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假冒贸易协定》谈判述评

2010-04-05 12:13衣淑玲
电子知识产权 2010年7期
关键词:贸易协定谈判知识产权

衣淑玲/文

《反假冒贸易协定》谈判述评

衣淑玲/文

为抑制全球盗版和消费品仿冒行为,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正在就《反假冒贸易协定》进行谈判。《反假冒贸易协定》谈判的内容主要涉及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执法标准,旨在加强国际合作、改善知识产权的执法实践、建立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框架,以增进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该协定的谈判关系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对该协定的谈判及其进展给予密切关注,并及早探讨应对之策。

《反假冒贸易协定》 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

就国际条约而言,多边谈判成果适用范围的广泛性、适用效果的一致性以及适用效力的强制性使得多边条约无疑成为国际法制统一的最优选择。然而,谈判成员的多样性、复杂性也使得多边条约的缔结殊非易事。在谈判成员范围较小的诸边谈判中,谈判方是经过仔细挑选的,有着共同或接近的利益诉求,它们较易达成一致。诸边条约因之成为国际经贸谈判的次优选择。因此,一方面,发达国家依然推动“第三次区域浪潮”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它们从未放弃在更为广泛的多边或诸边层面上制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努力。美国等发达国家发起的 《反假冒贸易协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的谈判关系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方向,需要对此给予密切关注。本文对该诸边经济协定的谈判情况、谈判草案做以述评,以期展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可能发展,探讨发展中国家对该协定谈判及其发展的应对之策。

一、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诸边贸易协定谈判的启动

2007年10月23日,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Susan C.Schwab)宣布,将与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贸易伙伴推动一项 《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谈判。施瓦布指出,假冒和盗版产品已经成为全球性问题。全球的假冒和盗版产品给工人、艺术家和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并危及各国人民的健康和安全。因而,各国应当共同努力在全球市场上打击造假者和盗版者。新协议将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加强国际合作、改善知识产权的执法实践、建立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框架。[1]《反假冒贸易协定》将与美国已经或将要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贸易投资框架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准入协定以及双边知识产权协议、“特别301条款”等贸易政策工具一道为美国知识产权的海外保护提供不懈的保障。显然,美国等发达国家是不满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提供的保护标准的,希望将所谓的“TRIPS-附加”(TRIPS-plus)标准或“TRIPS 之外”(TRIPS-extra)标准多边化。1.“TRIPS-附加”标准是指在TRIPS协定规定的保护标准之上所确立的更高标准。“TRIPS之外”标准是指在《TRIPS协定》规定的保护标准之外所确立的附加标准。

欧共体委员会宣称,将向27个成员国寻求加入《反假冒贸易协定》的指令。施瓦布也表示,美国希望首批参与协议的国家能够设立榜样,促使其他国家最终加入《反假冒贸易协定》。[2]

自2008年6月至2010年4月,来自一些国家以及欧盟的代表团已经在日内瓦、华盛顿等地召开了关于《反假冒贸易协定》的8次正式会议。与会成员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墨西哥、摩洛哥、新西兰、新加坡、瑞士及美国等。根据历次会后发布的正式声明,与会各方讨论了边境措施(border measures),特别是对于大规模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处理,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救济措施 (包括可以利用的初步措施、证据的保留、损失、法律费用和支出)、刑事执法措施等。与会成员还讨论了国际合作、执法实践和组织机构问题。此外,他们也就与国内利害相关者 (domestic stakeholders)进行沟通的问题达成了一致,表示了对利害关系人关切利益的关注。[3]与会各方一致认可了透明度的重要性,同意就向公众公布谈判信息进行进一步的讨论。[4]与会各方决定将在2010年6月于瑞士继续谈判,并表示希望尽可能在2010年缔结该协定。

由此可见,《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缔结是势在必行了。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的内容

(一)《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谈判文本

在宣布将启动《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谈判时,施瓦布指出,该协定不会包括对TRIPS协定的改变,而是确定新的、更高的标准。协定是相关政府的合作行动,其目标是缔约方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更高的知识产权执法标准,而且,该协定不会成为任何国际组织所管理的条约。[5]

依据《反假冒贸易协定》的一些谈判文件以及2010年4月21日谈判方第一次向公众发布的《反假冒贸易协定》草案[6],协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1、缔约的目标和范围

在2008年6月《反假冒贸易协定》谈判的第一次正式会议之前,一些文件被泄露了。在泄漏的文件中[7],谈判各方提出了缔约的目标和范围:知识产权侵权尤其是假冒和盗版已经对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日益增长的威胁。为此,在决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间建立执法的共同标准以打击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尤其是假冒和盗版行为,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应当增加国际合作,强化有助于有效的知识产权执法的实施框架,改善相关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本身。

根据文件中该项内容的注释,缔约方必须在商标假冒和版权盗版领域规定刑事执法措施和边境措施,也可以在其他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况下规定刑事执法措施和边境措施。从《反假冒贸易协定》草案第2条的相关内容(第2.X.3条、第2.14条)来看,谈判各方对此仍未达成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09年4月6日发布的《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谈判概要指出,《反假冒贸易协定》不是要干涉缔约方尊重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自由的能力,并且将与TRIPS协定保持一致,尊重《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2.2009年4月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ACTA谈判的概要。该文件中提出了ACTA谈判中的主要内容。See Summary of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Negotiations,http://www.ustr.gov/trade-topics/intellectual-property/anti-counterfeiting-trade-agreement-acta,2010-03-13.

2、主要条款

从《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相关谈判文件及草案来看,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知识产权执法的法律框架。根据前述泄露文件,关于法律制度的条款要为执法机构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适当的工具以采取严格的执法行动。根据《反假冒贸易协定》草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有关民事执法措施的规定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利用的民事程序、法院禁令、损害赔偿、其他救济方式、与侵权有关的信息以及中间禁令等临时措施。例如,谈判各方一致同意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受到的损害应给予足够的赔偿和销毁侵权货物。

有关边境措施的规定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信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适用程序、海关依职权采取的行动、保证金或同等的担保、侵权的确定、救济方式、主管机构的职责等条款。例如,海关主管机关依职权中止有知识产权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口和转运以及确保查封和销毁知识产权侵权货物等等。

有关刑事执法措施的规定主要包括刑事犯罪的认定、刑事责任和处罚、侵权货物的扣押、罚没和销毁、有关机构依职权采取的行动等条款。例如,在假冒商标与盗版情况下应予刑事制裁的侵权规模和适用于商业规模的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制裁等等规定。

有关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执法特别措施的规定主要包括数字或互联网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的民事和刑事程序、第三方责任(例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版权所有者可以使用的针对规避有效技术措施行为的救济措施等。对于这一内容,谈判各方的分歧较大。

第二,国际合作。根据《反假冒贸易协定》草案,其具体内容包括国际执法合作、信息共享、能力建设和技术支持等条款。例如,谈判各方一致同意应当促进缔约方海关等执法部门间的执法合作,交流执法行动中采取的最佳措施和所利用的信息,为协定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第三国的能力建设提供支持以及技术援助。

第三,执法实践。根据前述泄露文件,关于执法实践的条款要能够促进各缔约方执法行动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根据《反假冒贸易协定》草案,其具体内容包括执法经验、信息和国内协调,边境风险的管理,透明度或执法程序和实践的公开等条款。例如,谈判各方认为,条约缔约方应当通过最佳实践信息的收集和有关主管机构的内部协调以确保执法人员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海关更好地识别和确定可能装运假冒或盗版货物的船只,应当采取措施增进公众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知识产权侵权的危害性,等等。

第四,机构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和最后条款。根据《反假冒贸易协定》草案,谈判各方希望设立一个监督委员会和秘书处,委员会负责监督条约的实施,秘书处为委员会及其主席提供支持和帮助。

前述泄露文件还提到了在开始阶段专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措施、争端解决等问题,但草案中没有关于专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措施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争端解决的规定,仅仅在第5.5条规定了缔约方之间关于条约实施的磋商机制。

从相关的谈判文件来看,美国关注具体的法律框架等主要条款的进一步完善,并一直反对在商标假冒和版权盗版领域之外规定刑事执法措施和边境措施。[8]欧盟则强调了对于国际合作、跨国机制、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的重视。[9]

2008年2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联邦公报》要求,关于《反假冒贸易协定》谈判相关事项的公众评论提交日期截至2008年3月21日。[10]以美国商会、版权联盟、国际商标协会等为代表的游说集团表示了对协定谈判的支持,提出了反映它们利益要求的条款建议。2008年3月21日,美国商会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托马斯·多诺霍(Thomas J.Donohue)在提交的信件中指出,我们支持缔结具有长远目标、全面的、有强制力的《反假冒贸易协定》。在法律框架的刑事执法、边境措施、民事执法和国际合作方面,多诺霍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建议。例如,在线侵权的刑事处罚;设立法定损害赔偿选择,该法定损害赔偿的数额要足以制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普遍接受的“假冒产品”和“假冒行为”的定义;各方成员加强合作对未经授权而从事版权作品的复制、传播的互联网网址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等等。此外,多诺霍认为,一个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不足以确保协定的履行,还有必要建立一种伙伴审查机制(peer review mechanism)作为补充。最后,多诺霍强调,美国商会将对协定的谈判给予任何支持。[11]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特点

后TRIPS时代,发达国家并未满足于TRIPS协定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为了全力推行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战略,发达国家利用双边、诸边、多边等各个途径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的提高。有学者将这种情况称之为知识产权国际立法中的 “制度转移(regime shifting)”现象。[12]《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谈判是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立法“场所选择”的又一实例,是发达国家借以规避多边谈判场所、并促进其利益的手段。从WTO来看,美国、欧盟等WTO发达成员已经发现,为了维护其利益,WTO发展中成员正日益与其展开对抗;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中, 对于 “发展议程(Development Agenda)”的支持也使得发达国家认为它们的影响不会太大,它们的利益不会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无法通过多边途径实现其目标的情况下,美国等转向了较小范围的诸边途径。就在WIPO大会投票建立了永久性的“发展与知识产 权 委 员 会 (Committee on Developmen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后不久,美国贸易代表和欧盟宣布了启动《反假冒贸易协定》谈判的意愿。[13]在美国、欧盟发布“情况说明”中,它们一直都在强调《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独立性”。

在一份报告中,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明确表示,TRIPS协定并不完善,有些条款仍然需要修订,尤其是,它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大到出口、转运环节以及其他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况。《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谈判就是为了在TRIPS协定不足的方面加以改进,更加有效地、协调地打击假冒产品。需要注意的是,应当避免《反假冒贸易协定》与TRIPS协定的内容重复,而且,协定的目标必须非常清楚和现实。[14]

与双边、区域经济协定的知识产权条款相比,《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谈判内容体现了包含“TRIPS-附加”或“TRIPS 之外”标准的特点。 例如,它涉及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规定了更加细致、更为严格的刑事处罚、边境措施等等。根据欧洲议会的前述报告,《反假冒贸易协定》将允许商标和版权权利人在没有正当法律程序(due legal process)的情况下侵犯受到怀疑的侵权者的隐私,宣告非商业性的版权和商标侵权为违法行为,以损害“合理使用”权利为代价强化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技术,在WTO之外建立一个争端解决机制,要求所有签字国解决版权、商标侵权执法的成本问题。[15]

《反假冒贸易协定》受到了很多的关注和激烈的质疑。有的学者提出,根据《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谈判内容,即使没有正当理由,主管机构也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关于受怀疑的版权侵权者的信息。这使得唱片公司很容易起诉在线音乐共享者,以及使得主管机构很容易关闭非商业性的BT下载 (BitTorrent)网站,例如“The Pirate Bay”。有报道因之将网络服务提供商称之为“版权警察”。[16]换言之,在网络上提供受版权保护的文件或者下载它们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有的学者认为,根据谈判内容,不仅点对点(Peer to Peer,P2P)的电子文件共享会受到刑事制裁,而且通用药品的获取会受到限制。[17]还有的学者指出,协定的谈判内容实际上允许执法机构在没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进行刑事调查、侵入性的搜查,这削弱了无罪假定,认可了过去被认为是非法的搜查。海关和执法机构管理货物和信息的职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18]

一些利益团体也表达了它们的顾虑及观点。2008年9月17日,知识产权正义(IP Justice)等21个非政府组织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在 《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谈判中细致限定“网络问题”。“必要行动(Essential Action)”等100多个非政府组织以及一些学者提出了它们关于协定的顾虑:该协定是否会干涉版权材料的合理使用?是否会将点对点文件共享认定为犯罪?是否会干涉合法的平行贸易,包括“品牌药”的再销售?是否不适当地将公共资源用于私人权利的行使?等等。谷歌公司则讨论了协定所涉问题的范围、此类行政协定处理这些问题的权限、协定谈判的速度和透明度以及具体的与中介机构有关的实体性条款,例如网络服务提供商和其他的创新企业。谷歌公司强烈反对《反假冒贸易协定》涉及网络问题。[19]

从上述相关情况来看,《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签订无疑将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大范围、更高标准的保护,相对地,社会公众获取知识、知识传播以及其他的社会、经济福利将会进一步受到损害。虽然前述2009年《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谈判概要表示,《反假冒贸易协定》不是要干涉缔约方尊重本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公民自由的能力,并且将与TRIPS协定保持一致,但《反假冒贸易协定》草案的内容并没有反映出这些事项。

此外,根据欧共体委员会2008年11月发布的“情况说明书”,该委员会于2006年提出的在欧盟协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措施的指令(Directive harmonising the treatment of criminal IP infringements,尚未生效),以及欧盟2000年《电子商务指令》(Directive 2000/31/EC)的相关规定都可以为《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谈判所借鉴,例如,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的界定。[20]可以预见,《反假冒贸易协定》将是发达国家向国际社会推行其国内或区域立法标准的又一举措。

三、《反假冒贸易协定》的可能影响

当施瓦布宣布与一些重要贸易伙伴开始谈判《反假冒贸易协定》时,她使用了“新战略”一词。美国实施这项新战略的大致步骤是:在国内,由行政部门发起,企业和国会大力支持;在国际,美国牵头,联合一些主要发达国家,逐渐扩大到发展中国家。[21]

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其报告草案中曾经提出,《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生效不仅要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措施提供基本的国际标准,而且应当成为对第三国施加压力以便其更为有效地打击假冒产品的重要工具。[22]

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整体来看,《反假冒贸易协定》将在TRIPS协定的基础上确立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更严格的国际标准。由此可见,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过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置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社会福利的终极目标于不顾的“异化”趋势日益突出。

就各国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而言,欧洲议会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报告认为,各国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对于保证《反假冒贸易协定》的有效和一致适用是非常必要的。据此,该协定的缔约各方将要依据协定修订其知识产权执法标准。进一步来看,美国、欧盟等完全可以利用贸易激励等说服其他国家加入该协定,而无需进行更广范围的谈判。在这样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将面临着是否加入条约、加入之后的履约成本与履约能力等重重压力。

自TRIPS协定实施以来,知识产权保护与健康权、食物权、文化权、发展权等人权实现之间的冲突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各界的关注,然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又启动了《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谈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未来发展及其对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全面发展的不利影响值得关注。

一些利益团体或国际非政府组织,例如电子前沿基金会、知识产权正义、自由软件基金会表示了对该协定谈判的反对。自由软件基金会指出,《反假冒贸易协定》会制造一种监视和怀疑的文化。有学者也认为,《反假冒贸易协定》将产生过分严厉的法律标准,它们没有反映民主管理、自由的市场交换或公民自由的原则。从谈判内容来看,其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关于商标和版权权利人权利的条款建议等会损害公众的隐私权。该学者尖锐的提出:这种“诸边”途径是一种过时的国际条约立法模式。这种公然的、置全球共识和发展中国家需要于不顾的做法是对世界繁荣、安全和健康的威胁。不是促进合作,《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谈判方是在寻求对其他国家强加一种单方面决定的知识经济的模式 (onesided vision of the knowledge-based economy)。它们根本没有考虑其他国家履行这一协定的成本。目前,协定的谈判方只包括少数的发达国家,它们狭隘的政策观点绝不代表其他广泛的关于知识产品贸易的观点和研究。它们忽视了过分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成本。这种制度限制了知识的获取,给后继创新造成了壁垒,推动了反竞争的行为,扼杀了市场竞争,损害了社会共同利益。在不计算一个含糊的权利主张的经济和社会成本,或者这种权利的不适当的或滥用的行使的情况下,所谓的侵权数据并不能提供有效的决策基础。[23]

四、发展中国家的应对之策

在2008年11月发布的“情况说明书”中,欧共体委员会希望中国、俄罗斯、印度、巴西以及南方共同市场、加勒比共同体、东盟等区域经济组织能够参加这一协定的谈判,为此,欧共体委员会要求这些国家或国际组织从现在开始承诺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保证对知识产权的尊重。而且,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在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标准方面的密切协作能够强化对中国等国家的压力,使其完善打击假冒产品的立法,更为有效地处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24]显而易见,美国等发达国家是要完全主导《反假冒贸易协定》的谈判,制定标准更高、更严格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然后利用各种手段将之多边化。

在2010年6月8日至9日召开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 Council)会议上,在一些发展中成员的支持下,中国、印度要求讨论知识产权执法的趋势问题,要求将执行问题作为议事日程。因为他们非常关注双边、区域和诸边经济协定中超出TRIPS协定执法标准的相关条款(即“TRIPS-附加”条款),尤其是目前正在谈判的 《反假冒贸易协定》。中国、印度认为,《反假冒贸易协定》与TRIPS协定以及其他的WTO协定冲突,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破坏了经过长期艰苦谈判才达成的WTO协定中微妙的权利、义务平衡和灵活性;扭曲了贸易或产生了贸易壁垒,损坏转运货物;破坏了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例如关于公共健康、通用药品的贸易);通过强迫各国政府重视知识产权执法问题而限制了它们配置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共资源的自由。中国和印度指出,对于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的强调没有考虑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25]在这次会议上,执法问题没有成为永久性议事日程。

根据印度《商业标准报》6月11日的报道,印度已经在为期两天的会谈中正式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要求讨论由美国等国谈判的《反假冒贸易协定》是否符合WTO协定。印度认为该协定设定的知识产权标准过度严苛而且超越WTO的规定,要求WTO予以审查;此外,印度强调该协定只是区域化协商,不符合现有的多边程序。据报道称,该协定旨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规定更高的标准,从而更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26]

鉴于《反假冒贸易协定》可能造成的重要影响,反对协定谈判的非政府组织缺乏明确的阻止谈判的策略以及欧盟等谈判方对我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的加入期待,我国应当对这一协定的谈判进程保持持续的关注,并采取适当的应对策略。在这个问题上,寻求包括那些认可较为灵活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跨国公司例如IBM,Google,Intel,Sun Microsystems 等 在 内 的 广 泛 的同盟者是非常必要的。我国应当联合其他的发展中国家要求谈判进程的透明化,注重“假冒”、“盗版”等关键术语的解释和澄清,寻求机会表达自己对某些问题的立场、建议。同时,我国应当注重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沟通,深入分析该协定的缔结给发展中国家及其人民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争取它们的更多支持。EIP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

[1]Ambassador Schwab Announces U.S.Will Seek New Trade Agreement to Fight Fakes[EB/OL].[2010-03-02].http://www.ustr.gov/Document_Library/Press_Releases/2007/October/Ambassador_Schwab_Announces_US_Will_Seek_New_T rade_Agreement_to_Fight_Fakes.html.

[2]Doug Palmer,美国、欧盟和日本计划签订反仿冒协定[EB/OL].[2010-03-06].http://cn.reuters.com/article/idCNChina-80220071023?sp=true l.

[3]Statement from USTR Spokesman Scott Elmore on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EB/OL].[2010-05-10].http://www.ustr.gov/Document_Library/Press_Releases/2008/August/Section_Index.html.

[4]Joint Fact Sheet on ACTA[EB/OL].[2010-06-18].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html/145 958.htm.

[5]Trading Partners Will Seek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J].Patent,Trademark,Copyright Journal,2007,74:762.

[6]Anti-CounterfeitingTradeAgreementConsolidatedText Prepared for Public Release[EB/OL].[2010-06-18].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0/april/tradoc_146029.pdf.

[7][2010-03-13].http://ipjustice.org/wp/wpcontent/uploads/ACTA-discussion-paper-1.pdf.

[8]USTR Releases Statement Regarding Recent ACTA Negotiations in New Zealand[EB/OL].[2010-06-19].http://www.ustr.gov/aboutu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10/april/ustr-releases-statement-regarding-recent-acta-negoti.

[9][2010-03-22].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09/january/tradoc_142039.pdf.

[10]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Request for Public?Comments[EB/OL].[2010-03-25].http://ipjustice.org/wp/2008/02/16/comment-on-anti-counterfeiting-tradeagreement-acta-to-ustr/.

[11]Re: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CTA):Request for Public?Comments[EB/OL].[2010-03-25].http://www.ustr.gov/assets/Document_Library/Fact_Sheets/2008/asset_upload_file989_15121.pdf.

[12]Laurence R.Helfer,Regime Shifting:The TRIPs Agreement and New Dynamics of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making[J].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4,29.

[13]Aaron Shaw,The Problem with the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nd what to do about it)[EB/OL].[2010-03-30].http://www.kestudies.org/ojs/index.php/kes/article/view/34/59.

[14]On the impact of counterfeiting on international trade[EB/OL].[2010-04-02].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type =REPORT&reference=A6-2008-0447&language=EN&mode=XML#title2.

[15]同上。

[16]Mathew Ingram,Do we need copyright cops?[EB/OL].[2010-04-02].http://www.theglobeandmail.com/servlet/story/RTGAM.20080527.WBmingram20080527120809/WBStory/WBmingram.

[17]Concern Grows over New IP[J/OL].[2010-04-02].http://ictsd.net/i/news/bridges/32676/.

[18]AndersonNate,TherealACTAthreat(it's not iPod-scanning border guards)[EB/OL].[2010-04-03]. http://arstechnica.com/news.ars/post/20080602-the-real-acta-threat-its-not-ipodscanning-border-guards.html.

[19]同注[11]。

[20]The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Fact sheet,Updated November 2008[EB/OL].[2010-03-05].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08/october/tradoc_140836.11.08.pdf.

[21]杨国华.美国打击假冒盗版“新战略”[J].WTO经济导刊,2008(4):95.

[22]On the impact of counterfeiting on international trade[EB/OL]. [2010-04-02].http://www.europarl.europa.eu/sides/getDoc.do?type =REPORT&reference=A6-2008-0447&language=EN&mode=XML#title2.

[23]Aaron Shaw,The Problem with the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and what to do about it)[EB/OL].[2010-3-30].http://www.kestudies.org/ojs/index.php/kes/article/view/34/59.

[24]同注[20]。

[25]Trips Council debates anti-counterfeiting talks,patents on life[R/OL].[2010-06-20].http://www.wto.org/english/news_e/news10_e/trip_08-jun10_e.htm.另请参见:TRIPS会议热议公开健康和知识产权执法等问题[R/OL].[2010-06-20].http://www.ipr.gov.cn/xwdt/gjxw/zz/666144.shtml.

[26]印度正式向WTO抗议西方知识产权限制[R/OL].[2010-06-20].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i/jyjl/j/201006/20100606969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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