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合同法课堂教学模式初探

2010-04-07 18:15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0年11期
关键词:面授合同法导学

严 静

(岳阳广播电视大学,湖南 岳阳 414000)

“1+3+1”合同法课堂教学模式初探

严 静

(岳阳广播电视大学,湖南 岳阳 414000)

作者在多年的开放教育法律专业课程教学实践中,探索并形成了具有个人特色的“1+3+1”课堂教学模式,即在每堂面授辅导课中涵盖这样三个层面的教学内容:1个整合的法律知识体系、3点讲授和1次典型性案例分析讨论。这种导学模式取得了较好的课堂教学效果。

合同法;“1+3+1”;课堂教学模式;导学

一 “1个归纳整合”搭建导学框架

合同法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统设必修课。该门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科体系中的一门既有理论性又有实践性的课程,囊括了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其中的法律知识、法律制度细小而繁多但很重要,哪怕一个很小的知识点也足以应用到具体法律实务中,解决生活中的法律纠纷和事务。因此开放教育的合同法教学,要求教师既要注重从理论知识的系统性、全面性,上对学生做宏观性导学,又要注重具体制度及其实际应用的具体导学,使学生能够系统、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在长期的开放教育教学实践中,本人在合同法课堂教学模式上进行了认真的探讨,逐步形成了“1+3+1”教学模式。所谓“1+3+1”课堂教学模式,可以用一个数学等式表述出来:

一次面授辅导课时的内容=1个归纳整合的知识体系

或法律制度+3点+1次典型性案例分析讨论

所谓“1个归纳整合”是指采取归纳整合的方法,从几个大知识体系或具体的法律制度入手,针对整个合同法法律体系和制度进行导学框架的构建。笔者所在学校在合同法教学时间安排上,每学期安排的面授辅导课时是7课时。该课程共二十一章,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鉴于合同法的知识点繁多而细小,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完整而庞大,笔者在十分有限的面授辅导课时内,采取归纳整合的方法,从几个大知识体系或具体的法律制度入手,针对整个合同法律体系和制度进行导学框架构建,在这个大框架下,将合同法的整体知识体系和制度进行具体分解,把合同法知识中有内在逻辑联系或具有连贯规律的法律制度进行优化整合,形成一种有机的系统的小知识体系,也可以称之为“法律专题”。这样,每次的面授辅导课都是以一个法律专题或法律知识体系为主进行导学教学,具体来说,就是把合同法整个法律知识体系具体分解成若干个小知识体系,而每一个小法律知识体系的归纳整合要充分考虑到《合同法学》教材中具体章节的配置,内在法律知识的逻辑关系和体系构建。进行面授时,首先对一个法律知识体系或法律制度作简明扼要的介绍,提出该法律制度在合同法中的地位、作用,逐步提纲挈领的把知识梳理一遍,以便学员更好的清晰思路,进而深入到“1+3+1”课堂教学模式中的“3点学习”。

二 扣住“重、难、疑3点”展开导学

(一)突出重点

所谓“重点”,是以合同法律中常见问题为主,客观地反映相关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面授辅导过程中重点知识的讲授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是对一堂课知识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疑点问题的深刻讲授,也是对学员理解应用能力的一大考验,如何对法律问题进行重点分析,其讲授方法因法律知识结构不同而各不相同。具体来说,就是以每章甚至几章的知识点为依托,讲授知识不求全但求新,做到重点突出,并能反映学科前沿,启发学员发散性思维。就每章的重点概念、原理、规则开辟小的专栏,适当插入有关的资料,如人物介绍、概念辨析、以案说法、时事动态、他山之玉等,目的是在立足全面、系统介绍该知识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的同时,兼顾趣味性和实用性,尽可能帮助学员拓展视野、提升课堂信息量。

(二)突破难点

所谓“难点”,是选择合同法律的司法实践中较难处理的问题,结合法学理论和制定法展开研究,为司法实务提供一条解决的路径。针对这一环节,笔者经历多年的教学实践经验发现,不能一味的让面授辅导老师占主导地位,可以暂时把课堂的导演权交给学员,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充分发表想法,尽可能的把课堂气氛调动起来,使得教学很随意很轻松,但又能在轻松中悟出真正的理论、学到难点知识。面授辅导老师不需要简单地说谁对谁错,重在激发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针对学生的想法,引导学生自己找出错误,使学生进入正确的思维轨道中来,这样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就能得到较大的提高。

在突破难点的环节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的教学互动。

(1)讨论式的互动教学。在讨论式的互动教学课堂上,教师既是平等的参与者,又是组织者和引导者。这种形式的讨论,在短短的一个小时内,要将讨论式的互动教学开展得比较顺利并且能恰到好处,需要教师和学员的共同努力,课程辅导教师要注意把握时间,讨论过程中不能偏题,不能围绕一个观点重复探讨,切忌讨论的观点与我国的基本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相违背等。讨论式的互动教学方法往往适用于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或者目前立法上无明确规定但亟需解决的重点法律问题,因此这种教学方式不能随心所欲的运用,遇到恰当的法律问题或案例可以尝试开展。

(2)比较辨析的教学形式。这种讲授方法适用范围很广,主要针对重要的法学理论知识。通过对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区分,形成对比学习,使得枯燥繁杂的法律知识通过特定的学习形式变得鲜明生动。如《合同法》中两个至关重要的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首先让学员自己思考,集思广益,再总结分析,从理论上、实务上辨析分析,如引导学生从基本概念入手,进行概念比较;从承担责任的时间阶段比较;从构成要件上比较;从赔偿范围上比较;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方面比较。采用这种辨析学习方式,简单便捷,一方面在对比过程中可以让学员学到很多重要知识点,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比较更加领悟法律制度的深层内涵。

(3)通过案例解析突破难点。除了上述两种突破难点的教学形式外,案例分析的教学形式应该说是一种最普遍最吸引学员眼球的形势,针对某个具体的难点问题,可以选取一个针对性强但简短的案例材料,用案例解析启发学员的思维,从课堂实践中领悟并掌握难点的要点。这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再通过实践回到理论的过程。

(三)解答疑点

该环节是最能体现教学互动性的环节,也是学员通过自主学习和面授辅导学习的效果验证的一个环节。所谓“疑点”,是合同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有关问题,从制定法的解释适用入手深入分析,为司法实务提供比较可供的解决方案。与此同时,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对某些法律问题不解或还没有真正深入地掌握时,在这一环节可以大胆提出来,表达自己的理解和疑惑,通过面授辅导老师和其他同学的点拨、解释或解答,最终彻底的领悟透法律问题。

三 “1次典型性案例分析讨论”还课堂给学生

尽管经过了前面的系统学习和重疑难点问题的导学,但一次面授辅导课的教学内容并不完整。要想引导学员真正掌握法律知识体系,做到理论应用于实务,解决实际法律纠纷,还需要在课堂上做一次集中的典型性案例分析和讨论,给学员提供一种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的实战演习的机会,让每一位学员都成为课堂的主人。这一环节具体实施如下:

第一步:选好一个典型的法律案例,认真设计讨论的问题。案例的选择很重要,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和选择:第一,案例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法律案例应该与课程知识紧密结合,在某一类的案例题库中选择一个有代表性且相对复杂的案例,以便于进行案例讨论时能够活跃学生的思维,开阔学生的知识提升面;第二,案例中考核的知识点应具有全面性、综合性。案例教学涉及的案例能充分综合考核到面授辅导时所学的知识,一个典型性案例分析的过程也就是对学生所学知识的一次综合性考核,以便学生能更加完善自我掌握知识的能力。

第二步:让学生成为案例角色主动投入问题的展开、分析与讨论环节。进行案例分析讨论,其目的不仅是让学生获得相关的法律理念及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去感受主动获得这些知识的过程,去实践用自己的头脑去分析判断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案例分析讨论这一环节上,教师始终扮演的是“引导者”的角色,注意为学生创造出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一般不要轻易的对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巧妙的提问,引导学生展开讨论,并有效的控制好讨论的主题与节奏,将每一个人的发言串联起来,最后进行点评和总结。实践证明,学员像真正的法律工作者那样,认真分析案情,找到案件的争议点,用现学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这种教学方法深受学员们的欢迎和喜爱,能充分调动学员们的学习热情,形成活跃的课堂学习气氛,收到很好的教学效果。

第三步:教师总结案例讨论并进行点评。学生完成典型案例分析讨论后,教师最后要做的,就是结合案例分析,对此次面授辅导课作总结性归纳,对涉及的知识点进行强调,帮助学生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当然,合同法教学还需要开展多方位多“功能的教学支持服务。本人一是课前进行了课程一体化设计,其目的除了让学生明了课程学习环节中的具体安排,更让学生在明确学习要求的同时增强学习的自主性。这个一体化方案包括面授辅导时间、BBS讨论次数、实践活动安排、小组学习活动安排等。在教学内容上,将合同法的知识框架勾勒出来,让学员对合同法的知识体系有初步的认知,在学习方法、学习途径、学习技巧上加强对学生的引导。二是制作了《合同法》的多媒体电子教案用于课上课下导学;三是加强网上资源的建设与整合,引导学生充分使用网上资源开展自主学习。在上述配套助学服务下,深入探讨适合学生个性化发展的“1+3+1”课堂教学模式并运用于教学,能够有效的引导学员学会学习,拓展了学员的知识视野,思维和技能训练也得到了良好的训练,从而实现了教学互动、教学相长,收到较为显著的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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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静.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模式探析[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3).

(责任编校:燕廉奚)

D923.6

A

1673-2219(2010)11-0145-02

2010-09-01

严静(1978-),女,湖南岳阳人,岳阳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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