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方法——以“仲裁地在香港适用英国法”为例
宋连斌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2)
国际商事仲裁与审判的关系:方法与实践的新发展
编者按:作为与法院诉讼平行的争议解决方式,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从理论上看,国际商事仲裁与法院诉讼的路径完全不同。法院在仲裁司法监督方面的实践却实实在在地推动了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进步。并且,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极强的技术性和保密性,各国法院裁定往往能直接体现国际商事仲裁在方法与实践上的最新变革。晚近,包括欧盟法院和我国法院在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有了一些新的实践。本刊特选取四篇文章,均是从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有关的裁定入手,分别就仲裁协议裁判方法、仲裁协议司法保障、公共政策司法边界、仲裁协议的妨诉效力等问题予以探讨和交流,以期加深理论研究,推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发展。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裁判方法*——以“仲裁地在香港适用英国法”为例
宋连斌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2)
“仲裁地在香港适用英国法”这样的简短仲裁条款,实践中较为常见,如何认定其效力,则做法不一。从裁判方法的角度解剖实际案例,有助于明晰该类案件应该采用的裁判方法,以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在事实认定上,主要是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界定仲裁协议的含义,明确当事人是否有真实的仲裁意图;在法律适用上,通常法官需要双重找法,即发现可适用的冲突规范及通过冲突规范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在确定准据法时,尤需注意外国法的查明问题。
仲裁协议;涉外;仲裁准据法;裁判方法
DF75
A
1005-9512(2010)11-0002-09
宋连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本文系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理论研究”(项目编号:09ZZKY021)的成果之一。
在我国的涉外仲裁和司法实践中,仲裁协议的效力为常见争议点。从裁判者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