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疑难问题研析

2010-04-07 17:31李高峰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6
关键词:犯罪集团相济纵容

汪 力,李高峰(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6)

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疑难问题研析

汪 力,李高峰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6)

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最大的犯罪之源,应予以严厉打击。准确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给以严厉打击的前提,对其认定既不可随意降低标准,也不可刻意拔高标准。准确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就要以《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立法解释为依据,彻底贯彻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和坚持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应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即非法控制性特征,界定“保护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界限以及严格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只有准确地研究和解决以上疑难问题,方能在“打黑除恶”行动中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非法控制

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由于社会公正体制、权力运行体系和利益再分配机制等制度性建设的相对滞后,便滋生了市场经济的伴随物即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像社会肌体上的毒瘤一样危害着经济的发展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稳定。我们应坚持“打早打小”的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予以严厉打击,但是同时也应彻底贯彻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既不可随意降低标准,也不可刻意拔高标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范围既不可缩小,也不可扩大,应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宽严严,宽严相济。为了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能够准确、严厉地打击这一经济毒瘤,本文拟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予以研究和探讨,以求在“打黑除恶”行动中更准确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

所谓本质特征,是指某事物区别于相关事物的最显著的特征[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应该是区别于一般的犯罪集团最显著的特征。只有认真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才能准确地认定及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是什么,中国刑法学界对此看法并不一致。大致概括如下几种学说观点:一种是组织性特征说,该说认为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其他犯罪组织的根本标志,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2];一种是反社会组织说,该说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是形似社会而实质在各个方面与主流社会相对立、相对抗的危险性、危害性巨大的反社会的犯罪组织[3];一种是非法控制说,该说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对社会的非法控制[4]。

笔者认为,前两个学说观点均不可取。首先,就“组织性特征说”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及一般的犯罪集团都具有组织性特征,诚然一般而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的稳定性、精密性等组织性程度比一般的犯罪集团要强。但是,二者之间的组织结构紧密性程度并没有一个界限,换言之有时一般的犯罪集团的组织紧密性程度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紧密性程度没有明显的区别。并且其他一些犯罪集团,如恐怖组织、邪教组织等,其本身的组织紧密程度并不比黑社会性质组织低。因此组织性特征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其次,就“反社会组织说”而言,可以讲该观点是注意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反社会性即对主流社会的对抗及危险性、危害性,但是其他的犯罪集团乃至任何犯罪都具有反社会性,此为其一;其二,用“危险性、危害性巨大”来表述过于抽象,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应用;其三,其他一些犯罪集团,如恐怖组织、邪教组织等反社会性剧烈程度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反社会性程度无法界分。因此,反社会组织性也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应当是非法控制性特征。首先,非法控制就是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一方面,非法控制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一个自己的势力范围。“势力范围是黑社会组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任何黑社会组织的生命线,没有一定的势力范围,黑社会组织就不能存在。”[5]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自然也是如此。另一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达到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并且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一行为手段来实现的控制,我们可知其手段“非法”;这种控制是对抗主流社会的,不合法的,我们又可知其控制状态的“非法”性。其次,一般的犯罪集团即使是组织程度严密,但其势力也尚不能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达到对抗主流社会的势力范围即非法控制。由此可见,非法控制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的犯罪集团最显著的特征。最后,就其他一些犯罪集团,如恐怖组织、邪教组织等而言。恐怖组织则具有跨区域性甚至跨国性,没有一个固定区域形成势力范围。邪教组织更是注重对其成员的思想进行控制,从而指使成员做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是对一区域进行非法控制。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是在一个固定区域对某个、某些行业或者对这一区域形成控制作为自己的势力范围。因此,非法控制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

2.非法控制性特征的具体分析

非法控制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键,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地对其分析并严格把握这一特征。立法解释对非法控制性特征的表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与发展的保障手段,自然也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非法控制的保障手段或者途径。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途径,一是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如沈阳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方面以残忍的暴力打击竞争对手,一方面通过向市长、常务副市长等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巨额行贿,获得他们的包庇与纵容,达到多个行业的非法垄断,获取巨大的非法经济利益。

其次,“称霸一方”的理解。“称霸一方”有两个因素组成:其一是行为因素,即“称霸”——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形成一定的权威,具有一定的支配力或威慑力;其二是地域或行业因素,即“一方”——在一定的区域内或者行业范围内形成一定的权威,具有一定的支配力或威慑力[6]24。值得我们注意的有两点:“称霸一方”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需要一定的时间,不是一蹴而就的;既然“称霸一方”是在一个区域内,那么自然是固定在一个区域“称霸”,于是流窜作案是不可能称霸一方的。

第三,“一定的区域”应该认为是一定的地域范围,如村、乡镇、贸易市场、县或地级市甚至更大的地域范围。这应依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的强弱来确定其控制的地域范围。“一定的行业”应该认为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某一或某些行业。“行业”既可以是合法或者近似合法的业务,也可以是色情、贩毒、走私、开设赌场、勒索保护费、放高利贷等非法行业。“非法控制”是能够起到操纵、垄断或左右、支配的影响;“重大影响”是能够起到具有很大程度的决定性影响。“对一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应该理解为在一定区域内对这一定的行业能够起到操纵、垄断或左右、支配的影响或者起到具有很大程度的决定性影响,对该行业的其他人员造成心理强制。“对一定区域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应该理解为在一定的区域内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能够为所欲为,对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

第四,“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可以讲是非法控制的必然结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对抗主流社会,不遵守相关的法律或规则,必然会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非法控制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关键,那么只有认真、严格地把握非法控制性特征才能准确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组织性特征、经济实力特征及行为手段特征相对而言都比较容易把握,最关键的就是非法控制性特征。因此必须严格、准确地把握非法控制性特征,从而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不随意降低标准,也不刻意拔高标准。例如在2009年重庆谢才萍涉黑案件中,该犯罪集团组织结构稳定,有组织、指挥者,有骨干人员,也有具体行动实施的参加者,层次分明,形成指挥与被指挥、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人员有二十余人并有工资发放,可以讲组织性特征很显著;并且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非法获得大量经济收益,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且用于组织活动,如行贿、给成员发放工资等,其经济特征也颇明显;该组织有组织地开设赌场,进行行贿,并实施暴力非法拘禁他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手段特征也算具备;但是该犯罪集团并没有具备非法控制性特征,最起码也没有达到对一定区域或行业能够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这一程度。即使该犯罪集团通过贿赂向司法人员获得包庇和纵容,使得其犯罪行为长期未获查处,但就非法控制性特征而言仅仅是雏形,此时应依据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将该犯罪集团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宜。

如上所述,“称霸一方”有一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不是一蹴而就的。那么“称霸一方”还没有成型仅仅是雏形或在发展过程中,还没有达到称霸一方的程度,应该如何处理?没有达到称霸一方的程度,就是没有“称霸一方”。这样就不符合非法控制性特征,即使其他三个特征符合也不能将该犯罪集团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才符合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是有机的整体,非法控制性特征是其他三个特征有机结合的效果体现,并且危害性程度应达到非法控制性,此时才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保护伞”的相关问题

“保护伞”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法术语,而仅仅是一种形象性的比喻。“保护伞”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发展壮大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保护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关系十分密切,甚至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1.“保护伞”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必要条件

司法解释将“保护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特征之一,对此引发了中国刑法学界的较为激烈的争论。通过多方面的研究和讨论以及司法实践验证,“保护伞”作为必要特征是弊大于利。并且“保护伞”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特征也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身实际情况,于是立法解释规定“保护伞”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选择性要件。

那么立法解释这样规定是否科学呢?笔者认为这是肯定的。首先,“保护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与发展的保护手段之一。虽然“保护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与发展的主要保护手段,但并非是唯一手段。“可以说把建立和发展‘保护伞’作为自己的生存手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和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是,并不能排除极个别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保护伞’。”[6]41若将“保护伞”作为必要要件,那么这极个别没有“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就不能予以认定,是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

其次,国外、境外的法律对黑社会组织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具有保护伞[7]。例如,中国澳门1997年《有组织犯罪法》第1条(黑社会的定义)规定,“为取得不法利益或好处所成立的所有组织而其存在是以协议或协定或其他途径表现出来,特别是从事下列一项或多项罪行者,概视为黑社会。”

最后,规定“保护伞”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选择性要件,并不是否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没有“保护伞”,只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时不是必要的,当然更不是对“保护伞”不予以打击。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仍然要深挖“保护伞”,并且依据刑法第294条第4款予以打击惩处,这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2.“保护伞”现象与包庇罪的“包庇”、单纯的司法腐败(枉法裁判等)不等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都具有“保护伞”来庇护,“保护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与发展的保护手段之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来充当其“保护伞”,例如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包庇、纵容分别以王小军、岳宁、龚刚模、马当、王天伦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而使得这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得以生存、发展及壮大。根据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保护伞”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保护伞”现象与包庇罪的“包庇”、单纯的司法腐败(枉法裁判等)不等同。“保护伞”现象与包庇罪的“包庇”、单纯的司法腐败(枉法裁判等)之间可以讲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并非等同。具体分析如下。“保护伞”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司等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保护伞”居多。而包庇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保护伞”的庇护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详言之,“保护伞”包庇的对象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放纵的对象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伞”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庇护的应当是已经成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相关立法规定,“保护伞”所庇护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其前提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成立。换言之,“保护伞”庇护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前的行为,或者讲庇护成立过程中还尚未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的行为就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客观而言,这种行为对查禁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具有相当大的不利作用,应当将该种行为纳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范围,但黑社会性质组织毕竟尚未成立,一定要说行为人包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于情于理都难以说得通。”[8]此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认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具体情况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罪论处,这也符合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而包庇罪、单纯的司法腐败对其行为对象并未有如此要求。“保护伞”庇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方式表现为包庇与纵容两种行为方式。“保护伞”实施其中一种行为方式即可成立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当实施了两种行为方式便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时仍以一罪论处。“包庇”往往表现为作为但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纵容”只表现为不作为。而包庇罪仅有“包庇”这一种行为方式,单纯的司法腐败也往往是“包庇”或“纵容”中的一种表现方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庇护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时,可能会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包庇罪或者司法腐败方面的一些犯罪出现法规竞合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结合法规竞合的适用原则进行处理。

3.“保护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界限

“保护伞”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发展壮大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那么“保护伞”是否属于黑社会组织成员。“保护伞”不必然是黑社会组织成员。

首先,中国刑法第294条分别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果将“保护伞”一概地认定为黑社会组织成员,那么“保护伞”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要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一个行为进行了两次处罚是违反禁止一个行为重复处罚的原则,这是其一。其二,“保护伞”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遵守组织内部的规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必不可少的元素;而“保护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障手段之一,实施庇护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的行为,并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必不可少的元素。因此,“保护伞”并不一概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其次,“保护伞”是否可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保护伞”可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换言之,行为人可以同时既是“保护伞”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起初实施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后来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拉拢、腐蚀或者逼迫下,又参加了该组织,甚至成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第二种是行为人起初组织、领导、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后来又渗透到党政机关或者公、检、法部门中来,而且利用了自己原有的或者骗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非法保护[9]。在此情形下,行为人可以同时既是“保护伞”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即“保护伞”就可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认定

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及在该组织内的地位如何,其所负的刑事责任是不同的。

1.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地位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的组织结构紧密,成员较多,分工明确,组织层次分明即组织、指挥层—骨干层—行动层。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组织内部所处的地位、层次不同,那么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是不同的。从追究刑事责任大小来看,第一,组织、指挥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就人数而言有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几个人,这就应看黑社会性质组织规模以及内部管理模式了;第二,骨干人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中层领导地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是犯罪集团的其他主犯,相对于组织、指挥者而言人数比较多;第三,行动人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底层的人员,是直接着手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主力军,是犯罪集团的从犯,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例如,在重庆吴勇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吴勇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属于组织、领导层;傅思强等人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属于骨干层;赵小波、王成、胡吉、周道云、陈进、王江、罗玉红、喻小川等人为该组织的参加者,属于行动层。

当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地位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在认定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地位时也应以动态的眼光去审视。

2.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是非认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在组织内部的地位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相对而言是比较容易辨析的,但是有时在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认定方面存在着疑难之处。

首先,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公司的形式存在时,是否该公司内的所有员工都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此时公司仅仅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掩盖其非法行为的合法形式,但是也不可将该公司所有员工全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凡是依据该公司性质从事法律规定的合法性业务的员工,不应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例如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垄断了一定区域的房屋装修行业,其依照相关法律组建的装修公司便在这个区域从事房屋装修,仅仅是从事装修的工人、从事公司内部管理的管理层员工及公司后勤的员工如清洁工等均不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不仅依据该公司性质从事法律规定的合法性业务还组织、领导或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当然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

其次,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非法行业,在该行业中的不直接从事该行业的其他人员,例如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在赌场内的清洁工、端茶人员,这些人员是否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依据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对这类人员应当为当宽则宽的情形,不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为宜。

第三,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不从事组织、策划和实施组织内的违法犯罪活动,而仅仅是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提供正常生活起居或人身安全工作的人员,应当如何认定。例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指挥者等成员的私人保镖、私人护士仅为保证该成员的人身安全或人身健康,或者是仅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些人员提供餐饮的人员,这些人应如何认定。抛去所服务的对象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这一因素外,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运作没有关系,并且这些人员所提供服务的性质跟对其他人提供同样服务内容的性质是一样的。因此,这类人员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这也符合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

最后,那些受蒙蔽、被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还尚未参与、实施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否则就扩大了打击面,也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价值,从而背离了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

总之,在认定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时候,应认真分析该人员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贯彻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范围不缩小,也不扩大。

四、结 语

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进行严厉“打黑”的前提。只有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才能够不错误地放过任何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才能够不错误地将一般的犯罪集团随意拔高扩大打击面;只有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才能够符合罪刑法定基本原则,才能够彻底贯彻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同时我们也应当理性地认识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消灭”的,就目前而言只能是打击和控制。鉴于此,我们应当在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指导下,坚决地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将“打黑”行动推进、深入,将“打黑”行动形成常态,以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安定。

[1]王俊平.刑法视野下的犯罪集团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92.

[2]李文燕.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辨析[J].公安大学学报,2001,(3):6-20.

[3]邵英男.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03:6.

[4]徐跃飞.黑社会性质组织本质特征探析[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72.

[5]何秉松.中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犯罪研究:第一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70.

[6]汪力.有组织犯罪专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7.

[7]张明楷.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之我见[J].刑事法判例研究,2002,(1):123.

[8]刘志伟.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客观要件中疑难问题研析[J].政治与法律,2002,(4):88.

[9]于逸生,刘彦辉.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与防范[J].求是,2003,(1):74.

Research on the D ifficu lt Issues in Defin ing Underwor ld Soc iety

WANG L i,L IGao-feng
(Schoo lof Law,Sou thwestUniversity of Po 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0716,China)

A s the largest sou rce of crim es,Underwo rld Society should be struck harsh ly.A ccu rately iden tifying Underworld Society is the p rem ise on harsh ly striking Underworld Society,and we should neither reduce its standard arbitrarily nor overstate the standard deliberatelywhen identifing Underworld Society.Ifw ew ant to identify Underworld Society accurately, wem ustp lay the baseon the legislative interp retation in Paragraph 1 ofA rtic le294 of"PenalCode",and imp lem ent the criminalpo licy of tempering justicew ithm ercy down right and adhere to the p rincip le of legality of crim inal law.W hen iden tifing Underworld Society,we shou ld grasp the essential characterofUnderworld Society accurately,that is the illegal contro l,distinguish the"p rotective um brella"from them em bersofUnderworld Society,and identify them em bersofUnderworld Society accurately.On ly dowe study and so lve the above-m entioned difficu lt issueswelland truly,we can strikeUnderwo rld Society harsh ly.

Underworld Society;p rotective um brella;illegal contro l

DF611

A

1009-1971(2010)03-0062-06

[责任编辑 王 春]

2010-03-11

汪力(1958-),男,重庆人,教授,从事刑法学研究;李高峰(1982-),男,安徽砀山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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