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及重要问题通过调研等多种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的。在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下,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重大问题都要在人民政协听取意见进行协商。人民政协虽然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但却是我国政权运行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协没有人大那样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重要人事任免权和带有法律强制性的监督权,但可以列席人大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重要报告;可以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及重要问题,重要法律草案及重要人事任免进行协商;可以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民主监督。在政协与政府之间,没有人大与政府之间的那种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的关系,政协没有对政府官员予以弹劾、罢免之类的权力,但可以对政府的重大决策进行协商,可以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可以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可以向党和政府反映社情民意。我国的这种政治运行机制,既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建立和完善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避免西方政体的那种“三权鼎立”、互相掣肘,又能够在执政党与参政党、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及人民群众之间形成紧密的联系,使公权力的行使不仅有法律、权力的制约,而且有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这就从制度运行上体现和保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保持一个人民政协这样的组织机构,是新中国缔造者们的一大创造。如果说在最初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我国在许多方面或多或少受到当时苏联模式的影响,那么,可以说人民政协完全是中国独创的东西。经过60年的发展,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问题应当说已基本清楚,当然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解决。并且,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它还要继续创新、发展、完善。

[1][11]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 (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43,118.

[2][3][4][5]老一代革命家论人民政协[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17,42,183-184,222-223.

[6][7][8]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 (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361-362,371,485.

[9]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793.

[10]中国大百科全书 (政治学卷)[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02.

责任编辑: 王文京

About Position of the CPPCC in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CHEN Hui feng

(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CPPCC, Beijing, 100811, China)

Properly understanding the CPPCC's position in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is the key to give full play to its role in the political life in China. Though it has been clearly stated by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at "the CPPCC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many people are not aware of its meaning. By exploring the history of the CPPCC's position in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the writer interpreted the above mentioned statement, and systematically analyzed and answered the questions about the CPPCC's position in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the CPPCC; political system; position

D627

A

1002-0519(2010)03-0051-07

2010-04-20

陈惠丰,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收稿日期:2010-02-22

作者简介:陆亚林,女,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综合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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